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域下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的完善
2022-07-08曹国华章志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6期
曹国华 章志丰
摘 要:检察官成为担任法治副校长的优势主体,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定位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决定的。实践中法治副校长综合管理考核机制不健全、法治教育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法治副校长功能的发挥。引导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科学化、常态化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发挥检察特色及优势,将检察职能与法治副校长履职融合贯通,完善管理考核等机制,优化法治教育体系,助力提升法治教育实效,助推校园法治生态建设。
关键词:法治副校长 未成年人检察 法治教育 “一号检察建议”
一、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时代价值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加入法治教育内容,普及法律知识、渗透规则意识,培养“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并最终内化为日常自觉行为,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是“治本”之途。[1]早在1996年,为克服中小学法治教育数量及专业不足等问题,广东省阳江市率先探索从当地政法部门中选派干部担任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首创的法制副校长模式迅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2000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要求各地方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副校长。2016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制副校长”正式更名为“法治副校长”,要求明确法治副校长职责,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的作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