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儿童色情治理的问题与实践路径
2022-07-08何挺孙若尘陈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6期
何挺 孙若尘 陈静
摘 要:以儿童性剥削材料为代表的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物,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与网络秩序有极大的危害。在借鉴域外儿童色情治理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儿童色情法律评价内容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各项职能,推动建立以家庭教育、学校性教育为核心的预防治理体系,监督、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并通过创新办案机制落实禁止持有儿童色情物品与信息的规定,融入和助推其他五大保护形成网络儿童色情治理的合力。
关键词:儿童色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 司法保护 能动履职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52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这是我国较为直接地对儿童色情、网络儿童色情的相关内容做出法律评价的条文。该规定在儿童色情借助网络媒介传播更为猖獗的数字时代无疑具有积极价值,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实践治理工作的推动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有关儿童色情的规制与治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依法能动履职,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推动儿童色情的有效治理。
一、儿童色情的概念发展与治理经验
(一)儿童色情的概念发展
儿童色情这一概念的具体所指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1]国际法规范中将涉及儿童色情的内容物表述为范围和界限有所区别的儿童色情制品、儿童性虐待材料以及儿童性剥削材料,传统的观点则将儿童色情制品作为法律评价、规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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