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罚”及其适用研究
2022-07-13解志勇唐安然
江汉论坛 2022年7期
解志勇 唐安然
摘要:以“责令”方式作出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广泛性与实施灵活性的特点,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以内容为划分标准的新型处罚,即“责令罚”。责令罚有广义、狭义之分,通过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限制或禁止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为、方式和结果三项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处罚种类,责令罚的威慑力更具附带性和补充性,发挥着“以威慑为表,以恢复、治理和预防为里”的制度功能以及“与其他处罚种类相辅相成”的体系功能。责令罚在适用时,一方面需遵循不当联结禁止的“入罚”原则、合乎比例的“幅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目的正当的“出罚”原则,以防止处罚权的滥用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为:违反禁止性规定时的直接罚、无法进行资格罚时的替代罚、作为资格罚后续的补充罚、违法行为无法纠正时的从重罚和情节严重时的加重罚,以更好地平衡威慑与预防的处罚目的,实现恢复与治理的行政目标。
关键词:责令罚;责令行为;行政处罚;威慑与预防;恢复与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7-0117-10
引言
行政处罚类型的划分一般以内容为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列举的几项处罚,分别以名誉、财产、资格、行为和人身为处罚内容,处罚方式多为“行政机关依职权执行”。只有“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是例外,虽为行为罚,却具有“责令相对人履行”的特殊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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