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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敲诈勒索案件下游犯罪的司法认定

2022-04-13陈志佳杨玉心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3期

陈志佳 杨玉心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裸聊敲诈。2020年9月,钱某与犯罪嫌疑人康某取得联系,钱某隐瞒实施裸聊敲诈的事实,谎称其在缅甸从事网络赌博活动,邀请康某为网络赌场进行“跑分”洗钱,并承诺给其转账金额3%作为提成。具体作案流程为:首先,钱某等人通过网络裸聊敲诈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康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即“一道”);其次,钱款到账后,“一道”人员将上述钱款转入其微信零钱通,并将上述钱款在康某团伙的其他人员微信账户(即“二道”)内进行混杂、转移;最后,再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将赃款转移给钱某等人。

2020年11月至案发,康某等20余人在江苏省常州市、苏州市等地,明知相关钱款来源于上游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上述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990余万元。

二、分歧意见

(一)案件定性方面的争议

对本案中康某等人帮助上游网络裸聊敲诈勒索犯罪,实施提供信用卡、转移赃物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康某等人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为上游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属于为上游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犯罪数额超20万元,系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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