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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法律问题探究

2022-11-21

西部学刊 2022年19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犯罪人

汪 腾

在刑事犯罪当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由于她们正处于怀孕或哺乳婴幼儿的状态,正在孕育的婴幼儿需要和谐、健康、安静的环境,对于正在孕育或哺乳婴幼儿的妇女进行逮捕或者是执行刑罚,会严重影响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为此,立法对其做出了特殊规定,以对犯罪人暂时不予执行为代价换取对婴幼儿健康成长的保障。但这一规定却为有意图通过怀孕手段来逃避刑罚执行者提供了便利,在现实中女性犯罪人通过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如何通过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来优化改进现行对于怀孕和哺育婴幼儿的妇女刑罚的执行方式,规避女性犯罪嫌疑人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从而达到刑罚的目的,维护公众的利益,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

一、女性犯罪人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犯罪人的性别比例中女性占比有着接近十个百分点的提升。新中国成立初期,女性刑事犯罪的比例只占1%,近年来女性刑事犯罪的比例逐步扩大,全国法院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女性刑事犯罪占总犯罪数约10.81%[1],而通过怀孕这一手段来逃避刑罚执行犯罪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案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一个案例:2014年12月,徐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抓获,因处于第二个孩子的哺乳期,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徐某某继续从事毒品贩卖。2015年1月,徐某某因贩毒再次被取保候审,后被监视居住,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徐某某违反监管规定,与不明男子发生性关系,怀孕并生下了她的第三个孩子。

由于徐某某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超过一千克,数量巨大,但因其审判时系哺乳婴幼儿的妇女,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2016年12月,徐某某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理由是其孩子需要哺乳,法院对其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17年2月27日,徐某某暂予执行期限届满,法院准备对徐某某进行收押时却发现需要遵守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徐某某再次怀孕,因其丈夫当时正在监狱服刑,孩子生父不明,这意味徐某某再次违反监外执行规定,但由于其正处于怀孕期间,法院再次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而后,徐某某生下了第四个孩子,对其进行哺乳,法院决定再次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等待哺乳期满后收监。后因徐某某多次违反监外执行期间的规定,多次不参加教育活动、私自卸下定位电子脚环等,法院提前对徐某某下达了收监执行决定,至此,多次被监外执行的徐某某被监狱收监,执行实刑。

从这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徐某某不管是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还是在监外执行阶段,都多次通过怀孕和哺乳婴幼儿的手段来规避收监刑罚的执行,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从事犯罪行为,法院对其进行审判决定具体刑罚时充分考虑到了她特殊的身份,倘若其并非孕妇或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按照犯罪情节来看,大概率被判处死刑。通过此案可以看出,若在徐某某第一次犯罪行为发生时有完备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其婴幼儿权益的刑罚执行手段,徐某某就没有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并通过怀孕这种手段来逃避刑罚的情况发生。

(二)其他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个案例仅是冰山一角,在实践中类似徐某某这样通过不停怀孕的手段来逃避刑罚的执行乃至进行犯罪行为的时有发生。这说明立法为保障婴幼儿权益、满足怀孕哺乳期妇女的生理需求而作出的这一项规定,陷入了被有心之人利用从而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境地,完备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婴幼儿、怀孕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刑罚执行措施显得愈发重要。

二、通过怀孕手段逃避刑罚、从事犯罪的后果

(一)不利于刑罚目的实现,损害法律的权威

由于怀孕或哺乳婴幼儿的妇女实施犯罪后,暂时无法执行刑罚,通过不停怀孕、流产来逃避刑罚执行,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重罪轻罚甚至不罚、无法惩罚导致犯罪妇女通过怀孕逃避刑罚执行这一手段,使得她们的犯罪几乎没有成本,导致有人通过这一手段重新实施犯罪。倘若无法通过刑罚执行来惩治犯罪人,无法预防犯罪人的再次犯罪,那么不仅无法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更是减弱了法律对社会公众的威慑作用,民众有可能失去对它的敬畏之心。更有甚者,某些犯罪人可以故意利用妇女来实施犯罪,强迫威胁她们不停地通过怀孕这一手段来实施犯罪,规避刑罚执行,这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难以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

法院对犯罪人的行为作出审判但又无法使犯罪人受到实际惩罚,违法和有责构成的犯罪在故意怀孕可逃避刑罚执行,使犯罪缺失了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有责性无法实现,公正的刑事裁判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作为社会秩序和权威构建基础的司法公正便只停留在形式裁判上[3]。法院裁判给犯罪人确定的刑事责任没有实际实现,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公正的刑事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在某一程度上便会助长私刑的使用,如2015年广泛流传的孕妇被绑遭男子殴打视频事件。该事件发生在数年前,并非字面表现出来的单方故意伤害,其中这位被男子殴打的孕妇曾多次进行盗窃行为,民众将该孕妇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仅对其进行了教育。该孕妇仗着法律规定对婴幼儿权利的保护,知晓自己身份特殊,暂时不会遭受法律制裁,于是反复作案,周围居民深受其害,最后居民忍无可忍对该孕妇使用私刑。但这件事情在网络中引起的反响却出乎意料,网民对视频中这种使用私刑殴打孕妇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反对,反而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大快人心。随着刑法的发展,私刑是不被允许的,更何况对一个孕妇采取私刑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论是该男子采取私刑的行为,还是网民大众对该男子采取私刑的赞同看法,都背离了刑法设立的初衷和刑法存在的意义,为何出现这一情况值得我们思考。

采取私刑或许是民愤得不到宣泄的结果,因为法律没有对该孕妇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没有对犯罪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置,导致民众对法律偶然缺位的情况感到失望,于是会出现社会文明退后,回到私力救济的状态,于是大家便认可这种以暴力反制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无法对这类犯罪进行惩罚,损害的不仅仅是法律的权威,会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质疑,更会助长私刑的使用,此类问题如果长久得不到治理,就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认定

有的犯罪妇女在知晓自己从事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时,在犯罪过程中就通过故意怀孕但不生产的方式逃避刑罚执行,但在监外执行期间通过人为干预妊娠的方式流产,这一手段主要常见用于轻微罪名,如盗窃之类实刑时间不长的罪名,例如前文所举例的陈某某。但通过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大多存在于走私、毒品贩卖等重罪中,用于逃避死刑的,如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徐某某,这一论点公安部禁毒局发布的怀孕和哺乳期妇女占全部抓获特殊人群人数的比例数据可作支撑。其通常表现为犯罪妇女怀孕但不生产、生产但不抚养,常年人为干预妊娠达到流产的目的,对身体的损害无法逆转,但对于常年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妇女来说,能够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逃避刑罚的执行又能降低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防范心,流产的成本显得极其低廉。

但对所涉案件案情不严重,初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执行刑罚以前就已经怀孕的,不能认定其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因为在所涉案情不严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被判处实刑,没有实际刑罚的执行也就没有逃避的必要。认定通过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况,应当是所涉案情严重且非正常怀孕,又或者是多次怀孕但不生产、生产但不抚养,应当严格认定故意的情形,若是意外、正常怀孕,或者是怀孕时未发现,犯罪后才发现的,不应认定为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形。

四、国内外对怀孕或哺乳妇女刑罚执行的立法、执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

(一)国外案例

1.英国。英国设立有母婴监区,有专门的场所和设备来满足怀孕或哺乳妇女的生理需求,因此,在定罪量刑方面并没有对怀孕或哺乳婴幼儿的妇女有特殊规定。据统计,截至2013年8月,在英国7所监狱设有专门的母婴监区,备有专门的婴儿保育设施,在监狱降生的婴儿有75名,犯罪妇女可以在母婴间将孩子抚养到18个月,若期满后她们没有服刑完毕,孩子将会交由适合的社会机构或亲戚代为抚养[4]。

2.德国和日本。德国对怀孕或哺乳妇女实施推迟自由刑的执行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根据受有罪判决人所处身体状况,监狱的设施不支持刑罚立即执行的也可以推迟刑罚执行[5]。日本对怀孕或哺乳妇女实施自由刑停止执行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暂时中止执行刑罚的时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怀孕150日以上和分娩后没有经过60日的不被收监执行刑罚[6]。在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规定中,中止期间停止计算刑期,并将刑罚执行延后。

(二)国内案例

1.新中国成立前。《唐六典》规定:“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颂系面待断。”监狱对待孕妇有着特殊宽管的关押方式。1913年出台的《中华民国监狱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监妇女有请携带其子女者,非认为不得已时,不得许之,需携带子女以满一岁为限,在监内分娩之子女亦同。但该子女已达限制年龄,若无相当领受人又无在外安置方法时得延至三岁。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狱行刑法》也有类似规定[6]。

2.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现行法律的规定,大多是针对怀孕或者在哺乳期内的妇女进行取保候审或进行监外执行,并没有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监狱内行刑并进行安置的方法。

3.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在监狱中设立保育中心,允许被执行刑罚的女性携带她们的婴幼儿入住,允许婴幼儿在监狱中成长到三岁,并让其他女收容人充当保姆,在孩子成长到三岁且没有人领养时,将找寻其他社会救济机构或社会福利团体收容,定期会有爱心团体和大学生来同孩子们唱歌、玩游戏,尽量使他们不与社会脱节[7]。

五、改进现行立法、执行监管的建议

一是建立犯罪妇女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严格认定制度。对通过故意怀孕方式来逃避刑罚执行的犯罪妇女进行严格认定,结合前文提出的故意认定标准,建立犯罪妇女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严格认定制度。

二是建立暂缓、中止执行制度。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暂时中止执行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暂缓、中止执行制度,暂缓、中止执行的时间不计入刑期。同以往的监外执行制度不同之处,在于对通过故意怀孕来逃避刑罚执行的犯罪妇女尽量不适用监外执行,但必须适用监外执行的时候,中止执行刑罚,并停止计算刑期。对于正常怀孕、非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犯罪妇女要适用监外执行时,将监外执行的刑期纳入刑期计算,不中止刑期的计算。

三是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得怀孕或哺乳婴幼儿的妇女都能适用监外执行,这一制度笼统囊括了所有犯罪罪名、情节。但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罪大恶极、犯罪情节恶劣,通过故意怀孕来规避刑罚执行的犯罪妇女排除在适用在于监外执行制度之外。

四是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担保制度。对通过故意怀孕来逃避刑罚执行的犯罪妇女尽量不适用监外执行,必须适用监外执行的时候,严格进行保证人、保证金的执行,对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犯罪人的保证人进行惩罚,促使保证人履行好监管职责,提高保证金的额度,提高犯罪人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管理规定的成本,从而减少犯罪人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是设立母婴监区、羁押场所孕产病区。在监狱内设立母婴监区,完善羁押场所内的孕产病区,完善育婴设施,出台完善的育婴保障措施,保障母婴监区能够为在监区内孕育、成长的婴幼儿提供一个良好成长的环境。同时,加大外界社会同监区内婴幼儿的交流联系,设立定时探视和多对多帮扶制度,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区内婴幼儿成长,来减少监区环境对孩子成长的影响,使得婴幼儿在不缺少母亲的关爱下正常成长。

六、结语

通过对犯罪妇女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角度处罚,结合境内外对女性犯罪人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法律规定,探讨如何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执行监管角度进行优化改进,使得有完备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方法在既保障其婴幼儿权益又能保障公平公正的裁判得以执行,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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