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
2022-12-21夏金莱
法学评论 2022年6期
夏金莱
引言
在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日益严峻的当下,社会结构的分化、利益关系市场化、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都加剧了社会秩序的失衡。当前金融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愈加频繁,传统的治理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商业信用作为现代货币经济信用制度的基础,(1)参见彭兴韵:《金融学原理》,格致出版社2019年版,第139页。信用的缺失将会导致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效率损失甚至秩序混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应运而生恰好满足了维护金融市场(2)本文所论述的“金融市场”特指经济生活中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等并列的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该制度带来的威慑力和惩戒力度也遏制住了一部分失信行为人的失信行为。2017年3月9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1个主体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454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弥补了金融领域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制度设计,针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新增了诚信规制的内容,对失信人加重处罚,构筑综合惩治体系。尽管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运行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但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制定引发了学界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制度风险以及合法性等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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