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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判决能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2016-11-21

方圆 2016年20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禁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按照处理程序严格把关。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发布《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节能否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此,对于无期徒刑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得出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条件下,只有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白恩培不可能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从理论上讲有机会暂予监外执行,但在生育期结束前能贪到终身监禁的女贪官,这种特殊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假如真的存在,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罪犯就不可能被判终身监禁,自然也就不存在终身监禁之后的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当然,以上推理为个人理解,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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