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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权力理论的视域:韩非“法术势”权力逻辑解读

2022-11-22常永强

管子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韩非韩非子君主

常永强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权力是政治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古今中外,无数思想家围绕着权力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这些研究大多是关于权力的规范性理论,即基于一定的道德和价值立场来探讨应然世界中的权力课题。到了二十世纪,随着行为主义等新的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出现,学界开始关注权力概念本身,并且不断有政治学者宣称权力研究实际上等同于整个政治研究(1)参见Lasswell and Kaplan, Power and Society: A Framework for Political Inquiry,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50, p. xxviii; Keith Dowding, Power,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1-2. 以及Colin Hay, Political Analysis: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New York: Palgrave, 2002, p. 256.。虽然有关权力的研究蔚为大观,但权力概念一直以来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反而引发了一系列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以至于有学者指出,权力概念迄今未能厘清是社会科学领域里的“丑闻”(2)Terence Ball, “New Faces of Power”, in Thomas E. Wartenberg, eds. Rethinking Power,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2, pp. 14-32.。尽管权力的概念目前依然存在争议,但经过当代学者的努力,权力概念的意义和内涵已经被大幅澄清,并逐渐呈现出一定的讨论主题(3)郭秋永:《权力概念的解析》,《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2006年第2期,第215-267页。关于权力理论的发展和研究现状可参见Mark Haugaard and Kevin Ryan, Political Pow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eld, Opladen: Barbara Budrich Publishers, 2012, p. 21; Colin Hay, Political Analysis: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London: Palgrave, 2002, pp. 169-171; Andrew Shorte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ower, London: Palgrave, 2016, pp. 140-175.。

早在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对权力问题作了十分深刻的考察。他围绕着如何加强和巩固君主权力这一主题,提出了一系列主张。以现代权力理论为参照,韩非的这些主张涉及以上所述的关于权力概念的多个层面,具有重要的学术探讨价值。而国内学术界很少从权力这一概念本身入手去探讨韩非的权力观(4)宋洪兵明确使用“权力”这一术语对法家思想做了探讨,也注意到了现代学者关于权力概念的争论,但并没有严格从“权力”概念本身出发去阐释法家及韩非的权力观。参见宋洪兵:《“道法互补”与法家的权力、权利观念》,《国学学刊》2019年第1期,第74-89页。李非等人探讨了微观权力与法家思想的关联,但主要是从管理学的角度对“术”思想的分析。参见李非等:《微观权力、法家思想与管理控制研究》,《管理学报》2016年第6期,第789-797页。。一些处于英文语境下的西方汉学家虽然常用“power”一词来阐释韩非的权力思想,但也几乎没有从权力概念本身去研究(5)参见Yuri Pines, “Submerged by Absolute Power: The Ruler’s Predicament in the Han Feizi”, in Paul R. Goldin, eds. Dao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an Fei, Dordrecht: Springer, 2013, pp. 67-86. 以及Albert Galvany, “Beyond the Rule of Rules: The Foundations of Sovereign Power in the Han Feizi” , in Paul R. Goldin, eds. Dao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an Fei, Dordrecht: Springer, 2013, pp. 87-106.。因此,本文以三维权力观及福柯的权力观等现代权力理论为参照,在“权力”这一概念的统摄之下,对韩非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权力理论进行新的审视和解读,以期对韩非乃至法家的权力逻辑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一、“势”与“人设之势”:从权力到作为支配的权力

“势”在《说文解字》中的定义为:“盛力权也”。从这一解释上来看,“势”这个字与“权力”密切相关。在中文字典中,“势”还有“位置”“情势”“趋势”等意思。但在《韩非子》一书中,“势”在政治学意义上更多指的是“权势”“威势”的意思。在韩非及法家的典籍中,“权”“力”“势”“威”等具有现代权力意涵的名词经常可见,但“权力”两字却没有并用。职是之故,很多学者在研究韩非及法家的权力主张时,一方面为了和韩非思想中的“法”“术”相区别,另一方面为求学术用语上的对应,经常用“势”来指称现代人所理解的“权力”概念。如陈启天在《增订韩非子校释》一书中解释“势”字时称:“韩子中凡言势者,盖指权,或权力,或主权。”(6)陈启天:《增订韩非子校释》,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32页。萧公权认为,“势”是“君主之位分权力”或“今人所谓法律上之威权”(7)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26-227页。。冯友兰则说道:“韩非指出,一个政权想推行它的法令,必须有专政的权力。这个威力就是‘势’。”(8)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92页。萨孟武则直接论定:“依吾人之意,势就是权力。”(9)萨孟武:《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胡适则认为“势”乃指“政权”(10)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第三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4-65页。。

以上学者对韩非权力观点的把握,不论是“权力”“主权”,还是“威权”,其论断和许多西方政治学家对权力的认识一样,都将“权力”泛指为势力(影响力)以及权威,而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些概念加以分辨。如达尔(Robert Dahl)所论:“关于权力和影响力这些词,无论在日常语言中还是在政治学中,大家对这些术语和定义都没有一致的意见……政治学家采用着形形色色的术语:权力、影响力、权威、控制、说服、强权、武力、强制……虽然这些影响力术语自古以来一直是政治分析的中心,但许多理论家都已经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不必对这些术语做复杂的解释,因为他们假定有常识的人都会理解它们的意义。甚至醉心于玩弄权力的马基雅维利也采用了许许多多未加定义的术语来描写和说明政治生活。”(11)[美]罗伯特·达尔著,王沪宁、陈峰译:《现代政治分析》,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2页。于是,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学者们总是习惯将“势”从韩非的整个思想体系中抽离出来,将其简单地类比为“权力”概念去理解韩非的权力思想。这样一来,就容易对韩非的思想产生漏读甚至误读。

而韩非对权力的认识之所以深刻,首先在于他自身看到了权力概念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12)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945页。“势”只有一种称谓,但其具体含义却有多个。在韩非看来,权力至少有两种层面,一种是慎到对于“势”的理解。正如慎到所言:“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13)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39页。慎到认为权力就是势位或权位,占据了这势位就拥有了号令天下的能力。因为君主之位要高于天下臣民,正是这种落差,构成了一种“势”,就如同一块石头,本身很普通,但如果它立于千仞高的悬崖之上,就拥有了摧枯拉朽的力量。这种将权力看做是一种“能力”的观点和早期研究权力的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如罗素(Bertrand Russell)就把权力比作是物理学中的能量(14)Bertrand Russell, Power: A New Social Analysis,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 4.。后来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将这种思路运用到对国家和社会中的权力思考中来,认为这种能力是“社会行动者凭借其所处的持久性的社会关系而具有的行动能力”(15)Jeffrey Isaac, Power and Marxist Theory: A Realist View,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81.。总而言之,这种观点是将权力看作一种“性质概念”(property concept)(16)参见Brian Barry, Democracy, Power and Justice: Essays in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 p. 227; Peter Morriss, Power: A Philosophical Analysis,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19.,即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能力,换言之,处在某一社会位置就具有一定的权力。

在慎到“势”的基础上,韩非认为对权力的探讨不能仅仅停留在慎到所言的客观的“势”这一层面,因为这样一来,国家的治理效果的好坏只能依赖于占据权位的君主的个人能力和品质,这是不够的。因此,韩非将权力概念向前推进一步,主张从能动的角度出发,将权力视为一种“关系概念”(relational concept)(17)参见Felix Oppenheim, Political Concepts: A Reconstructio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1, pp. 4-7.,即权力不仅仅意味着君主的势位以及这种势位所带来的威势,更意味着君主怎样利用这种威势实现对臣民的有效控制。在这里,权力就是君主这一能动者对权力的运用与行使,就是有权者对无权者的统治,如韩非所说:“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18)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45页。这一能动性的权力,被韩非称之为“人设之势”,刘泽华解释这种“人设之势”为“可能条件下能动地运用权力”(19)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通史(先秦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7页。。在权力的这一层面,前面所述的君主的“势”就是君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韩非首先将君主和臣民作为权力二元关系中的参与者,以此来分析二者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权力博弈。在韩非的思想中,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贯穿始终。正如他在《显学》篇所言“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20)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30页。,君主与臣民,尤其是君主与大臣,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君臣上下之间“一日百战”、不能并立,总是有一方会胜过另一方,否则“一栖两雄,其斗喭喭”(21)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70页。,君主的权力就会动摇。韩非还引用“道”的概念论证了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独一无二。他说道:“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祷。”(22)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52页。权力关系中只有君主才是权力的施动者,除君主之外的一切都是君主权力的从动者。

在论证君主与臣民之间的二元对立的权力关系时,韩非将“利益”概念引入到了对权力的探讨之中。“利益”这一概念对认识政治现象和权力现象十分重要,有学者声称,政治领域中争论的核心就是围绕着“利益”这一概念的逻辑地位展开的(23)Isaac D. Balbus, “The Concept of Interest in Pluralist and Marxian Analysis”, Politics and Society, 1971(2), p. 151.。相较于孟子“何必曰利”那种对“利益”概念的轻视,韩非敏锐地意识到了“利益”之于政治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在一个群体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多种相互关系,也就有不同的利害立场。在人人都“挟自为心”的前提下,就会构成人际关系之间的二元对立的局面,其中尤以君臣之间最为鲜明。韩非认为,君臣之间的利益存在本质上的冲突:“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24)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251页。韩非站在君主利益的角度,认为君臣之间利益互不相容,“臣利立,而主利灭”,如果君主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就容易导致身死国灭的下场:“知臣主之异利者王,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杀。”(25)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617、1053页。而韩非的权力观正是以君主利益为中心,因为他认为唯有君主才能实现国家之公利。但大臣与民众各有其私利,因此需要通过权力的行使来消除人人异利的冲突,并统合于君主利益之中。于是,韩非的这种“君利中心”的立场使其所论述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权力概念的范围窄化为一种“作为支配的权力”(26)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支配”是一种传统和直觉意义上的认为“作为支配的权力”会对某个或某些行为者的愿望、目的或利益施加一些强制性的不合理的要求,它妨碍与阻止那些愿望、目的或利益被实施甚至被表达出来。即支配是消极意义上的存在。因此不同于韦伯的“支配”概念。韦伯的支配概念是与一种达尔式的更广范围的积极意义上的权力关系相容的,即被支配者是由于一种正当性的信念而自愿服从于这种权力关系。参见Charles Taylor, “Foucault on Freedom and Truth”, Political Theory, 1984(2), p.173;[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等译:《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1-299页。,即韩非笔下的权力理论的重心在于君主如何实现对臣民的有效支配。

综上所述,韩非从“势”这一概念入手,首先将慎到所主张的客观存在的势位性的权力与自己提出的“人设之势”的能动性权力这两种权力概念区分开来,并声称其所要重点探讨的乃是后者;其次,由于韩非将“利益”引入到了对权力概念的探讨中来,并提出“君利中心论”的价值立场,使其权力概念进一步窄化为一种“作为支配的权力”,从而为其权力理论奠定了基调。

二、抱法处势:“作为支配的权力”行使的三个维度

如上所述,韩非所要追求的“人设之势”,即“统治……的权力”,由于引入了“利益”概念,因此其权力观的核心就变成了探讨一种“作为支配的权力”,即君主如何获得对其臣民的有效支配。而在韩非看来,最有效恰当的权力支配方式就是“抱法处势”: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夫弃隐栝之法,去度量之数,使奚仲为车,不能成一轮。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27)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46页。

韩非认为,如果对权力的探讨只停留在客观的势位性的权力,而不能正确地去运用和行使这种权力,那权力就是无意义的。而在韩非看来,只有“抱法处势”才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方式。

“抱法处势”观点的提出,一方面使得上述韩非关于“权力”概念的阐释变得愈发清晰起来。韩非将“法”的概念引入之后,其权力观的重心便在于“法治”,“势”作为君主实施法治、行使权力的基础和条件而存在,是一种令行禁止的能力,如“势者,胜众之资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28)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045、1162页。等。陶希圣看到了韩非的这一区分,他称“势是权力,法是权力活动的形式。两者也不可混淆”(29)陶希圣:《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另一方面,“抱法处势”指出了“势”是“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必须依托“势”才能得以有效施展。这也正契合大多数现代权力理论家所认为的“做……的权力”(power to)是“统治……的权力”(power over)的前提和基础。之所以以往有些学者称“势”是韩非思想的中心和基础(30)参见高柏园:《韩非哲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而有些学者称“法”的思想才是韩非的理论重点(31)参见王邦雄:《韩非子的哲学》,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202页;蔡英文:《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历史意义》,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6年版,第140页。,就在于这些学者没有看到在“权力”概念的统摄之下,“势”与“法”其实分别指的是权力概念的不同层面。

韩非之所以认为“法治”是一种有效的权力行使方式,在于“法治”体现了一种三维度的权力运作原则。三维权力观是学者史蒂文·卢克斯(Steven Lukes)在达尔和巴卡拉克(Peter Bachrach)和巴拉兹(Morton S. Baratz)等学者的权力观基础上提出的。达尔认为,A拥有对B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A能够使B去做某些不会去做的事情(32)Robert A. Dahl, “The Concept of Power”, Behavioral Science, 1957(2), pp. 201-215.。即权力体现在主客体的明显冲突上。但巴卡拉克和巴拉兹两位学者认为,达尔只看到了权力博弈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明显冲突,而忽略了潜在的隐性的冲突。如果权力主体通过强化某种社会价值、政治价值或者制度惯例,从而使政治过程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对权力主体有利的议题上时,同样也是在运用权力(33)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S. Baratz, Power and Poverty: Theory and Prac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p. 7.。卢克斯则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只展现了权力的两个维度,实际上还有一种更高明有效的权力行使方式,即权力主体可以通过影响、塑造权力客体的感觉、认知和偏好,从而预先在无形中消弭了权力客体的怨恨,从而就不存在可以观察到的冲突或愤恨(34)[英]史蒂文·卢克斯著,彭斌译:《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6页。。这就是权力的第三个维度。而韩非也认识到了三种不同维度的权力有着不同的治理效果,正如他所言:“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35)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65页。

首先就是韩非说的“禁其事”,即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也就是“势”,可以改变他人的行为,使人去做一些其本不愿意去做的事,所谓“势之为道也无不禁”。韩非论证道,君主若要追求国富兵强的大利,就需依赖其臣民的力量,“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但“民之性,恶劳而乐佚”(36)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009、1178页。,倘若依靠德治教化的方式很难使民众放弃主观的偏好来为君主和国家效力,只有外在的强制性的权力才能改变人的行为,即“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比如一个“不才之人”,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都无法对其行为产生影响,但“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37)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099页。。权力的行使之所以能带来改变臣民行为的效果,在于其以赏罚两种手段为基础,而赏罚的运用则是基于对人性的观察。韩非认为,人皆有“趋利避害”的理性考量:“民之故计,皆就安利如辟危穷”,“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民莫不然。”(38)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20、279、893页。以民众厌恶的耕战为例,耕和战需要付出巨大辛劳甚至生命,但依托于赏罚来行使权力却可以驱使民众为之:“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战之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贵也’。”(39)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11页。这就是权力主体通过行使权力战胜了权力客体的主观偏好,从而使其服从,正是展现了上述权力的第一维度。

但韩非进一步清楚地认识到,仅仅是通过赏罚并不足以对全体民众实现有效的支配:“今利非无有也,而民不化;上威非不存也,而下不听从;官非无法也,而治不当名。三者非不存也,而世一治一乱者,何也?夫上之所贵常与其所以为治相反也。”(40)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87页。韩非认为,由于统治者并没有使那些对国家有利的价值、信念占据优势地位,反而放任那些实际上危害君主和国家利益的言论和偏好充斥于政治范围之内,所以导致权力无法充分发挥其效果。如那些“贱名轻实者”“简上不求见者”“无利轻威者”“不从法令为私善者”“好名义不进仕者”“轻法不避刑戮死亡之罪者”,这些人单靠赏罚是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支配的。另一原因在于,民众追逐利益的方式和选择有很多,如“为匹夫计者,莫如修行义而习文学。行义修则见信,见信则受事;文学习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而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41)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05、698页。。此外,还有那些“带剑者”“商工之民”等,都可以轻松获得几倍于从事耕战得来的利益。这些言论和价值诉求都不利于君主和国家的利益,因此,韩非主张君主应通过强制、威胁、动用武力以及操纵等方式,将这些利益诉求统统剔除于政治范围之外:“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言当,则有大利;不当,则有重罪。”这样一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无以讼”(42)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50页。,政治决策的范围只限定在了符合君主利益的那些主题上,如耕和战。这里展现了权力的第二维度,即权力不仅在于权力主体战胜权力客体的偏好,还在于将权力客体的某些偏好排除于政治范围之外,强化对权力主体有利的价值、制度的优势地位。

韩非认为以上两种权力行使方式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并非是最理想最有效的。真正高明的权力运作方式即韩非所说的“以法教心”。韩非进一步阐述了这种权力行使原则:

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于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者胜。圣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43)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77页。

韩非认为,真正高明有效的支配方式是对“民心”施加影响,通过对其思想、意识、偏好进行型塑,让民众从内心深处自愿认可并服从于君主的支配,这样一来,就预先在无形之中消除了民众对君主的反抗,就能实现“禁奸于未萌”的效果,这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权力行使方式。韩非不断传达这样一种观点,即国家之所以实行严厉的法治,其实是为了民众自身的“真正利益”:“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但民众由于其本身认知能力有限,无法认识到他们自身的“真正利益”:

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虏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44)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47页。

韩非则为民众指出了他们自身的“真正利益”,那就是君主和国家的“公利”。韩非将“公”与“私”做了分辨:“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45)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05页。公与私之间是相对立的,如果人人都去追逐一己私利,最终就会导致“兵弱地荒之祸”,如此一来,国家秩序尚且不能保证,更遑论私利的实现。因此,韩非一再强调,只有国富兵强的“公利”,才是每个人都应该追求的“真正利益”。但实际上,这种“公利”却是“人主之公利”。在权力的三维运作之下,民众就这样被反复灌输一种“虚假的意识”,将致力于耕战当做自身的“真正利益”。而历史也证明,这种通过型塑民众偏好的权力行使方式确实是有效的。《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以后,“行之十年,秦民大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46)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31页。。因此,民众在权力的三维行使之下,能够自愿服从于国家和君主的支配,这也正是韩非所认为的最有效的权力行使方式。

综上所述,韩非的“法”提出了一种权力的三维运作原则。这一原则主张,权力的最有效的行使方式在于使广大臣民自愿服从君主权力的支配,任由君主驱使。

三、“术”与术治:权力的微观运作

韩非认为,“法”提供了一套权力有效行使的原则,由于是面向全体民众的,因此必须具有普遍性和公开性,“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47)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22页。。从这一意义来看,“法治”本质上仍是一种传统的权力思维模式,即“从宏观角度对社会中的权力现象进行总体性的描述,试图找出普遍性的解释原则,其目的是通过宏观权力建构一种普遍主义原则,通过强制途径迫使权力客体做出权力主体的期望性行为”(48)胡国栋:《微观权力:后现代语境中权力的生物学解读》,《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46-52页。。但韩非敏锐地觉察到这种权力的宏观叙事并不足够。他回顾历史,看到商鞅正是因为“徒法而无术”,所以“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49)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59页。,单靠“法治”还是有缺陷的。于是,韩非权力观的关注点转向了“术”。

学者福柯(Michel Foucault)在探讨权力问题时认为,权力不仅仅意味着宏观意义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还体现在微观层面上:“在思考权力机制的过程中,我宁可考虑它的细微的存在形式,考虑权力影响到个人的真实性情、触及他们的肉体以及将它自身嵌入他们真实的行为和态度、他们的交谈、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的特征。”(50)Michel Foucault,Power/Knowledge: Selected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 1972-1977, Brighton: Harvester, 1980, p. 39.而韩非的“术”也主张从细微之处来考察权力现象。在韩非看来,大臣十分擅长通过观察君主的态度和喜好来钻权力的空子,并且极其善于伪装自己:“故君见恶,则群臣匿端;君见好,则群臣诬能。人主欲见,则群臣之情态得其资矣。”(51)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87页。因此,只有着眼于细微之处才能明察奸邪。此外,君臣之间的权力关系本身就是微妙而复杂的,“群臣皆有阳虎之心,而君上不知,是微而巧也”(52)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28页。。如果权力不能在微观层面运作,则是一种严重的缺陷:“明不能烛远奸,见隐微,而待之以观饰行,定赏罚,不亦弊乎?”(53)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22页。

由于权力甚至能够体现在君臣之间的日常应对交接的细微之处,这就使得君臣双方的这种斗争充满了策略性。正如福柯所说:“施加于肉体的权力不应被看作是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应该从中破译出一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之中的关系网络,而不是读解出人们可能拥有的特权。”(54)[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28页。在韩非看来,君主与大臣就是同处于一个权力的博弈场中,“上下一日百战,下匿其私,用试其上;上操度量,以割其下”(55)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70页。,双方斗智斗勇,你来我往,永无止境,而“术”正是君主通过计谋和策略的运用来获得大臣服从的制胜法宝。因此,“术”对君主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在韩非看来,“术”的行使主要依托于福柯式的层级监视和规范化裁决两种手段。

首先是层级监视。福柯认为:“一切权力都将通过严格的监视来实施;任何一个目光都将成为权力整体运作的一部分。”(56)[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第185页。通过监视能有效获取个体信息,并且可以使被监视者时时感受到权力的目光带来的压力,从而产生权力效应。监视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监视者要尽量处于隐蔽的状态,不能暴露自己;二是被监视者的举动能够通过某些手段被清晰地观察到。按照韩非的主张,君主若想有效控驭群臣,首先就要与大臣之间形成一种监视与被监视的权力关系。

韩非强调,君主不能暴露自己的意图和态度,否则大臣就会反过来伪装自己,力图使自己成为监视的一方而非被监视的一方,正所谓“好恶在所见,臣下之饰奸物以愚其君,必也”(57)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21页。,这样就无法获得关于大臣的真实信息,从而受到大臣的蒙蔽。而使自己处于隐蔽的状态,就如同从暗室去监视大庭广众,这样才能获得监视的主动权,大臣的真实举动才能了然于胸:“上固闭内扃,从室视庭,参咫尺已具,皆之其处。”(58)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57页。由此才能对大臣实施有效的监视。

此外,韩非还强调君主监视大臣需要有一定的具体手段。正如福柯所言,监视需要中继站,需要形成一种不间断的层层监视网络,这种层级监视既是自上而下的,同时也是自下而上的,或者是横向的(59)[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第188-191页。。韩非同样认识到,仅靠君主一人的监视是无法洞察所有情形的,需要借助别的力量,“君不足以遍知臣也,故因人以知人”(60)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14页。,这就是通过设置如“典成之吏”等监察人员来对各级官员进行监视。此外,君主也要使下级官员对上级进行监视,“下约以侵其上。相室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署;兵士约其军吏;遣使约其行介;县令约其辟吏;郎中约其左右;后姬约其宫媛。”再者,让大臣横向之间也相互监视:“其务令之相规(窥)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61)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064、1187页。通过“以天下为之罗”的层级监视网络,君主就可以对大臣施加权力的震慑效应。监视手段的这种隐秘性特点正是韩非强调“术不欲见”的原因所在。

但“术”并非仅止于监视,重要的是要以“法”为规范和标准来“课群臣”,对大臣的不当行为进行规范化的裁决,即将“法”与“术”结合起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对每个人进行考核和区分,另一方面又能对每个人施加经常性的压力,使其陷入一个动辄得咎的惩罚罗网之中,从而自觉遵守规范:“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62)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555、111页。。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奸邪行为,韩非还有另外一套惩罚措施,如“生害事,死伤名,则行饮食;不然,而与其仇”,从而收到“上下贵贱相畏以法”(63)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054、1072页。的治理效果。

韩非并非凭空提出“术”的思想,而是其权力逻辑在“势”与“法”的基础上的自然铺开。如果说“法”为“势”的运用与行使指明了原则与方向,那么“术”则是为这种原则提供了具体细致的操作手段,从而为接下来“势”“法”“术”三者相结合的权力机制提供了逻辑基础。

四、“势”“法”“术”相结合:权力的自我生产与自行运转

正因为有“法”这种统一的规范作为裁决和惩罚的标准,再加上“势”这种强制力作为基础和依托,同时注重“术”的权力的微观层面的运作,使得韩非笔下的权力最终成为一种规训的权力。这种规训权力不仅是压制性的,也是生产性的,其最能体现权力压制性特征的惩罚机制就不仅仅是对单个肉体的打击与毁灭,而是生产出能为权力主体即君主所用的驯顺的劳动力。韩非明确指出:“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揆(杀)也,治所揆(杀)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刑罚更多地应该具有一种社会功能,所谓“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64)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011页。。通过权力的强制性来生产出符合统治者需要的驯顺的个体,从而使权力成为一种“生产性的实践”。韩非习惯将权力的行使比作工匠塑造器物的过程,他认为人就如同“曲木”一样,权力就如同让器物成形的规矩和准绳,它能够生产出符合君主需要的、统一的、驯服的个体。因此,韩非经常将“法”称为“隐栝之法”。正如韩非所讲:“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栝之道用也。”(65)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42页。韩非在这里借鉴了其师荀子改造人性的观点:“故拘木必将待隐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66)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35页。韩非与荀子都强调外在条件能够对个体进行矫正和塑造,但与荀子不同的是,韩非否定温和的礼义德治的效果,而只强调以严刑峻法为基础的强制性的权力来型塑个体。韩非认为,权力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以“法”为统一的标准规范,来生产出国家富强所需要的农夫与战士,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67)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1112页。,全体臣民就在国君的权力支配之下,将自身的力量投入到耕战之中。

权力的这种生产性特征使得权力逐渐“去面向化”,即在这种权力机制之下,权力不再有主体与客体之分,每个人都会主动进行自我规训,逐渐将“法”这种外在的强制规则内化为人的自觉意识,有学者将这种过程称之为“第二自然”的形成(68)Albert Galvany, “Beyond the Rule of Rules: The Foundations of Sovereign Power in the Han Feizi” , in Paul R. Goldin, eds. Dao Companion to the Phylosophy of Han Fei, Dordrecht: Springer, 2013, pp. 87-106.。甚至君主本身也被这种权力机制所规训,因为君主在监视天下臣民的同时也在被监视:“人主以二目视一国,一国以万目视人主。”(69)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777页。这种情况下也能够生产出与这种权力机制相匹配的君主的个人素质,如君主应“去好去恶”“去旧去智”等。于是,在“法、术、势”相结合的权力机制作用下,不但能够生产出君主和国家所需要的驯服的个体,甚至能够生产出富国强兵所需要的君主!

权力通过自我生产从而实现自行运转,这正是韩非所追求的“道”的境界。在韩非看来,在政治达到“道”的状态时,“令名自命”,“令事自定”,“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70)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66页。,一切都将按照既定法则自行运转。正如福柯认为规训权力机制的完美状态就如同边沁的“圆形监狱”式的全景敞视型建筑一样,韩非笔下的君主就如同处在圆形监狱中心的瞭望塔上,“虚静无事,以暗见疵”,天下臣民的一举一动尽收眼底,但君主自身却无法被看到,从而“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71)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74、283页。。这种机制使得权力无处不在,又能自行运转,君主虽“无为于上”,但依然能够“驯臣”“牧臣”,实现对臣民的规训。法国学者余莲(Francois Jullien)对此说道:“福柯便在这个发明里看到象征当代二十世纪的一个基本的历史政变,因为它带来一个注重纪律和惩戒的社会。然而,中国主张权势的理论家们在古代末期就已经严谨地施行这个发明了,而且不只是用于小规模的监狱,还由君主从上向下地对全人民施行。”(72)[法]余莲著,卓立译:《势:中国的效力观》,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每一位臣民在这一机制的日常规训之下成为符合君主需要的驯服的个体,他们自愿地、沉默地将自己投身于国家的耕战事业之中,任劳任怨。这种万马齐喑的社会状态也正是韩非所追求的:“社稷之所以立者,安静也。”(73)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91页。

“势、法、术”三者相结合使韩非将权力的宏观叙事与微观运作结合起来,最终使韩非的权力理论趋向完整,也使得权力最终变成一种对臣民的规训,韩非所构建的政治秩序也成为了权力无所不在的规训社会。正如牟宗三所言:“如是整齐划一之法由术府中压下来而昏暗了一切,亦即物化了一切。”(74)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46页。这就是将“术”与“法”和“势”结合起来产生的权力效果,也正是韩非批评申不害和商鞅“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75)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963页。的原因所在。

结语

韩非的权力理论以“势”开始,经由“法”提出权力的三维行使的原则,以及“术”这一权力的微观运作,三者层层递进,互为补充,并以“道”为其权力机制提供了形而上学的依托。按照韩非对其权力机制的最终设想,权力甚至无需有主体与客体之分,也能够实现“去面向化”,从而形成一种权力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社会状态。

正如福柯的规训权力理论被批评侵蚀了“理性和自主的道德行为者模式”的基础(76)Barry Hindess, Discourses of Power: From Hobbes to Foucault,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1996, pp. 149-158.,韩非也招致了类似的诘责。自秦亡以后,商韩之说经常被斥为一种邪说。近代以来,新儒家的学者更是对其多有抨击。如熊十力称韩非之说“戕人之性,贼人之天,而人生永无向上之几也”(77)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1页。;牟宗三称“人间光明之根,已被抹煞”(78)牟宗三:《政道与治道》,第46页。;余英时则声称韩非的学说是法家“反智主义”的顶峰(79)余英时:《历史与思想》,台北: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28页。。现代学者指出,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致力于将权力与道德分开,但最终的结果却是道德诉求的缺失,权力的施展成为了对大众利益的剥夺,国家治理过程中充斥着功利性的色彩(80)孙晓春:《先秦法家富强观念的现代反思》,《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3-10页。。这些批评也从反面证明了韩非思想对后世的巨大消极影响。正如余英时所说:“两千年来,韩非对于中国人政治生活的影响,远超出一般的常识了解之上。”(81)余英时:《历史与思想》,第31页。因此,韩非的权力观对后世专制王朝的国家治理逻辑产生了何种影响,是一个非常值得进一步探索的课题,对这一课题的探索或许能对当代国家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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