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危险接受中危险支配的理论定位与归责应用
2022-07-13高丽丽
江汉论坛 2022年7期
摘要:被害人危险接受在实现危险阶段需要通过对危险支配权的考察来认定责任承担走向,哪方主体掌握了危险支配权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结局。围绕对危险支配权的实质认定,实现危险阶段的阻却归责判定核心是确定危险支配权由哪方主体掌握,掌握危险支配权并支配危险实现的主体要为法益侵害结果担责。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实现危险阶段以被害人享有危险支配权为应然状态,以行为人将危险支配权转移至自己管辖范围为例外和阻却归责转折。只有当被害人的行为支配了危险的实现时,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人掌握危险支配权的,被害人的行为不再充足被害人危险接受要件,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对法益侵害结果不能阻却行为人责任。
关键词: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人;实现危险;危险支配权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7-0127-07
一、引言
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这样一类情形,即过失行为中的被害人认识到危险,并自愿决定冒险,尽管其排斥法益侵害结果的出现,但仍在被害人的支配下导致危险实现,被害人的法益受损。① 被害人危险接受作为一种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②,具有阻却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效果。根据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义,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成立要件中,危险实现的支配权应由被害人掌握,即被害人的危险支配行为导致被害人自身法益受损,因此,如何理解被害人的危险支配成为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命题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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