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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非人动物的法律地位

2022-04-13李飞

摘要:人类与其他生灵之间的关系是希腊—罗马哲学中具有争论性的一个话题。对此大致存在两种思潮:一种是亚里士多德式的人类中心主义,排斥非人动物参与人类社会和法律关系的可能;一种是毕达哥拉斯式的生灵共同体思想,承认所有生灵之间的共性进而共有某种法。罗马人在看待非人动物的问题上受第二种思潮影响更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为社会主流所接受的斯多亚哲学理念。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中,罗马法学家们虽然在有关概念的使用上表现出对非人动物认识的摇摆,但整体上没有放弃基于人和非人动物的相似性而构建生灵命运共同体的努力——自然法概念是其极致表达。基于对“动物性”的重视,罗马法学家构建了某些取决于非人动物的心性和行为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罗马法;非人动物;动物性;生灵命运共同体;动物损害之诉

作者简介:李飞,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罗马法(E-mail:springlifei@sina.com;福建 泉州 362021)。

基金项目:福建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资助(闽教科[2017]52号)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22)01-0122-13

非人动物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们就已对此展开争论,只是在人类思想的历史长河中,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非人动物的客体化处理成为当然之理。直至20世纪后期,以澳大利亚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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