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的确定规则
2022-07-08王红建刘继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6期
王红建 刘继汉
摘 要:诉讼请求是否精确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向法院提出被告行政机关的履职内容、期限、方式。同时需要区分请求确认违法、履行职责以及撤销行政行为的应用场景,對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准确诉求。必要时,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可以突破“一案一诉”限制,但必须与检察机关的诉前建议保持一致。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一案一诉 诉前建议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作为其“去民事化”的鲜明标签[1],这种观点使行政审判偏离了诉讼制度的本身目的。尽管合法性审查关系重大,但行政诉讼仍应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2]事实上,不仅理论界正逐步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正本清源,在立法上,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也以驳回判决取代了原先的维持判决——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不能支持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可,无需再作出维持判决。这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的关注焦点正由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转向回应当事人诉讼请求。
在以诉讼请求为核心的审理框架当中,诉讼请求精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检察机关能否完满履行其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当中的职责,切实保障国家、公共利益。而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始时间不长、各主体经验不足且大多案件都以检察建议形式结案,并未进入诉讼程序,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规则并不完善统一,这导致了实践中法、检配合不协调、检方不服判决上诉率高、公共利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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