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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审查路径及救济方式

2022-07-08杨悦杨友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6期

杨悦 杨友学

摘 要: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来源于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抗辩权的行使。在审查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时,可以通过区分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所对应的不同阶段,选择正确的异议处理方式,从而避免因审查路径不当,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影响权利人对救济方式的选择,损害其合法权益,进而降低执行效率。

关键词:到期债权 次债务人 执行异议 审查路径 权利救济

一、对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的制度来源

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法律制度的实体法基础,来源于已为民法典第535条所确立的债权人之代位权。债权人基于代位权获得代为诉讼的权利,次债务人则获得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行使的各种抗辩权。次债务人对抗辩权的行使,旨在使其被附加履行的债务不超过“应然”范围。

该法律制度的程序法基础,来源于2008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首次引入的“执行异议”制度。在2008年4月1日以前,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仅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向上级法院申诉,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处理。及至现行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99条,已成为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直接法律规定。

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通过何种路径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次债务人等权利人对审查结果又应当寻求何种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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