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监管体制下央地监管权关系再审思*
2022-12-21杨松
法学评论 2022年6期
关键词:金融
杨 松
引言
近些年,地方金融快速发展中出现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扩张,带来风险隐患和频繁爆雷,不断引起金融监管部门高度关注。2017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稳委)成立,从机制上保证金融监管协调有序。2018年合并组建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升了金融跨市场监管能力。党的十九大之后,“一行三会”被“一委一行两会”取代。适应新时代需要的新金融监管体制已经形成。彼时,地方政府纷纷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7+4+1”(1)“7”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包括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1”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类金融监管。在新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金融监管已成为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机构成。2021年12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2022年4月《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完善走进快车道。
合理与有效的金融监管,关键是监管权的配置结构,(2)参见杨松、魏晓东:《次贷危机后对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5期。它直接反映在金融领域国家权力划分、央地政府功能以及监管实施机制上。对此学界一直有分歧,有人强调地方金融监管权归地方政府;(3)参见刘志伟:《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性归位》,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也有人关注金融市场的整体性,认为金融监管权中央行使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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