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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历史变迁

2022-04-02梁尔铭

教育文化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历史变迁民国时期

梁尔铭

摘要:在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历史变迁中,教育界曾尝试过多种不同的高等学校系统模式。民国初期颁行的“壬子癸丑学制”保留了清末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并立的高等学校系统,然而民国中期“壬戌学制”的出台导致了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逐渐与大学相混同,直至民国后期“戊辰学制”颁行后专科学校取代专门学校和师范学院的出现,才使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师范教育避免了消失的命运。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历史进程表明,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师范教育应当独立设置,而不是与高等普通教育混合设置。考察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可供当代中国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作为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历史变迁

中图分类号:G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615(2022)02-0008-06

所谓学校系统,基本内涵就是一个国家内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如何进行组织衔接。学校系统的建构能够指导和规范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占据着系统顶端的高等学校部分尤为引人注目。作为我国高等学校系统建构历史变迁中的关键阶段,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是一个较为纷繁复杂的过程,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贡献。本文试图考察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历史变迁问题,为学界深入研究近代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其他相关问题提供帮助。

一、民国初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

晚清新政時颁行的“壬寅癸卯学制”,建构了一个与中国传统书院体系不同的新式高等学校系统。这个系统将高等学校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了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性质的大学堂豫备科(高等学堂)、分科大学堂、通儒院、仕学馆、进士馆和译学馆,第二类包括了师范教育(Normal Education)性质的优级师范学堂、师范馆和实业教员讲习所,第三类则包括了职业教育(Occupational Education)性质的大学堂实科和高等实业学堂[1]。民国成立以后,如何改革清末遗留的高等学校系统成了教育界的重要议题。1912年7月,由蔡元培主持的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在北京召开。以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关于学校系统的相关决议内容为基础,教育部于1912年9月公布了新的学校系统[2]87-88。新的学校系统公布以后,教育部又陆续于1912年至1913年间补充颁布了各种学校令和学校规程,“与前项系统各有出入,综合起来又成一个系统”[3]。由于1912年为农历壬子年,1913年为农历癸丑年,因此,这个综合的学校系统依旧例称之为“壬子癸丑学制”。按照“壬子癸丑学制”的规定,高等学校系统包括了大学、高等师范学校和专门学校三类,各有不同的职能[4]。

大学承担着高等学校系统中的普通教育职能,可以分为预科、本科和大学院三个层级。作为高等普通教育的最低层级,大学预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5]34。大学预科生修满三年学业后,“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升入本科”[5]34。大学本科是高等普通教育的中间层级,“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各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学科设置“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5]34。由于其时主政教育的蔡元培认为“文理学也”“法商农医工术也”“以学为基本,术为支干”[6]452,因此,要求“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左列各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5]34。另外,“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5]34。大学院生不设固定的修业年限,“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5]34。由于“大学院为大学教授与学生极深研究之所”[7]19,因此,分为哲学院、史学院、植物学院等,“各以其所研究至专门学名之”[7]19,属于高等普通教育中的最高层级。

高等师范学校承担着高等学校系统中的师范教育职能,“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的”[8],分为预科、本科和研究科三个层级,另设有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和选科两种。高等师范学校预科修业年限一年,入学资格范围定为“在师范学校毕业,或与有同等学力者”,主要学习“伦理学、国文、英语、数学、论理学、图画、乐歌、体操”[9]137-139。高等师范学校预科毕业后,可升入修业年限为三年的本科。高等师范学校本科对照中学校和师范学校的教学内容,“分为国文部、英语部、历史地理部、数学物理部、物理化学部、博物部”[9]137。而与大学院从事高深科目研究不同,招收本科毕业生的高等师范学校研究科只是“就本科各部择二、三科目研究之”[9]137,修业年限为一年或两年。同时,高等师范学校还可以在“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某科教员缺乏时”[9]138设立专修科,其入学资格与预科相同,修业年限为两年或三年。另外,高等师范学校还得为“愿充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教员者”[9]138设立选科,修业年限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专门学校承担着高等学校系统中的职业教育职能,“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10]50,也分为预科、本科和研究科三个层级,另附设有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专门学校依据不同的性质,可分为“法政专门学校、医药专门学校、药学专门学校、农业专门学校、工业专门学校、商业专门学校、美术专门学校、音乐专门学校、商船专门学校、外国语专门学校”[10]50。按照“壬子癸丑学制”的规定,专门学校除本科外还设有预科和研究科。专门学校预科入学资格与大学预科同,专为本科输送生源;研究科招收本科毕业者,主要任务是对本科相关科目实施进一步研究。另外,教育部为推进专门学校之发展,曾于1918年10月在北京召开过一次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会上,福建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所建议的《专门以上学校附设专修科案》得到大家认可[11],因此,教育部于1919年4月又决定在“各专门以上学校附设专修科”[12]。

“壬子癸丑学制”出台以后,高等学校系统进行了重新建构。清末兴办的高等学堂和大学豫备科过渡为大学预科;分科大学堂中的经学科大学被取消,文学科大学、格致科大学、政法科大学、商科大学、医科大学、农科大学和工科大学分别过渡为大学本科中的文、理、法、商、医、农、工各科;通儒院过渡为大学院;优级师范学堂过渡为高等师范学校;大学堂实科和高等实业学堂过渡为专门学校;其余的仕学馆、师范馆、进士馆、译学馆和实业教员讲习所,或已随时代变迁而消失,或已改制为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民国初期的高等学校系统虽然将高等师范学校和专门学校的地位从相当于大学预科程度提升为大致相当于大学本科的程度,但其基本架构仍然实行预科——本科——大学院(研究科)三段制,与清末的高等学校系统相比变化不大[13]212。

二、民国中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

“壬子癸丑学制”颁行以后,教育界以其多有弊端而屡次动议改革学制。该学制出台后不久,就有学者认为大学和专门学校性质相近,两者区别不过在于科目多寡而已,“则所谓专门学校者,固分大学之一科以成之”[14]。这种认为大学与专门学校区别不大的想法,与后来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蔡元培不谋而合。1917年1月,蔡元培在教育部召开的国立高等学校校务讨论会提出,“大学专设文、理两科”“其法、医、农、工、商五科,别为独立之大学”“其名为法科大学、医科大学等”[15]25,因此,“农、工、医等专门学校,均当为改组大学之准备”[15]26。蔡元培的意见“得校务讨论会全体之赞同”[6]452,教育部为此在同年9月以《修正大学令》对此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大学令》规定,大学仍设文、理、法、商、医、农、工各科,“设二科以上者得称为大学”“其但设一科者称为某科大学”[16]。该项规定的出台,使得高等学校系统中大学和专门学校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起来。

1921年10月,当时在国内有着巨大影响的民间教育团体——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广州召开了专门研究学校系统问题的第七次年会。在这次年会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通过了《学制系统草案》,并通告各省区教育会和各高等教育机关征询意见。由于当时广州地区政权控制在国民党手中,《学制系统草案》并没有送交北京的教育部。1922年9月,教育部又自行召开学制会议并通过了《学校系统改革案》。同年10月,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济南召开了第八次年会。此次年会在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七次年会《学制系统草案》和学制会议《学校系统改革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学校系统案》。《学校系统案》送交教育部后稍作文字修改,即由大总统黎元洪于11月1日以《学校系统改革案》名义公布。因该年为农历壬戌年,学界据旧例称之为“壬戌学制”。与“壬子癸丑学制”不同,“壬戌学制”中的高等学校系统只分为大学和专门学校两个类别[17]1。

在高等学校系统中同时承担普通教育和师范教育职能的大学分为大学校(本科)和大学院两个层级,另附设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大学校为本科,招收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在四至六年之间,“各科得按其性质之繁简,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17]3。其中,“医科大学校及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17]3。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如医科大学校、法科大学校之类”[17]3。大学院则“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17]4。另外,大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凡志愿修习某种学术或职业而有相当程度者入之”[17]4。特别是“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得设二年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亦得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生”[17]4。同时,“壬戌学制”还规定,“因学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专门学校”[17]4。在高等学校系统中承担职业教育职能的专门学校只有本科一个层级,另附设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专门学校的本科由“高级中学毕业生入之,修业年限三年以上,年限与大学校同者待遇亦同”[17]4,附设专修科的程度则与大学校专修科相同。

与民国初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相比,民国中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有很大的变化:

就层级方面而言,这一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最大变化就是预科的废止。清末民初新式高等学校系统初建之时,高等学校难以马上招收到符合要求的学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高等学校招不到合格学生的情况已得到改变。“壬戌学制”为此废止了所有高等学校的预科,高等学校不再承担中等教育的任务,从而减轻了高等教育的负担。这与当时世界各国“提高中学程度”“不设大学预科”[18]的潮流也是相吻合的。在预科废止的同时,原有高等师范学校和专门学校的研究科也被取消,其本科后教育统一由大学院承担,高等学校系统由原有的预科——本科——大学院(研究科)的完整三段制变为了另外附设专修科的本科——大学院的变相三段制。

就类别方面而言,这一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允许单科大学的存在,使得大学与其他类别高等学校出现趋同倾向。原先在高等学校系统中承担师范教育职能的高等师范学校已经在“壬戌学制”中消失,“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称为师范大学校”[17]4,使得高等师范教育完全纳入了大学系统中。而“依旧制设立之专门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17]4,进一步模糊了1917年《修正大学令》以来大学和专门学校的差异。正因如此,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教育界掀起了一场“高师改大”和“高专改大”的风潮,“各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多升格改为大學或师范大学”[19],致使高等师范学校全部消失,专门学校的数量亦大幅度减少。

三、民国后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学校系统进行改革的意图一直存在。1928年5月,蔡元培主持的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20]93-96。该整理案仍然以“壬戌学制”为基础,但在技术上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改进。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和《专科学校组织法》,作为深化《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的指导。1929年8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规程》和《专科学校规程》。1931年3月,教育部又重新公布了《修正专科学校规程》。1931年5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根据这一系列法令,高等学校系统分为了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两类。依据这一系列法令建构的学校系统,依照旧例称为“戊辰学制”。

根据《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的规定,在高等学校系统中承担普通教育职能的大学分为本科和研究院(所)两个层级,并附设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大学本科“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21]为宗旨,“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试验及格者”[22]84,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大学“分为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合上项条件者为独立学院,得分两科”[22]84。同时,“大学为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高深学术,并供给教员研究便利起见,得依大学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设研究院”“独立学院得准照本规程各条之规定设置研究所”[23]6。大学研究院分设文科、理科、法科、教育、农科、工科、商科和医科研究所,“凡具备三研究所以上,始得称研究院”[23]6。另外,“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得分别附设师范、体育、市政、家政、美术、新闻学、图书馆学、医学、药学及公共卫生等专修科”,“入学资格须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试验合格者”,“修业年限为二年或三年,但医学专修科于三年课目修业后须再实习一年”[22]90。

依据《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的规定,在高等学校系统中承担职业教育职能的专科学校不区分层级。专科学校“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24]116-117为宗旨,“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合格者”,“修业年限为二年或三年”[24]117。专科学校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甲类包括有矿冶、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化学工程、土木工程、河海工程、建筑、测量、纺织、染色、造纸、制革、陶业、造船、飞机和其他关于工业之专科学校,其中设两种以上专科者可以称为工业专科学校;乙类包括有农艺、森林、兽医、园艺、蚕桑、畜牧、水产和其他关于农业之专科学校,其中设两种以上专科者可以称为农业专科学校;丙类包括有银行、保险、会计、统计、交通管理、国际贸易、税务、盐务和其他关于商业之专科学校,其中设两种以上专科者可以称为商业专科学校;丁类包括有医科、药学、艺术、音乐、体育、图书馆、商船和其他不属于甲、乙、丙三类之专科学校[25]。

尽管直到1936年仍然有北平师范大学和河北女子师范学院的存在[13]229,但独立的师范大学已经从《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颁布伊始就在政策体系中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大学和独立学院中的教育学院或教育系,只有“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得设二年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教育学院,收受高级中学及师范学校毕业生”[20]93。大学和独立学院中的教育学院或教育系不直接以培养中等学校教师为目的,其政策导向并不利于独立性高等师范教育的发展,从而影响了这一时期中等学校师资的培养,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抨击[26]。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教育部先后于1938年8月和1942年8月公布了《师范学院规程》和《修正师范学院规程》,使这一时期的高等学校系统又重新增加了专门的师范学院类别。

按照《师范学院规程》的规定,在高等学校系统中承担师范教育职能的师范学院分为专修科、本科两个层级,并另附设师范研究所。“以遵照中華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养成中等学校之健全师资为目的”的师范学院,“单独设立或于大学中设置之得分男女两部并得筹设女子师范学院”,“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生经入学试验及格者”[27]10。师范学院专修科“修业年限三年期满考试及格并经教育部覆核无异者由院校授予毕业证书”[27]10,本科“修业年限五年期满考试及格并经教育部覆核无异者由院校授予学士学位”[27]10。同时,师范学院“得附设师范研究所招收师范学院毕业具有研究兴趣或大学其他院系毕业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之中等学校教员,研究期限二年,期满经硕士学位考试及格者授予教育硕士学位”[27]11。

为了扩大中小学师资数量,师范学院还开辟其他途径进入本科和专修科作为补充途径:首先,师范学院“得设第二部,招收大学其他学院性质相同学系毕业生,授以一年之专业训练期满考试及格经教育部覆核无异者由院校授予毕业证书”[27]11,其程度与本科相等;其次,师范学院“得设职业师资科,招收专科学校毕业生授以一年之专业训练期满考试及格经教育部覆核无异者由院校授予毕业证书”[27]11,其程度与专修科相等;再次,师范学院“得附设初级部,招收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生,予以三年之学科及专业训练期满考试及格经教育部覆核无异者由院校授予毕业证书”[27]11,其程度也与专修科相等。另外,师范学院还可以开设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员进修班,供在职教员进修学习,发给进修证明书[27]11-12。

民国后期各种相关组织法和规程的出台,弥补了民国中期高等学校系统的不足之处。经过调整后,专科学校代替了有意向大学转型的专门学校,独立的师范教育也重新出现在高等学校系统中。为了改变民国中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不尽合理的情况,国民政府在这一时期重新建构了一个包括大学、专科学校和师范学院的高等学校系统。尽管后来国民政府和教育部曾数次修改相关法规,但这个高等学校系统基本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四、余论

自“壬子癸丑学制”的颁行开始,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就处在不断更迭的过程当中。学校系统的建构是高等教育实施的基础,对于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发展尤为重要。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明确了高等学校的类型、层次和学习年限,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层面的规范和保证。正是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使得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根据1948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当时有国立大学32所(其中师范大学1所)、私立大学27所,涉及京、平、穗、镐、沪、浙、皖、赣、湘、鄂、渝、川、津、胶、豫、晋、甘、闽、桂、贵、滇、沈、台、吉、鲁、苏等26地;国立独立学院22所(其中师范学院9所),省立独立学院26所(其中师范学院5所),私立独立学院31所,遍及湘、鄂、桂、贵、滇、甘、渝、吉、苏、沪、赣、沈、川、冀、镐、陕、平、皖、鄂、津、闽、穗、台、新、鲁、浙、京、豫、粤、港等30地;国立专科学校22所(其中师范专科学校4所),省立专科学校36所(其中师范专科学校7所),私立专科学校22所,遍布京、平、浙、沪、闽、渝、川、甘、康、鄂、津、辽、苏、赣、湘、晋、镐、桂、穗、粤、滇、豫、皖、沈、台、宁、陕等27地[28]。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不仅直接为国家和行业培养了数量众多的人才,更间接推进了中国高等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也存在某些问题。虽然教育界试图通过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给高等教育带来一个美好的前景,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实际发展显然难与此相匹配。受制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与高等普通教育混合设置的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师范教育在中国呈现出水土不服的现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师范教育更能够适应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实际需要。“壬子癸丑学制”没有明确区分大学和专门学校培养目标,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壬戌学制”不仅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允许单科性大学的存在,由此引致高等师范学校的消失和专门学校数量的迅速减少。好在“戊辰学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修正,专科学校代替专门学校和师范学院的出现解决了高等学校系统建构不合理的状况。总而言之,民国时期的高等学校系统在制度设计上依然有待继续改进。

我们今天在发展高等教育的时候,如何建构一个合理的高等学校系统值得深入探讨。民国时期的教育界希望在高等教育领域能够追赶世界先进水平,为此不断进行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理论思考并付诸实践。在民国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过程中,既有许多经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也有许多不应重蹈覆辙的教训。当代中国高等学校系统建构时所面临的问题与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时所面临的问题有相似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综合性大学与专业院校、师范院校并立的高等学校系统随着高校合并风潮已经被打破,专业院校和师范院校纷纷合并成综合性大学。借鉴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代中国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会有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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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educational circles tried many different models. Renzi-Guichou educational system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retained the system of universities, specialized schools and higher normal schools which emerg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However, the introduction of Renxu educational system in the middle Republic of China led to the gradual mixture of specialized schools and higher normal schools with universities. It was not until Wuchen educational system was promulgated in the late Republic of China when specialized schools were replaced by vocational school and the emergence of normal colleges that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higher normal education escaped from disappearance.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dicated that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higher normal education should be set up independently instead of the fusion with regular higher education.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school system in contemporary China.

Key words:The Republic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historical changes

(責任编辑:杨波钟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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