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一带一路”跨境数据传输的法律规制*
2022-12-21齐鹏
齐 鹏
引言
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提出,人类文明以浪潮方式演进,每次浪潮都有若干重要子波。(1)参见惠志斌、张衡:《面向数据经济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研究》,载《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直至当前,人类已迈入以数据为载体,万物互联空前增长的数字经济全新子波进程。(2)参见彭岳:《贸易规制视域下数据隐私保护的冲突与解决》,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4期。随着信息技术蓬勃发展,数据成为了支撑该全新子波进程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在数字经济子波发展中,人们为攫取更多高质量数据资源潜在价值,(3)See Avi Goldfarb & Catherine Tucker, Privacy and Innovation, Innovation Policy and the Economy, Vol.12, 2012, pp.83-84.往往不得不通过互联网跨境收集、汇总、处理信息形成跨境数据传输(Transborder Data Flow,以下简称TDF)。TDF模式现已成为包括“一带一路”区域在内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常见的重要选择。数字经济发展催生的TDF互通实践,虽然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实时资源管理水平、助力数字经济规模化扩展,但其常常无序流动,亦凸显出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保护不周全问题,诸如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诉求冲突、超界域深度挖掘个人敏感关联、他国长臂管辖与本国司法主权冲突等,(4)参见李海英:《数据服务跨境贸易及调整规则研究》,载《图书与情报》2019年第2期。均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比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跨境数据流动。构建“一带一路”TDF法律规制体系,不仅是加快沿线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前提,而且是“一带一路”国家参与全球数字多边治理,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