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时代数字内容侵权中的“思想/表达二分”*
2022-12-21徐珉川
法学评论 2022年6期
徐珉川
“众创”时代的数字内容产业中,由海量演绎性二次创作实践引发的著作权非字面侵权及其判定,是时下著作权纠纷裁判的核心关注之一。“思想/表达二分”又是其中最为基础、最难统一认定标准的原则性规范。构建“思想/表达二分”认定的具体标准,在高速变革的数字内容经济环境中,无异于缘木求鱼。本文将针对“思想/表达二分”的框架性体系解释,重点关注“思想/表达二分”在侵权判定中的适用。通过厘清“思想/表达二分”的解释构造,为著作权非字面侵权案件裁判中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提供更为清晰的论理逻辑。
一、当代著作权侵权裁判中的“思想/表达二分”
当代著作权纠纷正显现出其数字经济时代的特有趋势。(1)参见汪渊智、席斌:《数字化时代民事权利制度的挑战与展望》,载《东南法学》2021年第1期。在著作权内容产业整体走向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大背景下,(2)See Amy L. Landers, Where Code is Chaos: Content Platforms and Algorithmic Incentives, Cardozo Arts &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Vol.39, 2021, p.101.除传统著作权直接侵权案件外,越来越多的著作权非字面侵权纠纷进入司法实践,成为裁判的重要争议形式之一。相对复杂的案情,对裁判实践中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思想/表达二分”适用的疑问尤为突出。
(一)“众创”环境中非字面侵权行为的扩散化
得益于互联网便捷的信息获取、传播渠道,数字内容创作传播具有完全不同于传统出版印刷时代的产业运作形式。自Web2.0环境下用户创作内容的生产形式兴起以来,Vlog、短视频、混剪、鬼畜等创作形式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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