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标准分类探讨
2022-04-13金石黄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3期
金石 黄涛
摘 要: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方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需要进一步对抗诉标准的把握问题进行探讨。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对民事检察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刑民交叉案件的抗诉标准进行分析发现,民事检察抗诉标准的把握应当遵循合法性、谦抑性、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遵循价值判斷和利益衡量、适当性等原则,以促进抗诉的精准化、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民事检察 抗诉 谦抑性 自由裁量 权力边界
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是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事由作出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十三种事由,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违法程度,字面理解,只要符合抗诉事由,无论违法程度及违法后果如何,均可抗诉以启动再审程序,这显然有违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初衷。实践中,个别检察院为了提高抗诉案件数量,忽视了对抗诉标准的把握。有的检察官认为只要可能有错,可能为法官所改判,就应当作为抗诉理由提出来,抗诉理由提得越多,改判的机会就越大;有的对更多的属于自由裁量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裁判错误提出抗诉。[1]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改正错误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性,但如果检察机关通过抗诉频繁启动再审程序,又将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损害司法权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追求司法公正监督错案的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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