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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

2022-06-28刘诚

财经问题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数字经济共同富裕

摘 要:我国推动共同富裕恰好与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在时间上相吻合,在均衡共享等内涵上相契合,故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必然依托于数字经济形态。本文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辨析数字经济发展如何推动共同富裕:首先,从市场机制、要素分配制度、新分配关系三个方面梳理数字经济的收入分配一般分析框架,提出数字经济要坚持市场化运行规则,并要处理好数据要素的分配以及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新分配关系;其次,从初次、再次、三次分配视角详细分析了数字经济活动中的分配问题,并发现数字经济总体上改善了收入分配关系,使不同群体、地区和城乡的分配更加均衡;最后,从长期视角提出了数字红利被少数平台垄断、公平分配机制尚未形成、创新越来越形式化等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问题并据此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共同富裕;收入分配;一般分析框架

中图分类号:F124.7;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2)04-0025-11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其中共同富裕成为长期发展目标,并计划在2035年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全体人民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共同富裕是一种经济社会状态,必须依存于所处的经济阶段。刘尚希[1]认为,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抑或三次分配都不是孤立的过程,都内在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共同富裕必然以数字经济为依托。随着数字经济在创造产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影响逐渐扩大,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共同富裕的“蛋糕”大小,数字经济的发展质量及其相应的分配结构决定了共同富裕的“蛋糕”分配。因此,数字经济在改变生产关系和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在重塑收入分配关系。如何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有效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议题。

时间上,我国的共同富裕不是农业和工业经济社会形态下的共同富裕,而是嵌入于数字经济时代的[2]。内涵上,数字经济的均衡、共享、扁平化等特征与共同富裕的发展要求高度契合。数字经济促进合作共享的扁平化组织结构、创业创新生态和地区发展态势更趋向合理化,有利于普通工人、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和乡村加快发展步伐,进而有利于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就业结构和分配结构。国外的现有研究成果显示,数字经济有助于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拐点回落。根据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假说,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收入不平等程度会降低,而实践中的难点就是找准这个拐点并及时提供优化收入分配的支持政策。并且,若没有政府的有效干预,收入分配将持续恶化,无法自发地实现共同富裕[3]。从那些成功地将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随着经济发展而缩小的国家(如北欧五国)的经验来看,都具有如下特征:劳动者技能高、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服务充足,即劳动者能够从工作中获得足够薪酬,并享受到体面的生活。实际上,数字经济如果能够规范发展,那么将比工业和农业更好地提升劳动者技能和人均产出,提升公共服务数量和实现均等化,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和价格。因此,依靠数字经济可以较好地缩小收入不平等,稳步走上共同富裕之路。

然而,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期,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反而加剧了。21世纪以来,全球各国数字经济普遍较快增长,但同期许多国家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却上升了。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有所加剧[4]。Acemoglu和Restrepo[5]研究发现,在过去四十年中,美国工资结构50%—70%的变化是由快速自动化行业中工人工资相对下降造成的。我国的情况与发达国家不同,尽管收入分配优化程度仍有待提高,但数字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优化是同步的。2005—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从2.6万亿元增长到39.2万亿元,基尼系数从0.485降至0.468,这说明数字经济促进了我国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的拐点回落。

有人把收入分配恶化的原因归结为数字经济的劳资关系和市场结构。Andersson等[6]研究表明,美國软件行业向明星员工(尤其是程序员)支付了较高的薪酬。Karabbarbounis和Neiman[7]研究发现,IT投资相对价格下降使其投资增速较快,导致地区和行业层面的劳动份额下降。Acemoglu和Restrepo[8]研究发现,采用机器人对就业和工资产生了强烈的负面影响。Guellec和Paunov[4]认为,数字经济具有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特征,使得投资于数字经济的资本获得了超额利润,从而导致了收入不平等,且这些利润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了资本投资和收入分配。

尽管存在认知分歧,但毫无疑问,数字经济必将是决定整体收入分配的主要领域,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中之重。数字经济增加值、企业数量、就业数量、线上市场配置资源数量等都已经与传统经济并驾齐驱。并且,相比传统经济,数字经济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变”量,发展速度快,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分配关系更新快[9]。,在这上面做文章优化收入分配的效果也更大和更快。因此,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优化收入结构,应对可能出现的分配不均加剧问题,对我国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全球各国收入分配的理解认识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直面数字经济改善还是恶化收入分配的分歧性问题,并给出可行的对策建议。尽管社会各界对共同富裕抱有很大信心,但实践过程肯定是艰辛的,需要理论、实践和政策智慧。目前,鲜有数字经济与收入分配二者关系的研究,一些宏观层面的直观研究出现了分歧性结论,欧美国家的研究显示两者呈负相关关系,而我国却呈现正相关关系(从基尼系数来看);一些微观层面的研究则比较侧重资本家、高管、明星员工、网红、骑手等收入差距的社会现象的个案分析,缺少对数字经济与收入分配关系的深层次理论关系辨析。基于此,本文建立数字经济分配的一般分析框架,主要关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配置、分配关系等对最终收入分配的影响。8110270E-8D15-4D48-A924-ADDE1180A012

第二,从初次、再次和三次分配视角洞察数字经济的分配问题,进而为推动共同富裕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已有研究对收入分配的关系,往往侧重论述其中一个方面,本文则搁置初次、再次和三次分配孰轻孰重的争议性问题,从客观中性角度辨析数字经济在这三次分配中分别起到的作用,且从长期视角提出存在的问题(如平台垄断数字红利)。

第三,探讨数据要素的分配问题。本文遵循“按贡献”分配原则,分析数据参与收入分配的方式,如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技能、再次分配中的数据可税性、三次分配中的科技向善等。

二、数字经济收入分配的一般分析框架

2021—2035年以及更长时期,共同富裕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主题。这期间,数字经济将会逐渐改变生产关系、商业组织方式和利益分享方式,必然对市场、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构成较大冲击,既有积极向上的推动力量和结构优化的改善力量,也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趋利避害,同步推动数字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结构改善。

(一)用市场机制分配线上资源

市场本身应遵循公平的分配机制。尽管数字经济出现了一些新业态和新模式,但监管政策的核心思想在数字经济中仍然有效,即在日益数字化的经济中坚持市场化原则。没有自由竞争,收入分配无法实现公平。坚持市场化原则,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可以让所有人或大多数人受益,有利于做大“蛋糕”,也有利于分配过程的公平,更有利于当前出现的一些分配问题的合理解决。

数字经济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关键在于处理好市场与平台的关系。一方面,要让平台和数字企业自主经营,减少政府干预;另一方面,要加强数字反垄断,在平台替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主要场所之后,谨防可能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平台在当今资源配置的权力越来越大,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市场的功能。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市场配置资源总体上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尽管竞争结果可能对部分企业和人群更有利,但至少在竞争机会上是公平的。但在平台上配置资源时,平台与平台之间的竞争、企业与平台之间的竞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很难发挥出如市场竞争般的作用,资源配置容易“一边倒”地倾向于平台,如平台可以把缴纳佣金低、同时在其他平台上入驻等那些“不顺从”的企业通过算法降低流量,使它们在平台上很难被消费者搜索到。

鉴于此,近年来各国政府纷纷致力于通过制度设计提高平台的竞争性。如欧盟正在制定一项新工具,专门针对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公平性制定数字市场法案。我国也在研究和出台以强化数字经济的市场力量为目标的竞争政策,主要表现为制定反垄断政策直接打击平台出现的反竞争行为。数字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商业组织形式,而反垄断执法通常被这种偏离现状的行为和关系(即 “非标准”的商业安排)引发。然而,这种应对方式有失偏颇,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公平竞争营商环境角度助力数字经济竞争性的提升。一方面,反垄断范围较窄,有些平台的商业规则没有被覆盖,或者只有在发生了严重事件(如市场集中度过高、从业人员或用户伤亡)之后才会被纳入反垄断,政府介入较晚、被动且不系统;另一方面,有些问题不一定是垄断问题(如骑手的社会保障),反垄断方式如果过于暴力反而可能扼杀了创新。因此,我国正采用更宽泛、更系统、更市场化的方式监管数字经济,一般情况下是在规范和服务于数字企业,并在发现不当行为的苗头后及时制止,制止方式可能是反垄断也可能是其他行政和法律手段。也就是说,反垄断主要是以事后补救措施的方式出现,是对已经形成垄断或作出反竞争行为的企业实施制裁,而不是常態化的监管措施。常态化的监管应该是规范企业行为,维系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大市场,而这要依靠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的商事制度和营商环境建设[10],并对一些资质认定、重要项目、进出口、支付、上市和重组等重要活动实施必要的行业监管。

从平台配置资源的具体活动来看,主要是平台向入驻企业制定规则、提供服务和收取租金的服务过程。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一些原本由企业自己做的事情(如研发创新、广告营销、金融支付)转交给平台。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提供服务,有些基本服务不能用收费高低来决定服务多寡,更不能歧视性对待平台上的入驻企业和消费者。在以市场机制分配线上资源的过程中,要维系平台间的公平竞争、企业与平台的公平竞争、企业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三个层面的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各利益主体积极创造价值的活力,并促进各方合理分享收益。

总之,数字经济的资源配置仍然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不仅体现在平台作为一家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经营,更表现在平台作为资源配置场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平台的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来流动和配置,这样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按劳动、资本、数据等要素贡献分配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并强调按要素贡献分配。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更应遵守基本分配制度。在突出按劳分配地位的同时,按要素贡献分配方式为我国数字经济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数字经济红利驱动各行各业自发进行数字化转型。

从按贡献分配的实际获益角度来看,凡是数字经济切实提高劳动技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的行业或地区,均可以看到人们收益普遍上涨的共同富裕情况。数字技术作为一项包容性的技术,正在提升劳动者的个人发展能力,这种技术路线是嵌入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而不是与劳动脱节。包容性的技术有助于在人人都有参与机会、人人的发展能力均有所提高的基础之上,稳步实现共同富裕。

如上文所述,数字经济提高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技能和贡献,在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下,人们的收益也相应提高。从理论上来讲,这种方式可以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假说的一个前提是经济中存在工业和农业部门,工业部门的收入较高而农业部门的收入较低。随着农业部门持续向工业部门转移劳动力,收入分配不平等呈现先升后降的倒U型。但随着欧美国家进入工业化后期,这一前提假设不再存在,大量劳动力不能通过部门转移来提高收入,人们的收入长期缓慢增长甚至停滞,大部分欧美国家几十年来都没有真正跨越倒U型曲线的拐点。不同于工业化时期,我国现在及未来要从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移劳动力,并相应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这将有助于顺利实现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至工业部门的人数和速度也在下降,但这期间恰好数字经济部门承载劳动力转移的规模明显上升,保障了人们从农业部门到工业部门再到数字经济部门,实现了收入上涨的持续性,从而助力我国更快、更稳地推进共同富裕。8110270E-8D15-4D48-A924-ADDE1180A012

当然,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乐观场景,也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形。现实中可能面临一些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资本获取了大多数数字经济收益,劳动、数据等要素并没有真正按照贡献获得相应收益。因此,收入分配改革要侧重于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尤其要加快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构建数据要素分配等基础性制度,防止资本方利用市场优势、信息优势剥削原本属于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数据红利。例如,骑手使用大数据提高了配送效率,但相关收益全部归于资本方;消费者使用大数据购买心仪的产品,若遭遇完全价格歧视,那么消费者买到心仪产品的福利改善收益就被平台完全盘剥走;小企业获取从银行难以获得的信贷,但却被“信用画像”后索取了较高的利息,使其从事创业的收益只够偿还利息。

综上,当前收入分配制度适用于数字经济活动,但实践中要注意合理界定资本的贡献,保护劳动者应得的份额,并把数据要素的收益更多地分享给劳动者和消费者。因数字经济而提高的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收益不能全部归资本方所有,应在利益相关方之间以更加市场化、公平化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新业态、新模式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形成新的分配关系

生产关系改变分配关系,需要深入洞察这些新分配关系。数字化改变传统经济活动的生产和组织方式,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做的工作发生变化,所得的收益也在发生变化。与传统信息化侧重“流程”的信息化不同,数字化侧重构建“业务”的数字化,主要负责部门从IT部门扩展到几乎所有业务部门。其结果就是,各行各业的人所从事的职业内涵和外延或多或少均发生了变化,人们赚钱的来源和工具也发生了变化,人们收入的来源主体、工作的内容和强度、获取收入所依据的技能和工具、收入的多少以及收入之外的社会保障也发生了变化,从而改变了收入分配关系。

传统经济数字化侧重于改变现有的分配关系,而新业态是在建立全新的分配关系。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了大量新业态、新模式、新就业,让更多的人有勤劳致富的机会。这些新的生产组织方式,本身就带来了新的分配关系,因为这些经济活动之前并不存在,其分配关系也就不存在(或者说以前它们的规模较小而没有形成稳定的分配关系)。这些分配关系依然采用市场机制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同时要强调公平性。这些新的生产组织方式本身就带来了新的分配关系,如网约车司机、直播人员、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是全新的。这些分配关系总体上依然遵循市场机制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但也出现了骑手社会保障不足等社会争议问题,故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新分配关系还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获益能力差异上。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的获益能力出现差异,老年人等接触数字设施不便利的人群相对受损。更重要的是,人们在互联网运用上的差别逐渐显现,收入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倾向于积累人力资本、提高技能,而收入较低、缺乏工作技能的人往往更多地将互联网用于娱乐[11],长此以往可能固化社会阶层。

总之,数字经济的出现引发了新的分配关系,使人与人之间、城乡之间出现分配差异,因而要有针对性地進行分配监管和调节,将数字经济的监管由生产活动转向收入分配,让人们通过数字工作场景、数据使用、数字产品消费等途径较为均等地获益,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

三、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分配

随着数字技术产业化、传统产业数字化以及政府治理活动数字化的不断深入,数字经济活动的领域、规模和数量等已经覆盖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市场化原则、按要素分配和新分配关系的一般分析框架基础上,本文进一步从初次、再次、三次分配视角详细阐述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分配问题。

(一)数字经济参与初次分配

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数字经济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带动中小企业创业,吸纳大量就业,既能做大“蛋糕”,又可惠及广大中小企业和应受益人群。

1.提高生产效率,使社会更加富裕

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必须建立在富裕的基础上,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让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初次分配不仅要合理分配固有财富,更重要的是,在经济总产值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实现增量优化调整,让中低收入者更快增收。因此,数字经济的初次分配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效率提升过程中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公平。

数字经济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且被大量文献证实。借助于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内部管理各环节产生的数据,都将转化为辅助企业实现降本、提质、增效的生产要素,最终提升企业效率。严成樑[12]基于2001—2010年我国31个省份的数据研究发现,互联网使用频率每增加1%,实际产出可增加0.074%。赵宸宇等[13]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显著提高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提升制造业企业生产效率的强劲驱动力。江小涓和罗立彬[14]认为,数字化不仅可以提高工业生产率,还可以促进服务业高端化,服务业效率和增速低于工业的传统观点在数字时代已经过时。Basu和Fernald[15]对美国、Tranos等[16]对英国、Hjort和Poulsen[17]对非洲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进行了研究,均得出了数字经济有助于提高生产率的一致性结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措施也被证明可以提高经济效率。Watzinger等[18]研究发现,作为应对AT&T的市场垄断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1956年美国政府强制要求贝尔实验室对外公开专利技术,在此之后,贝尔专利的后续创新大幅增长,IBM 、德州仪器、雷神等公司蜂拥而至,属于硅谷的半导体时代正式开启。

2.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惠及广大中小企业

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存在形式是平台。平台是数字产业化的主要外在形式,又是产业数字化的主要载体,也是线上资源的主要配置场所。数字经济以平台为中心,向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形成了一个创新创业的数字生态系统。8110270E-8D15-4D48-A924-ADDE1180A012

在数字生态系统中,平台整合了一套标准的技术、数据、支付等创新创业的基本要素,降低了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门槛。企业只要有好的创新创业想法,就可以很方便地在平台上建立店铺、发起项目、获得融资等,供应商和消费者也可以很方便地对接到店铺产品和创新项目,最终实现共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直播电商和二手电商在降低线上买卖门槛、推动闲置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地摊经济”的线上版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在产业互联网时期,中小企业在数字生态的获益将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数字经济也从消费互联网转向产业互联网。与过去“流量为王、赢者通吃”的消费互联网不同,产业互联网更加注重“共建、共赢、共享”。工业互联网平台可以将建设者、开发者、用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中小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连接在一起,使企业在供应链上可以与其他企业构建更好的价值网络,增强创新创业活力。即借助数字技术,中小企业可以与大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更加深入地融入全球产业链、创新链和价值链。

3.增加就业岗位和形态,提升劳动力流动性

一方面,数字经济扩大了就业数量。据测算,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就业岗位为1.910亿人[19],2035年将达到4.150亿人[20]。李磊等[21]研究发现,与普遍担忧不同,机器人的使用具有就业促进效应,这主要源于企业生产效率提高和产品市场份额提升而导致产出规模扩张,从而扩大了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增加了新型就业数量岗位及收入。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型就业岗位,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数字化运营师等,收入均高于同等或类似技能劳动力从事其他行业获得的平均收入水平,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劳动者的兼职收入。据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人左右,其中,7 800万人的就业方式是依托互联网的新就业形态[22]。

数字经济对收入分配的改善作用还体现在数字技术降低了许多职业的就业门槛。数字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许多行业的生产流程和运营规则,降低了相关职业对所需劳动力的技能要求。如云客服这一职业通过互联网技术远程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打破了传统职业对工作时间和地点的限定,从而降低了残疾人的就业门槛,并帮助大量残疾人获得收入。

当然,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数字经济也存在平台过度占有数字红利等不合理和不合法的问题,其长期潜在风险亦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参与再分配

再分配致力于增强对分配差距的调节功能,鼓励勤劳致富。再分配的主要任务是调节,其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差距,包括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存量的财富分配差距。客观地说,我国数字经济对再分配的贡献并不突出,纳税总额及其增速与数字经济产值相比有待提高。

不偷税、不漏税是再分配的底线和红线。,否则再好的分配制度也会在实践中被“打折扣”。偷税、漏税虽然是个别现象,但相比传统经济而言,数字经济在这方面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应作为数字经济参与再分配的首要问题来处理。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同时也是数字经济税收小国。除跨境电商之外,规模庞大的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在线广告等尚未有专门的税收政策[23]。由于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数字经济创造的价值在地域、人员、产品和服务的归属上存在模糊性,企业利润和人们获得收益的方式也有相应变化,准确把握课征对象和适用税率在实操环节具有一定的困难。马洪范等[24]研究发现,数字经济的税基估值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界定困难、常设机构认定不明以及税收治理方式相对滞后。这就需要平台、企业和个人提高纳税意识、遵守法律、讲究诚信、主动申报;税务部门则要加强对数字经济运行规律的研究,发掘那些数字经济领域不合理的高收入来源,设计专门的征税办法,加强对网红、直播带货等新型个人收入所得的征收管理。2021年12月,税务部门对黄薇(网名“薇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0亿元,同时强化了对相关行业的整治力度。除了偷税漏税之外,数字经济领域的不合理避税问题也比传统经济严重。原因在于,数字经济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和灵活,更容易通过设置公司和工作室以及股权激励等形式转移,使得有些人实际年收入上亿元却适用于较低档的个税税率。此外,还要特别关注再分配税收调节的社会导向性,鼓励人们在数字经济领域依靠勤劳和智慧致富,而非靠包装、流量和运气一夜暴富。

数字经济领域还要研究针对数据征税的可行性。一方面,数字企业往往被归类为高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或返还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利润的形成不那么依赖于物质资产,较容易把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缴税,这使得数字企业实际税率较低,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在再分配中的重大议题。为此,英国、法国等国家征收数字税,凡是在这些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不论有没有利润,不论注册地是否在这些国家,均要按照营业额的2%—3%纳税。OECD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案也采纳了类似主张。近年来,我国科技和软件行业的税率越来越细化,部分企业以及部分企业的部分业务不再被列入高科技企业或重点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行列,互联网企业的总体退税水平不断下降。如阿里巴巴的有效税率从2020年的12%上升至2021年的18%,并预计在2022年达到23%[25]。由于我国数字企业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等地区,导致地区间税收收入不平衡。对于这些理论和现实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和一些大型數字企业正在结合已征收数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以及OECD的税改方案,对数据可税性作出前瞻性研究。条件成熟时或将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数字税试点,以不断优化数字经济的再分配作用。

再分配还包括转移支付,主要是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解决好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问题。,让人们不论收入高低都能够安心地过上体面的生活。数字经济不直接参与转移支付,政府可以从数字经济活动中征税,并使用这些税款进行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付可以是地区间的,也可以是城乡间的,也可以是对部分人群和企业的政策倾斜。Zuo[26]检验了美国的一项宽带补贴计划对低收入者就业的影响,研究发现,该计划可以提高受补贴者的劳动参与率和求职成功率。8110270E-8D15-4D48-A924-ADDE1180A012

(三)数字经济参与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主要指的是慈善捐赠,但我国数字经济主要获益群体积极回馈社会的氛围仍未形成。由于我国税收减免制度不完善、慈善组织公信力不强等原因,相比欧美国家,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先富起来的资本家、企业家、经理人、明星、网红等群体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不高、额度不大,未能对数字经济收入分配格局带来实质性改善作用。今后应完善税收减免制度,加强公益组织、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拓展公益资金的投资模式和范围,让参与公益事业的人、财和单位都能够在制度上更便利地运行,在数字经济领域形成一个规范的慈善捐赠市场。

科技向善,数字产品本身的普惠性也是数字经济参与三次分配的一种方式。一些数字企业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原则、成立人工智能道德委员会、推进科技向善项目、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伦理机制的各种落地形式的多样化,例如通过产品的适老化设计增强对的老年人护理和照料。谷歌、腾讯、京东等国内外数字企业积极推进科技向善项目,制定人工智能伦理标准,努力控制数字产品在伦理、道德、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负面冲击,让数字服务惠及更广泛人群。如为了应对数字鸿沟,一些数字企业通过产品的适老化设计增强对老年人的护理和照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数字企业可以从公益事业中适度获益,但不能假借公益的名义大肆敛财,如一些金融产品以普惠金融的名义收取高额利息;再如,网盘下载速度故意放慢,成为会员后才可以提速,这些做法均违背了科技向善的原则。为此,2021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提出,网盘企业提供的上传和下载的最低速率应满足用户基本需求。

数字经济参与救灾、扶贫、基层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三次分配的体现。实际上,在扶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社会活动中,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韧性、产业链稳定和保障人们日常生活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如健康码就是一种节省抗疫成本的技术手段。同时,数字企业也可以从这些社会公益事业中获利。应鼓励数字企业把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议题转化为具体可行的商业目标,用创新的商业化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并将解决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商业化资源转化为显性或隐性的商业价值。邢小强等[27]以案例研究发现,平台可以把社会价值创造内置于平台商业生态体系内,通过对社会、商业关系与资源的混合配置与转化利用来创造共享价值,其中,社会价值创造是商业价值创造的前提,两种价值创造相互依赖且多有重叠。

四、数字经济收入分配存在的长期制度性问题

数字经济在改善收入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并且由于对应的收入分配基础制度的缺失,很可能是长期性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一)平台独享数字红利

收入分配主要由初次分配决定,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决定。那么,随着线上市场配置资源数量增多、能力增强以及领域拓展,平台对全国收入分配的整体影响越来越大。

与线下市场长期形成的资本、劳动、技术等按要素分配不同,线上市场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偏向于资本。资本回报率高于劳动回报率和经济增长率,是全球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根本原因之一。数字经济可能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方面,资本本身较强势。资本方在数字经济的创业、投资和经营方面占据绝对话语权,在客观上导致资本的力量过强。数字经济在改变生产关系的同时,分配结构向资本倾斜,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下降,资本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提高。另一方面,资本绑架了技术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的产出,进一步推高了资本在分配中的份额。各要素理应按照自身贡献参与分配,但现实中数据和技术等要素的贡献被资本攫取,同时劳动者也没有获得足够的技能提升和谈判能力。

更严重的问题是,全社会数字化红利向平台集中。各行各业数字化红利被少数平台掌控,形成了“入驻企业为平台打工”的格局。理想的情形是,推动数字技术融入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中,促进企业在产业链和供应链上与其他企业构建更好的价值网络。但现实的情形是,一旦平台生态系统的参与者相对锁定,掌控平台的中心企业可能会从为整个生态系统创造价值转变为(不成比例地)增加其捕获的价值份额,即从为生态系统及其成员创造价值转变为为自己捕获大部分价值[28-29]。也就是说,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和专业化服务确实可以给全社会带来收益,但这个收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平台通过佣金、广告费以及自营产品等方式索取了。腾讯社会研究中心[30]的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小企业事实上并没有感知到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真正好处。IBM商业价值研究院[31]的一项调查表明,企业参与数字生态系统所带来的收入增长(5.6%)要比由此产生的成本上升(7.5%)低1.9个百分点。这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随处可见,如用户在网约车平台上同时呼叫几种车型时往往由高价车型接单,而不是距离最近、用时最短的车接单,这对于平台是最优的(佣金最高),但对于车辆配置不是最优的,消费者福利也不是最大的。Rahman和Thelen[32]认为,应对21世纪的不平等,除了调整再分配的税收和工资政策,更需要改变政治经济的动力机制,以扼制平台公司所代表的权力集中化趋势。

因此,数据要素的全民生产与平台垄断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一方面,大众前所未有地成为数据要素的重要生产者,为数字时代的全民共享创造了條件。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参与经济生产活动,是全产业链和供应链价值增值的重要贡献力量。另一方面,数据高度集中在少数平台,抑制了数据红利的释放和普惠。平台通过掌控数据和算法向企业收取佣金和服务费,并通过价格歧视等方式榨取数字化红利,导致全社会各行业进行数字化转型的收益被“输送”到少数平台。即在数据要素产生的收益被平台和资本方占有,没有普惠到全体人民。因此,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使大众依靠数据致富,做到“人人贡献数据,人人享受数据”,是一个亟须突破的课题。尤其是在大量用户对数据归属和隐私保护关注度不高、对虚假信息和潜在风险识别能力较低的情形下,政府更应对平台作出规制,任由平台盘剥用户是与共同富裕的大方向不符的。8110270E-8D15-4D48-A924-ADDE1180A012

(二)基于数字技能、要素和文化的公平分配机制尚未形成

从生产技能看,互联网平等开放与地区群体间数字资源落差存在矛盾。数字技术是否会通过刺激富人和穷人的群体分化使得工资和收入的分布变得更为分散,取决于其是否可以凭借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技术进步实现技能提升[33]。然而,现实是矛盾的。一方面,互联网为大众提供了平等的入口。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亿人[34],数字生活成为大众的重要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地区间的数据资源分布不平衡。大部分服务于全国市场的平台公司集中于北上广深杭等少数城市,各个地区因平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所获收益不同,这拉大了地区间的差距。如网络直播等从业者东北人居多,但顶流网红从业地点大都在北上广深以及杭州和成都等地。据统计,2020年大数据产业前十强城市除了成都之外,都是东部发达城市[35]。与此同时,尽管数字经济促进了农村与城市的经济联系,但农业生产过程采用数字技术、农产品流通上行至城市这两个关键环节仍存在诸多障碍。Couture等[36]研究发现,我国农村电商带动了农村消费,却没有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活动,且没有得出数字化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的结论。也就是说,农村农业数字化滞后于城市、工业和服务业的数字化进程,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有扩大趋势。更重要的是,个体数字技能存在差异,数字鸿沟已经从对网络和数字设备的接触鸿沟过渡到认知和使用鸿沟。相对而言,高技能劳动者倾向于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人力资本和工作技能,低技能劳动者更倾向于使用数字设施来娱乐消遣。尹志超等[37]研究发现,数字鸿沟通过削弱社会网络、抑制自雇佣创业和降低信贷可得性,对家庭收入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从宏观经济来看,数字技能不足的影响也非常大。兰德公司[38]的一项研究表明,与数字技能可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理想情况相比,2021—2028年数字技能差距将拖累我国GDP增速每年下降1.7个百分点。因此,如何提高个体数字技能、如何缩小地区和城乡的数字资源差距,将是未来数字经济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矛盾点,值得高度重视。

从数据要素看,数据开放共享面临来自大企业的阻力。尽管平台间采用兼容系统并共享数据可以提高竞争效率,但Anderson和Peitz[39]研究发现,相对于大平台而言,小平台更愿意互通。Jones和Tonetti[40]认为,考虑到数据使用的非竞争性,开放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但拥有数据的企业可能因为担心创造性毁灭而不愿意公开数据。Lin[41]研究发现,企业的反垄断担忧越多,越会减少披露与竞争相关的敏感信息,如企业的未来战略、销售、生产和产品市场的信息,以避免相关信息成为反垄断监管机构推断企业合谋或垄断行为的依据。可见,对于数据开放共享问题,小企业愿意共享,但大企业不愿意。

从社会文化看,诱导沉迷和一夜暴富等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亟待解决。人们使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场景致富的方式改变了收入分配格局,对就业结构和收入分配产生冲击。由于我国社会主义转型期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期相叠加,导致一些人认知能力和道德水平跟不上数字经济发展形势。而且,经济社会地位越低的人越倾向于将互联网用于娱乐而非技能提升,这些人也更容易做一夜暴富美梦。同时,大量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粉丝经济等虚拟空间,不理性地把钱财打赏给网红明星,萎靡不振、不求上进、不务正业,侵蚀了共同富裕的精神家园。

(三)企业创新趋向于流量化、形式化

理想的情形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但数字经济分配结构的失衡将影响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对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产生负面冲击。

部分数字经济业态靠炒作流量来赚钱,消费人们的注意力。这种快速赚钱的现象,与21世纪依次出现的小煤矿、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爆发式增长相似,虹吸了大量从事工业制造业的科研资源、人才、资本,不利于整个国家的创新发展。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争夺注意力和流量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产品质量竞争,挤压了传统企业发展空间。如顶流网红一夜可以卖出上百亿元商品,相当于一家大型百货公司一年的销售额。

更深层次的风险是,企业的创新趋于形式化。线上产品或服务更重视包装和营销,以直播、抖音甚至虚假宣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导致线下产品质量反而不那么重要了,即形式大于内容。从事线下产品质量创新的收益还不如线上包装的收益高。王世强等[42]研究表明,寡头垄断格局可能导致产品价格高、质量低的双重困境。且在“平台+入驻企业”的发展模式下,企業把研发、定价、支付等环节部分让渡给平台,由平台统一负责,企业在失去自身研发动力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一项调查表明,尽管89%的中小企业针对数字化转型发展进行规划,但仅有5%的企业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生产制造环节提供决策支持[43]。长此以往,不利于专特精新企业的培育和成长,从而抑制“蛋糕”做大的可持续性。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2021—2035年,我国人均GDP将从1.2万美元提高到2.3万美元,跻身中等发达国家行列。实现共同富裕战略,需要把人均GDP的提高切实地转化为居民收入的提高,及时缩小收入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其分配结构的优化。本文研究发现:首先,数字经济要坚持市场化规则,着重处理好数据要素和新分配关系的分配问题,这是不同于传统经济的主要内容;其次,在初次、再次、三次分配过程中,数字经济都可以改善收入分配,使不同人群、地区和城乡的分配更加均衡;最后,数字经济存在着数字红利被平台垄断、公平分配机制未形成、创新形式化等长期制度性问题。

面向未来,应积极发挥数字经济的优势,防范和化解可能的风险,扬长避短,推动共同富裕稳健前行,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其一,规范数字经济分配关系。在制度上促进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激励相容,实现“数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分配结构更加优化”这个理想目标,缩小劳动、资本等各方在数字经济领域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要特别关注数字经济微观主体的利益分配,真正做到按要素贡献分配,而不是资本主导的按流量分配,促使从业者有较高的收入和工作积极性,创业者有良好的创业商机和营商环境,消费者享受到物美价廉且道德上积极向上的数字产品。规范发展数字经济,优化线上营商环境,增强线上市场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保护平台与平台之间、企业与平台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合理界定数字产权,对滥用市场权力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进行打击。8110270E-8D15-4D48-A924-ADDE1180A012

其二,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优化线上市场的收入分配格局,从平台向入驻企业、从资本向劳动、从经理人明星网红等少数个人向广大从业者适度倾斜。充分尊重数字平台投资者利用市场机制和企业家精神先富起来的事实,并通过税收等机制引导先富带后富的社会氛围,使数字平台利益相关者共同富裕。规范网红和明星通过带货直播等方式赚快钱的行为,加强对相关产品质量、价格、税收等监管,严厉打击其中的偷税漏税和虚假宣传等现象。规范粉丝经济,加强对青少年、老年人网上打赏和购物等行为潜在风险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数字素养和道德情操,严禁通过不健康产品和服务、造谣传谣、买热搜等方式博出位、当名人、赚快钱,鼓励勤劳致富的良好风气。打击炒作商业模式的空壳和诈骗行为,积极引导向上的社会价值观。

其三,着力扩大线上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鼓励企业向员工提供数字技能培训,并倡导大众自觉学习、积极利用数字技术提升自身人力资本和劳动技能。数字经济引发的职业转换既是调整也是机遇,可借此扩大地区和城乡间的横向流动、行业间的纵向流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与网红主播、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的沟通机制和渠道。鼓励新型就业,跳脱出“剥削”范式的空泛讨论,推行一种自下而上的“平台合作主义模式”,即促成平台劳动者通过控制劳动条件来实现体面的劳动。调整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网。在数字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基础较好的地区,逐步探索平台经济就业群体的科学高效管理。

其四,促进城乡和区域数字公共服务均等化。借力数字技术,将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相对落后地区延伸,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和智慧城市建设,持续提升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数字化水平。更加精准地做好民生需求分析,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供需对接,在更广范围实现优质共享,如对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服务产品能强化适老化设计。坚持科技伦理,打击网络不法行为。

其五,促进平台与实体企业在创新研发方面的共同富裕。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筑牢支撑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的基础设施,助力中小企业平等共享数据资源,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和平等发展的市场环境,实现包容性增长。提高平台公共数据和公共研发平台对实体企业基础创新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利用平台进行自主研发,并保护其知识产权。打造线上优质营商环境,提高创业收益。将非软件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纳入相应税收优惠目录,鼓励制造业企业进行数字技术研发。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体系。

其六,促进数据要素共同富裕。加快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建立数据要素的定价理论与算法,从而驱动企业内部的部门独立核算、企业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易,让人们更加公平地依靠数据获得报酬。对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的算法加强管理,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消费者保护、科技产品向善等作出细化规定。有效保障每一个人的数字资产权利,并有机会能够参与数字资本收益的分配。在短期还不能充分挖掘数据获益的现实渠道的条件下,可在一些基础制度上作出规范,如数据归属权、企业使用数据的限制、人们的数字技能和素养等,以限制资本的无序扩张,并对劳动者和消费者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为今后业态成熟后进行清晰的收益分配做好基础制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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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雅雯)

[DOI]10.19654/j.cnki.cjwtyj.2022.04.003

[引用格式]刘诚.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22,(4):25-35.

Digital Economy and Common Prosperity: Theoretical Analysis Based on Income Distribution

Liu Cheng

(National Academy of Economic Strateg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006, China)

Abstract:China's promotion of common prosperity coincides with entering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in terms of time and connotation of balanced sharing, soits realization path must rely on the digital economy. This paper analyzes how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promotes common prosper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ome distribution. Firstly, the general analysis framework of income distribution of digital economy is constructed from three aspects: market mechanism, factor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new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 It is believed that digital economy should adhere to the rules of market operation, and deal with the distribution of data elements and the new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 under the new format and new mode. Th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mary, secondary and tertiary distributio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istribution of digital economic activities in detail, and finds that digital economy improves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on the whole, and makes the distribution of different groups, regions and urban and rural areas more balanced. Th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ng-term development, several institutional problems of digital economy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digital dividend is monopolized by a few platforms, fair distribution mechanism is not yet formed, and innov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uperficial. Finally,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digital economy; common prosperity; income distribution; general analytical framework

收稿日期:2022-01-04

基金項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生产网络视角下服务业技术进步影响因素、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72073139)

作者简介:刘 诚(1985-),男,山东广饶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和产业经济方面的研究。E-mail:liucheng1353@163.com]8110270E-8D15-4D48-A924-ADDE1180A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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