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传播欺诈信息的刑事责任认定
2022-04-13杨言军李超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3期
杨言军 李超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为实施诈骗,在某知名网络平台多次发布能够办理“淘宝贷款”的欺诈信息。在此过程中,平台要求被告人提供公司法人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被告人虽按照要求提交了材料,但所提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贷款事项,平台对此亦未严格审核。在被告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20万余元信息推广费后,平台发布了相关欺诈信息,欺诈信息被点击数达到8万余次。在此过程中,平台工作人员收取了被告人1000余元的红包,并被要求“帮忙快点发布”。被害人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信息后,通过该网络平台客服进行转接,用微信、电话等方式与被告人取得联系,咨询贷款事宜。被告人之间配合使用“贷款话术”,通过编辑制作“淘宝贷款”额度、贷款过程视频、发送贷款短信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对300余名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60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毋庸置疑,但对于发布欺诈信息的网络平台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网络平台的行为是“中立性的帮助行为”,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构成诈骗罪。平台在信息审核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被告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不含“辦理贷款”,而被告人发布的信息却涉及“贷款”;平台工作人员存在收受红包的行为,获得了额外收益,可以推定“明知”相关信息为欺诈信息,平台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诈骗行为的实施,应当以诈骗罪的帮助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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