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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HIV职业暴露的风险及其防控

2023-01-03冯金龙覃冠文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狱警服刑人员艾滋病

冯金龙,覃冠文

监狱民警HIV 职业暴露,是指监狱民警在履行管教职责时,不慎被HIV/AIDS 服刑人员的血液、体液接触到破损的皮肤,或是被上述携带HIV 人员抓伤袭击等,而可能发生HIV 感染的事件[1]。监狱民警在履行管教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服刑人员接触,而有些服刑人员又是感染HIV 的高危人群,因为他们有吸毒、卖淫、嫖娼史,这就使监狱民警也成为HIV 易感染人群。

目前,我国鲜有专门研究监狱民警HIV 职业暴露风险的文献。已有研究成果多是关于其他警种HIV 职业暴露的论述。譬如,王琦媛等的《初论我国警察职业暴露问题》[2]、于萍的《公安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后的心理问题及干预方法》[3]、张卫芬等的《对民警如何加强艾滋病自我防护的思考》[4]等文章。现有研究也多是从管理学或者教育学的角度来分析现存风险,提出对策。譬如,王炜等认为,要结合公安工作的性质与特点来制定HIV 职业暴露的健康教育内容[5]。任珊建议,警务人员要掌握HIV 防护知识[6]。

2019 年,国务院修订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31 条再次强调了监狱要积极防治HIV 感染者和AIDS 病人。在监狱收管了HIV 服刑人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既能保护监狱民警的身心健康,又利于服刑人员的HIV 防治和保障HIV 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的效果,是监狱管理机关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试结合新形势下监狱民警工作的性质与特点,运用管理学、教育学和法学理论,多维度剖析监狱民警在管理HIV 服刑人员时面临的HIV 职业暴露问题及成因,进一步探寻预防和控制监狱民警HIV 职业暴露风险的对策。

一、监狱民警HIV职业暴露弊害

HIV 服刑人员的增多给监狱民警带来愈加严峻的HIV 职业暴露问题,与之相关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一)HIV 职业暴露减弱狱警执法成效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依法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当监狱民警陷于HIV 职业暴露之中时,其管教工作面临的风险会加剧监狱民警的心理压力[7]。这种心理压力可能会束缚监狱民警对HIV 服刑人员的管教行为,影响其正常的执法行为。同时,有的监狱缺少特定的关押场所,有的民警也缺乏必要的防护装备和专业知识,这就可能导致部分监狱民警谈“艾”色变,甚至不敢接触HIV 服刑人员,致使有的HIV 服刑人员的刑罚得不到完全实施。此外,很多HIV服刑人员对于HIV 知识的掌握少之又少,不知道哪些行为会传播HIV,有的HIV 服刑人员会由于疾病的困扰或者对服刑环境的不适应等原因而丧失理性,做出一些极端举动来伤害监狱民警及其他人员。这些行为给监狱民警依法实施刑罚带来阻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罚执行效果。

(二)HIV 职业暴露威胁狱警的生命健康

自1984 年首次有媒体报道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工作中感染HIV 后,HIV 职业暴露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湖南省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研究表明,破伤的皮肤暴露发生HIV感染的风险为0.3%,完好皮肤粘膜接触后感染HIV 的风险为0.09%[8]。目前,虽然没有报出很多关于监狱民警HIV 职业暴露的案件,但是在监狱中HIV 服刑人员增多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监狱民警成为HIV 的高风险人群。监狱民警发生HIV 职业暴露的情况也通常是无意被HIV 服刑人员的血液或者体液接触到破伤的皮肤,或是被HIV 服刑人员通过携带有HIV 的利器刮伤皮肤,进而可能发生HIV 感染。

(三)HIV 职业暴露影响狱警的婚姻家庭关系

据公安部的统计,2019 年民警辅警因公牺牲、因公负伤的人数为:280 名公安民警、147 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 名公安民警、5699 名辅警因公负伤①。监狱民警由于长期处于HIV 职业暴露的工作环境之中,其婚姻家庭关系可能受到消极的影响。比如,监狱民警不幸发生HIV职业暴露事件,一方面可能会为了降低家人接触到HIV 的风险,而减少与家人之间的接触,这势必影响其承担相应的家庭职责的履行,另一方面,监狱民警因为HIV 职业暴露而患上AIDS,也将会陷入疾病缠身的困境之中,往往不能进行正常的劳动,从而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体力去养老育幼。民警倘若其因为HIV 职业暴露而不幸牺牲,这对其家庭来说更是沉重的打击。

(四)HIV 职业暴露妨碍部分狱警的正常社交

如果监狱里发生HIV 职业暴露事件,HIV 服刑人员的专管监狱民警的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也容易受到负面影响。一方面,监狱民警内心往往会承受很重的包袱,担心自己可能感染上HIV,继而把自己封闭起来。比如,有的狱警为避免亲属担心而不愿意向亲近的人告知真相,也不主动和外界保持应有的人际往来关系。这样下去,他们没能及时得到亲属或者朋友的关怀与疏导,其心理压力甚至是痛苦都独自承受,进而可能形成恶性循环,心灵创伤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封闭。另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对于监狱民警HIV 职业暴露的不正确对待也成为专管监狱民警开展社会交往活动的拦路虎。许多公众由于对HIV 并不了解,对HIV 感染者或者有可能感染上HIV 的人群持有歧视的态度[9]。对于专管监狱民警,有的公众甚至直接把他们当作HIV 感染者或者HIV“携带者”,用有色眼镜看待,不愿或不肯与专管监狱民警进行交往。

二、监狱民警HIV职业暴露风险加剧的原因

除去医护人员,人民警察也已经成为职业暴露的主要群体,监狱民警更是HIV 职业暴露的高风险主体。监狱民警全天24 小时接触服刑人员,伴随着HIV 服刑人员数量的增加,其HIV 职业暴露现状堪忧。其原因复杂多样。

(一)一些狱警对HIV 职业暴露问题的认识不足

尽管近年来监狱系统加强了监狱民警的职业防护学习和训练,但是其还远不足以应对HIV 职业暴露风险趋势。一些监狱民警缺乏对HIV 职业暴露风险的科学认识,没有专业的防范能力和科学的紧急医疗处理技能。研究发现,监狱民警所掌握HIV 防护知识较为匮乏,其中不了解HIV 感染窗口期的人数占79.6%,有个别甚至不明白何为HIV 职业暴露[10]。监狱民警的工作因其特殊性,经常与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AIDS 高危人群接触,导致其也被列入HIV 职业暴露的高风险人群范围。与医护人员不同的是,不少监狱民警缺乏防护知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面对HIV 职业暴露存在很多不正确的认识。第一,“不设防”的态度。部分监狱民警对HIV 职业暴露没有足够的认知,认为HIV 距离自己很遥远,于是对HIV职业暴露不设防。第二,“无所谓”的态度。部分监狱民警在HIV 职业暴露发生后,没有足够重视,甚至对创口不做紧急医疗救护或事后及时就医,认为自己不会感染HIV。第三,“防护过度”的态度。部分监狱民警对HIV 仅有一些浅层的了解,缺乏科学的认识,致使其产生严重惧怕心理不敢开展正常工作,不敢接触HIV 服刑人员,更有的连HIV 服刑人员的物品都不敢接触。

(二)狱警HIV 职业暴露的防控法规不完善

1.诊断与治疗HIV 服刑人员的条款不足

《监狱法》第54 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这个条款看似是对服刑人员在医疗和生活规定上的全面规定,但是其几乎不涉及HIV 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问题。究其原因,《监狱法》出台的时间是1994 年,当时社会面上很少有HIV 传播的现象,AIDS 病人也很少,监狱中仅有极少数HIV 的服刑人员。因此,该法没有针对HIV 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在2012 年修改《监狱法》之时也只对少数条文进行修订,并未就HIV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还有就是,规范服刑人员的《监狱法》也不可能越过防治AIDS 的专门法律来就如何防范HIV 职业暴露进行规定。

2.HIV 服刑人员关押场所和管理经费的规定缺失

对于是否应当接收HIV 服刑人员,我国相关法律对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对于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医院作为关押场所。虽然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②,对于被依法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以及被依法羁押和正在执行刑罚的HIV 感染者或AIDS 患者应当采取必要防治措施。但这只是抽象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在实际中实施难度很大。

由于我国很多地方未出台地方政府政令和法规规章来保障收治HIV 服刑人员的经费,监区条件也不能得到改善,现在不少监区已经超负荷收治HIV 服刑人员。所以,一些监狱和劳教场所收治HIV 服刑人员的条件有限,造成公安机关对HIV 违法犯罪人员“抓了放、放了抓”的僵局。譬如,某监狱一年的全部监管保障经费仅为20 万元,每年拨给监狱的艾滋病人头医疗费只有98 元,但是一位艾滋病犯人每年最基本的医疗费便超过7 万元。监狱无法承担该费用,即使在患者发病期也只是服用免费的抗艾滋病药品,患者也无法补充到大量的动物蛋白、维生素等等[11]。

(三)部分监狱对狱警HIV 职业暴露的防范措施不力

HIV 感染者和艾滋病犯罪服刑人员的管理系统以及职业暴露的防范体系尚未完善,尽管监狱中设有关押HIV 感染者和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区域,但是目前,一些监狱还没有严格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每个服刑人员进行HIV 检测。

HIV 服刑人员在监狱接受改造时往往容易形成暴躁、易怒等心理特性,从而引发打架斗殴、甚至袭击事件。例如,某市的监狱在2010 至2015 年期间,年均发生240 起HIV 服刑人员肢体冲突事件[12],而且出血情况时有发生。具有HIV 的血液接触到他人的开放性伤口上,极可能导致其感染HIV 。然而,我国很多地方的监狱仅为监管HIV 服刑人员的监狱民警配备有化学刺激物、电警棍这一类警械。但是诸如防护服、防刺服或者盾牌这一类具有防护性的装备很少配有。

三、监狱民警HIV职业暴露风险的防控对策

对监狱民警职业暴露风险进行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狱民警自身要形成正确的认识与提升防范技能。监狱系统及国家层面应当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将监狱民警的权益保护纳入到政策化和法制化体系之中,从而有效防御风险及保障国家刑罚权的顺利实施。

(一)提升狱警对HIV 职业暴露的认知和防护技能

监狱对所有参与管理HIV 服刑人员的警察,尤其是工作中有感染HIV 风险的监管人员,应多开展HIV 防治知识学习活动,加强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在防护认识的提升上,监狱民警清楚HIV 职业暴露带来的风险之后,才会在工作中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来落实防护行为。培养监狱民警HIV 职业暴露的防护知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譬如,监狱管理机构加强与卫生管理机构的合作,请卫生管理机构对监狱民警进行HIV 职业暴露防护的培训,既要普及HIV 的感染症状、传播方式、预防方法,又要介绍HIV 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方案,给予监狱民警精准的防护知识。除了进行专门的培训,监狱还可以组织HIV 职业暴露专题讲座、面对面咨询、观看HIV 主题的影视、分发HIV 防护知识手册等形式来开展科普,逐步扩充监狱民警对HIV 职业暴露的防护知识。

在防护技能的提升上,监狱民警要坚持科学严谨的防护原则,加强多种HIV 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演练,认真细致地应对意外HIV 职业暴露问题。第一,监狱民警应遵循普遍防护原则,在履行管教职责中不仅要防范HIV 服刑人员,还要将HIV 状况不详的HIV 服刑人员当作潜在传染源来防护,尽可能把HIV 职业暴露风险阻拦在初始阶段。第二,监狱民警积极认真地进行各种HIV 职业暴露的演练,增加其应对HIV 职业暴露的经验,让其能够习得应对不同危险的手段与处置紧急情况的办法,避免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因没有经验而不知所措的情况。第三,监狱民警要严谨细致地对待管教工作,切不可疏忽大意。譬如,监狱民警按照规定对新入所的服刑人员进行搜身和检查之时,要先让服刑人员把外套、皮带、鞋子等脱下,然后才佩戴好防护手套检查其身体与生活用品。监狱民警出于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滚筒式的搜查方式,又或者把这种方式与“拍打式”结合进行使用,如此不仅可以起到防护作用,而且还可以保障搜查效果[13]。在HIV 服刑人员出现自残状况的时候,监狱民警先要佩戴防护口罩、手套、防护背心等装备,然后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具来处置。

(二)完善对狱警HIV 职业暴露风险防控法规

1.增加诊断与治疗HIV 服刑人员的条款

近些年,司法部正在开展完善《监狱法》的准备工作。因此,可以借此机会将HIV 服刑人员的收押、诊断、治疗等防治事项进行明文规定。譬如,在收押之前要对服刑人员进行HIV 检测,诊断是否携带有HIV 或者是否患上AIDS,在入监之前就要精准识别HIV 服刑人员。另外,建议在《监狱法》第39 条增加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犯的分别关押规定,这能够将HIV 服刑人员和其他服刑人员隔开,从空间上阻断HIV 在不同服刑人员中传播的可能性,也能使得非监管HIV 服刑人员的监狱民警远离HIV 职业暴露。

2.完善设立单独关押场所法规

单独的关押场所既有利于监狱民警对HIV 服刑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改造活动,又能预防HIV 在监狱中传播。建议在《监狱法》中规定监狱要建有防护设备良好的专门关押场所。并在《监狱法实施细则》中细化相关规定,确保其落实。不管是在关押场所设立特别的监区,还是在传染病医院中设立监区,都应该在达到条件时快速的设立HIV 管理关押场所,收监HIV 服刑人员。同时,各省份监狱的关押场所不仅应当尽量配备具备防护技能的监狱民警、必须配备医务人员和配套设备,而且应制定与普通服刑人员相对一致但又能符合HIV服刑人员监管要求的工作程序,争取做到对HIV 服刑人员从收监到释放的各个环节能够形成一个分工明确的工作职责、紧密衔接的工作流程。不同省市采取设立特别关押场所的方式,致力解决对HIV 服刑人员惩罚改造难的突出问题,改变“抓了放,放了再抓”的循环局面,实现“关得了,管得好”HIV 服刑人员的良性循环局面[14],遏制此类犯罪人员视犯罪为“无关紧要”“惩罚轻”的嚣张气焰,保障刑罚效果。

(三)优化狱警HIV 职业暴露的监狱管理规范

1.明确狱警HIV 职业暴露的防范要求

强化监狱民警安全防护措施,设立专门的艾滋病职业暴露保障机制。刑罚权是否有效行使、刑罚执行效果到位与否直接和监狱民警监管和教育改造HIV 服刑人员到不到位有关,所以要保证监狱民警的工作要严格执行[15]。进一步来说,就是要求监狱民警需要坚定的意志和必要的防护技能去面对HIV 服刑人员。从职业保障机制来看,我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涉艾监狱民警提供从业的保障。

第一,设定涉艾监狱民警技能培训标准。监狱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编写《监狱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南》等相关指导性资料,着力提高监狱民警对HIV 服刑人员的管理能力,增强监狱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监狱民警现场处置HIV 服刑人员突发意外行为。

第二,建立有关管理HIV 服刑人员的特殊程序要求。监狱民警在收监或者监管HIV 服刑人员时,要求由两名监狱民警组成一个组监管一个HIV 服刑人员,监管具有暴力倾向HIV服刑人员时还要有要佩戴防护型的塑胶手套、配备警械等防护设备。再如,强化对HIV 服刑人员携带物品进行特别管理,尖锐物品要进行安全存放,避免发生意外。又如,发现了其他服刑人员可能是发生HIV 感染的,要及时上报,对高危人员进行体检。

第三,形成HIV 职业暴露紧急处理方案。如果监狱民警不慎被HIV 服刑人员攻击,发生HIV 侵入性意外暴露情形,比如被携带有HIV 病毒的利器刺伤,口腔、伤口、眼睛接触到HIV服刑人员的血液、体液等,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方案,及时处理伤口,上报局里领导,联系疾控中心或者医院,根据专业机构评估报告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2.做好经费保障,配备专门的防护装备

第一,监狱按照监狱民警监管HIV 服刑人员的实际要求,不仅为其准备化学刺激物、电警棍等具有攻击性的警械,而且还要准备防护服、防刺服或者盾牌等防护装备。第二,监狱可以设置简易医务室,装配清理伤口、消毒、包扎等医疗用品,方便民警迅速清理伤口,减少监狱民警接触HIV 的风险。第三,专门的防护装备不仅仅是为监狱民警装配,还要为HIV服刑人员准备。譬如,装备消毒设备,专门对HIV 服刑人员的餐具、洗漱用具、指甲刀等生活用品进行全面消毒,降低HIV 传播的概率。

(四)建立健全狱警HIV 职业暴露的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

1.确保监狱民警依法享受到HIV 职业病待遇

早在2013 年12 月,原国家卫计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把人民警察在履职过程中患上AIDS 的情形归为职业病。这一规定成为监狱民警在履行管教职责过程中感染上AIDS 而享受到职业病待遇的实体法律依据。2015 年7 月,原国家卫计委又颁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使得监狱民警因HIV 职业暴露感染上AIDS 的调查处置和诊断工作有了程序性规则。国家将监狱民警在工作中被感染HIV 纳入职业病目录中,有利于依法保障其职务的履行,减轻或者消除监狱民警不敢监管HIV 服刑人员的忧虑和抵制心理。因此,监狱管理机构、卫生管理机构等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监狱民警享受到HIV 职业病待遇。

2.建立HIV 预防和治疗基金制度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9 条③规定,监狱民警因公感染HIV 有权获得补助。但是因为目前艾滋病的治疗费巨大,依据相关要求给予补助时仍不能维持治疗,而且患病后监狱民警一般没有了正常收入,将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所以为了让治疗得以维持,保护监狱民警的生命健康,国家一方面要提供一部分的资金,另一方面要引入社会资金,鼓励社会的投资,建立HIV 专项基金,保证监狱民警在感染HIV 后的持续治疗。

3.赋予狱警及其亲属救济的权利

有的国家在特别法中设定了保护和实现警察的婚姻家庭权力规则,而且是通过扩大警察自身的权益保护范围或者是降低其实现婚姻家庭权益的方式来实现。譬如,1986 年《秘鲁国民警察基本法》规定了人民警察的父母、配偶、子女享有公费医疗的权利。原《波兰民警人员服役法》对此也作出具体规定④,明确规定在服役过程中遭受长期或永久性损害的民警,有权向国家申请补偿;造成死亡的,民警人员家属也可申请补偿或获得民警家庭津贴。原《苏联民警法》亦有类似的规定[16]。这些经验具有借鉴意义。建议我国以特别法的形式对关于婚姻家庭中监狱民警的权利保护做出明确规定。第一,规定监狱民警发生特殊情况时,其家庭成员拥有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譬如,当监狱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受到暴力攻击、意外等特殊情况而丧失生命、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请求国家补偿。第二,赋予监狱民警特殊情形的请求补偿权利,特殊情形如由于行使监狱管理职能而遭受意外危害或暴力攻击,导致患上职业病或身体残疾的。以此加强监狱民警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维持监狱民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公安部网站2020 年01月12日刊载的《赵克志在安徽看望慰问基层民警并调研时强调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环境》,网址https://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6858225/content.html,查阅日期:2022年3月15日。

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1 条第1 款规定:“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9条规定:“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④原《波兰民警人员服役法》第29 条规定:“因服役关系在健康上受到长期损害的民警人员可以获得特别条款规定的补偿。因服役关系而造成死亡的其家属可以获得这一补偿。”第30 节第3 条规定:“民警人员亡故的其家庭成员可以有获得民警家庭津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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