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用“法秩序结构”的框架构设*
2022-12-21王学辉
法学评论 202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王学辉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使用公民财产的行为。学界此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私有财产征用问题,从“公共利益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实体和程序)以及“补偿”三个角度进行阐释。(1)参见《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13页。对于“公共利益限制”与“依照法律规定”的认识并无多大分歧,而对于什么情况下应当补偿则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否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均应当补偿;(2)孙宪忠、朱广新主编:《民法典评注·物权编1》,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46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应当补偿。(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32页。与此同时,由于受西方理论的影响,过去的研究认为征用是“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对立,其在宪法学领域也因此被定位为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三重结构”——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中的第三重,征用补偿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财产权。(4)参见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载《法学》1999年第3期。另外,在新冠疫情期间,由于实践中一些机关针对国有财产进行了征用,引发了关于国有财产能否征用的思考,不过研究极为有限,仅有两篇论文涉及。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财产不可也不需征用;(5)参见王磊:《法律中征用条款的合宪性分析——从疫情防控对国有财产的征用切入》,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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