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必须实际查获毒品
2022-04-13陈菂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3期
陈菂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在某宾馆房间,陈某某交付约9克甲基苯丙胺和1小包辅料给王某某,王某某当场与陈某某等人吸食了一部分。公安民警于当日在该宾馆房间将王某某、陈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不含毒品成分的辅料0.93克。王某某到案后,另供述曾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后,在某宾馆房间内分别以260元每克、50元每粒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10克甲基苯丙胺及30粒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付给陈某某4200元(含100元路费),王某某自称该次购进的毒品均已被其吸食。
关于两次购进毒品的事实与数量,王某某与陈某某供证一致,并有手机通话清单、微信支付记录、开房记录等证据佐证二人手机联络、支付毒资及交易地点等事实。在案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第一次购进的毒品未实际查获。
二、分歧意见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两种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制的是客观实际持有毒品的行为,针对的是被查获的持有,被告人王某某第一笔购进的毒品并未被实际查获,无法证实“持有”状态的存在,第二笔查获的毒品,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因此,王某某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第一笔购进的毒品虽未查获,但其他证据能够确凿地证实,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购进并予以支配、控制,毒品数量约甲基苯丙胺13克,已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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