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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述评与展望

2022-03-21李凤霞李晨曦

关键词:知识图谱

李凤霞 李晨曦

摘要:环境权是随着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和环境法治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历经40年的发展,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取得了极大进步。学者们主要就环境权是否存在、环境权的学理分类、环境权的构成要素、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权的立法省思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但既往的研究仍存在意涵模糊、研究方法单一、域外理论与实践研究失衡等不足。后续的环境权研究应当运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着重从环境权子权利的类型化、环境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国内外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的动态衔接、基于司法逻辑的环境权确认路径等方面予以推进和深化。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研究;CiteSpace;知识图谱;文献计量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2)01-0052-11

全球于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一股环境立法热潮,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逐渐演变为环境法律规制模式,作为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石,环境权理论就是在这一时期确立并发展起来的。1982年,蔡守秋教授在《环境权初探》一文中阐述了环境权的相关理论,成为中国最早系统研究环境权的学者。[1]29-39自此,环境权理论研究开始兴起,历经40年,逐渐成为中国环境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中国40年来的环境权研究文献的分析,系统梳理环境权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演进过程,以求为后续的环境权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中国环境权研究的统计与分析

本文利用文献计量软件CiteSpace,以中国环境权研究为内容,对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有关中国环境权研究的文献进行计量分析。通过绘制环境权研究的作者、机构、关键词等方面的知识图谱,将环境权领域研究的整体态势以更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环境权研究的学术版图、发展脉络和演进趋势,有利于总结和分析既有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工具

1.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CNKI,CNKI中的文献来源于不同层次与领域的期刊,其文献格式满足文献计量软件的分析要求,并能够充分地反映相关研究领域的总体水平。

为了全面检索有关环境权研究的文献,在CNKI的高级检索中选择“主题”为检索字段,设置“环境权”“环境权益”“环境人权”为检索条件,时间跨度为1982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最终检索到6 852篇文献,包含本次文献计量所需的机构、作者、关键词等信息。为保障文献计量研究的针对性与准确性,对检索到的文献群进行人工筛选与剔除,具体方法是在检索到的文献群中去掉与中国环境权研究内容不相关或不具有学术价值的文章、会议与政策的简要报道、新闻等,最终确定6 139篇文献为有效的样本文献。然后运用CiteSpace软件对样本文献进行数据转化,得到本次研究的文献数据库。

2.研究工具

CiteSpace是美国德雷塞尔大学的陈超美教授研发的一款文献计量软件,可以通过中心性等有关算法计算出节点数量并绘制知识图谱,对研究前沿、研究趋势与热点进行分析和预测。[2]所绘制知识图谱中的节点大小反映对应字段的出现频次,频次越高对应图中节点越大。本文通过CiteSpace绘制作者、机构、关键词的共现图谱,对文献群进行关键词聚类分析,以可视化的方式展现中国40年以来有关环境权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演进路径。

(二)发文时间分布分析

根据历年相关研究文献的发表数量绘制出中国环境权研究的发文趋势图(见图1),可以看出环境权领域的研究阶段和发展情况。[3]如图1所示,有关环境权理论的研究文献于1981年首次出现,发文数量自1997年开始逐步增加,并在2004年至2020年间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根据中国环境权研究的年度发文情况可以将环境权研究发展历程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1年至1996年,是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初始阶段。凌相权于1981年发表了第一篇有关环境权的论文《公民应当享有环境权——关于环境、法律、公民权问题探讨》,将环境权议题带入学界视野。[4]1982年,蔡守秋发表《环境权初探》,全面阐述了环境权的属性,介绍了国外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使环境权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1]29-39然而,这一时期除了在1994年间有12篇环境权有关论文发表,其余年份有关环境权发文量均在10篇以下。从发文趋势来看,这一时期的发文量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增长态势。由此可知,当时环境权理论的研究热度较低,且学界还不具备相应的研究力量和学术环境,整体处于环境权研究的初始阶段。

第二阶段为1997年至2003年,是中国环境权研究的起步阶段。如图1所示,1997年至2003年间,发文量增长曲线呈现为一种极为陡峭的上升样态,这表示有关环境权的年度发文量在这一时期呈现出一种极为可观的增长态势。究其原因,一是此时有更多的学者以及学术机构加入到环境法学研究当中,为环境权研究的发展扩充了学术理论,夯实了学术根基;二是中国在这一时期加入了WTO,与国际环境制度的接轨使更多的学者对环境权有了新的思考;三是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发展新思想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

第三阶段为2004年至2017年,是环境权研究的高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有关环境权研究的论文发表数量为3 600余篇,约占环境权研究文献总量的58%。从2004年起,环境权研究呈现出一种高速发展态势,环境权研究的论文发表数量均保持在每年200篇以上,在2013年达到顶峰,年发文量为441篇。随着前两个阶段研究理论的不断丰富,学者们的研究视域不再局限于环境权本身,环境权的宪政思考以及环境权的类型化研究也逐渐成为研究的重要议题,研究议题的多元化使得环境权研究在本阶段呈现出一种高速发展的态势。

第四阶段为2018年至今,是环境权研究的稳定发展阶段。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环境权研究雖然仍保持年200篇以上的发文数量,但发文量明显有所回落,研究热度有所下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环境权不再具备新的研究价值。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仍是中国“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5]这将为中国环境权的后续研究注入新的血液与动力。

中国环境权研究经历了初始阶段、起步阶段、高速发展阶段以及稳定发展阶段。这也符合普赖斯对于学科发展阶段的认识,即学科发展一般要经历诞生、高速发展、日趋成熟以及完备饱和四个时期。[6]总体而言,早期的环境权研究成果较少,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愈发重视和一系列发展新思想的出现,更多的学者将视域投注至环境权理论的研究中,环境权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比较成熟且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领域。

(三)研究力量分析

通过研究力量分析,可以探究中国环境权研究的学术环境以及发展态势。以作者为关键信息绘制作者共现图谱(见图2),呈现环境权研究的主要学者及其之间的合作关系。以研究机构为关键信息绘制研究机构共现图谱(见图3),表现环境权研究的主要机构及其之间的合作关系。

1.研究作者分析

图2为中国环境权研究的作者共现图谱,共有119个结点,49条连接线,网络密度为0.0563。图2中节点大小与作者出现频次成正相关,较大节点所示的研究者在环境权研究领域均有较高的发文数量,其中不乏对环境权领域有较大贡献的学者,如杨朝霞、蔡守秋、吴卫星、周训芳等;节点之间的连线表示作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连线的粗细也反映出学者们合作的紧密程度。如图2所示,中国环境权研究主要以个人研究为主,研究团队的人数以两人居多,并没有形成专门性的研究队伍。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作者共现频次,以共现频次最高的10位作者及其发文数量为数据绘制表1。如表1所示,排名前10位的作者是杨朝霞、蔡守秋、吴卫星、张震、周训芳、邹雄、史玉成、吕忠梅、陈泉生、陈海嵩,其发文量约占总发文量的2.57%,由此可知中国环境权研究领域的作者集中度一般,且未形成核心作者群。

总体而言,在环境权研究领域学者的合作关系集中程度较低,研究团队的规模较小,在学术研究网絡上整体呈现较为分散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是环境权研究涉及环境科学与法律等多个不同的学科,二是环境权存在多种学说争论,三是学者受制于地域阻隔合作关系不够紧密。

2.研究机构分析

图3为中国环境权研究的机构共现图谱,共有86个节点,23条连线,网络密度为0.005 1。图3中节点的大小显示主要机构出现的频次高低,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等研究机构的节点较大,表示以上研究机构在环境权研究领域有较多的文献产出;节点之间的连线表示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紧密程度,连线越粗表示机构之间的合作频次越多,可以看出,中国环境权的研究版图出现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为中心的研究机构群落,这也间接反映了这些研究机构在环境权研究领域的重要地位。但由图3可以看出,环境权理论的研究机构网络整体呈现为较为分散状,仍然以机构内部合作为主。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机构共现频次,以中国环境权研究机构的出现频次与机构名称为数据,并将同类研究机构的发文数量进行合并(如将“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数据合并到“武汉大学”中),最后选取文献产出数量前10的重要研究机构绘制出表2。

如表2所示,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为发表有关环境权研究的论文数量前10的研究机构。这10家机构的发文量约占总发文量的19.1%,集中程度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10家机构为环境权研究的主要力量,对环境权理论整体发展的影响巨大。

从机构合作来看,中国环境权研究仍是以机构独立研究为主,研究合作较少且主要是机构内部的合作,跨机构的合作也多发生于同一地域。从研究机构的地域分布来看,主要研究机构多分布于北京等高校密集的地域。这说明中国环境权研究的发展情况仍主要依托于在法学教育领域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高校。正如图3所示,中国环境权理论的研究机构主要是高校的法学院系,且传统的“五院四系”院校在其中有较大比重;具备环境科学与法学等交叉学科优势的高校在环境权领域也有较多的研究成果产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环境权研究主要是规范性研究。

二、中国环境权研究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是一篇论文的核心词汇,也是对文章主要要素及内容的高度提炼。本文将以关键词为切入点探析中国环境权研究的主要内容。运用CiteSpace软件对关键词进行图谱绘制,时间维度设置为1981年至2020年,时间切片设置为1,节点类型设置为keyword,选择网络简洁算法,绘制出关键词共现图谱(见图4)和关键词时区图谱(见图5)。

图4中的十字架大小代表关键词出现频次的高低,节点之间的连线反映出两者的关联性情况,连线的粗细程度与关键词之间的关联性成正相关。图4共有网络节点431个,节点连线1 165条,“环境权”“环境法”“环境立法”“环境侵权”“公众参与”“环境侵权”“环境知情权”“公民环境权”为中国环境权研究中出现频次较多的重要关键词,且为整个关键词网络中的中心节点,对边缘关键词起到重要的连接作用,是环境权研究的重要术语。

图5为中国环境权研究的关键词时区图,较之于关键词共现图谱加入了时间因素,能够呈现中国环境权研究的演进过程和整体发展脉络。图中节点位置所对应的时间点为该关键词第一次出现的年份,其节点大小则反映该关键词在整个时间维度中出现的频次。如图5所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关键词出现于1981年至1986年间,其节点连线贯穿中国环境权研究的整个时间维度,表示这两个关键词一直对其后续相关研究施加影响。在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界主要是围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的概念和理论意涵进行研究,并为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创制工作予以理论支持,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也为后续环境权研究工作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随着中国环境立法工作的开展,环境权理论的研究热度也有所上升,1990年至2002年间,突现关键词主要有“环境法”“环境立法”“人权”“可持续发展”“环境侵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知情权”等,基于前一阶段的学术积累,中国环境权研究在这一时期进入议题转换阶段,相关议题愈发多元化。2003年至今,并未有明显的突现关键词出现,这一时期的环境权理论发展呈现逐步递进的态势,发展较为平稳,变化程度较小,逐步进入理论成熟与学科完备阶段。

为了更好地表现关键词的频次与突现程度,对共现图谱和时区图谱中的关键词信息进行整理,并对同义关键词进行合并处理(如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合并),最终以表格的方式对高频关键词的相关信息予以呈现(见表3)。

表3依关键词出现频次从高到低排列,“时间”是指该关键词在环境权论文群落中第一次出现的年份;“突现度”是指关键词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研究热度; “中心性”反映不同关键词的连接情况,数值越大表示这个关键词在整个关键词网络中越重要。如表3所示,“环境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权入宪”等关键词中心性程度较高,对边缘关键词节点起到了较强的连接作用,是关键词网络中的核心词汇;其中“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环境立法”等高频关键词的起始年份久远,是环境权研究领域的重要术语,对其他边缘关键词的研究具有连接与引介作用;突现度较高的关键词有“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立法”“农民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等,这说明这几个关键词所代表的意涵是中国环境权研究的热门议题。

由图4、图5、表3可以看出,中国环境权理论从一个单纯的学理概念逐渐演变为环境法学中一个较为成熟的领域;中国环境权理论的研究方向也由环境权的一般性研究逐渐转向环境权理论中更为细致的领域,同时注重同环境法学领域的其他议题进行交叉研究,整体呈现出多元化、精细化的研究趋势。通过对关键词网络的分析,可以将中国环境权研究的整体内容分为四大领域。

(一)环境权是否存在论

中国当前的环境权理论仍存在诸多争议,最为核心的论争是围绕环境权的存在而展开的,总体分为环境权肯定说与环境权否定说两种观点。

1.环境权肯定说

以学者对环境权主体和内容边界的不同认识为划分依据,中国环境权大致细分为最广义环境权说、广义环境权说以及狭义环境权说。吴卫星认为环境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权的内容范畴也仅限于实体性的权利。[7]作为广义环境权说的代表人物,吕忠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这是在时间维度上对环境权主体范围予以扩张。[8]周训芳则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国际法上的人类环境权与国内法上的公民环境权,具体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观赏权以及对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利和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9]将环境权的主体和内容扩张到最广范围的是蔡守秋与陈泉生。蔡守秋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公民,由此延伸出国家环境权、单位环境权、个人环境权乃至于人类环境权概念。[1]29-39陈泉生认为,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后代人;环境权的内容应当以生态性和经济性为维度;环境权的生态性,主要表现为环境权主体享有具有一定质量的环境并于其中生活、繁衍,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观赏权等;环境权的经济性,主要表现为环境权主体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具体化为自然资源开发权、环境使用权等。[10]63

支持环境权肯定说的学者虽然对环境权的主体和内容有着不同的认识,但其表达的环境权在实质上仍然是人类环境权,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未将人类以外的生命视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

2.环境权否定说

环境权否定说主要基于环境权模糊说以及环境权多余说两种立场。

其一,环境权模糊说。持环境权肯定说的学者在环境权的主体、内容、性质、救济途径等方面未形成基本共识。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模糊的概念边界与权利主体多样的环境需求无不影响着环境权作为一个明确的实体性权利的存在。环境权本身难以确立,使其在理论上也未有实质性突破。徐祥民认为,即便在许多具有环境权相关法律条款的国家中,环境权也因其理论的模糊性而饱受非难,诉讼和救济意义上的权利主张难以实现对环境权的保障。[11]

其二,環境权多余说。环境权多余说成为环境权理论饱受诘难的重要原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并非否认环境权益的正当性,而是对环境权益是否有必要转化为法律权利提出质疑。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制与环境法学的发展也并非以环境权理论为必然依托,现行权利体系中存在诸多服务于公民环境利益的权利类型及相关制度,通过扩大传统权利的范畴,足以为环境利益提供相当广泛的保护。[12]既然传统权利体系能够对环境侵害提供救济依据,创设环境权这一新型权利便无必要。

否定环境权理论的学者不只是单纯地提出问题,而是对环境法制与环境法学理论的核心范畴也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巩固认为,人与环境之间应当以法益关系为基准,而非权利关系,反映到环境法制与环境法学理论中,便是以环境法益为环境法律所确认的对象,以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环境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13]朱谦认为,环境权理论的真正意义在于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权的确立提供依据, 从而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同时,应当通过在物权理论中确立环境物权概念,将环境权包容进来。[14]

(二)环境权的学理分类

在环境权理论研究中被讨论的环境权种类繁多,学者们从不同维度对环境权进行分类。

1.以环境权主体为分类依据

蔡守秋将环境权分为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自然人环境权以及单位(法人)环境权。[15]以国内法和国际法不同范畴下的环境享有者为视角,林萍将环境权分为国家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16]吕忠梅认为环境权即公民环境权,具体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以及环境侵害请求权。[17]

2.以环境权的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为分类依据

周训芳和刘莉认为,应当将环境权分为当代人的环境权与后代人的环境权,这是以时间为维度,既保护当代人的环境权,又对后代人的环境权加以保护。[18-19]

3.以环境权内容为分类依据

吴卫星、蔡守秋主张将环境权分为实体性环境权与程序性环境权,实体性环境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阳光权、水权、通风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等子权利;程序性环境权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以及环境侵害请求权等。[20-21]

4.以环境权内部的派生关系为分类依据

陈茂云将公民环境权分为公民的核心环境权与公民的派生环境权,公民的核心环境权又进一步细分为基础环境权、 优美环境享受权和环境舒适权;公民的派生环境权是指其他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如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环境请求保护权、受害索赔权与环境自卫权等。[22]

5.以环境权的效力层级为分类依据

刘正涛和李潇将环境权分为宪法上的公民环境权、法律上的公民环境权以及政府环境权,宪法环境权是以宪法层面上的环境权益为内容,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上的环境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环境权;政府环境权指基于政府职能而衍生出的环境立法权、环境执法权、环境司法权等权利束。[23]

6.以环境权的功能划分为分类依据

陈泉生认为环境权可以分为生态环境权、经济环境权、精神环境权,生态环境权是指环境权主体对一定质量环境空间的享有以及在该环境内生存、繁衍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生命权、健康权、采光权、水权、清洁大气权等[10]63;经济环境权是指环境权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处理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资源处理权等;精神环境权是指能够通过环境给自然人带来精神上的美感与舒适的权利。[24]

(三)环境权的构成要素

环境权同其他一般性权利一致,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与权利内容为构成要素。

环境权的主体范围在环境权理论中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厘清环境权主体范围的边界,有助于环境权的确立以及环境权功能的实现。权利主体的不同属性使得环境权主体有着不同的分类依据。以权利主体是否实在为分类依据,可以分为实在的环境权主体与拟制的环境权主体,拟制的环境权主体包括国家、单位,实在的环境权主体包括人类和其他自然体。以权利的享受和实施为分类依据,可以分为环境权的享有主体与实施主体,环境权的实施主体包括国家和单位,环境权的享有主体是公民,在国际法层面还应当包括国家。

环境权的客体是指环境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5]总体来说,学界主要有环境权客体一元论与环境权客体多元论两种论调。支持环境权客体一元论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客体是所有环境要素的总和。环境要素包括物质资源、环境容量资源、舒适性资源与生态调节资源[26],物质资源是指以生产要素方式参与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环境资源;环境容量资源是指构成环境整体的、不直接以生产要素方式进入人类生产关系的环境资源;舒适性资源能够为人类提供舒适感受,满足人类的精神愉悦;生态调节资源具有不依附于人类所表现的客观属性,在自然界中发挥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环境权客体多元论认为,环境权的客体除环境要素以外,还包括行为等其他客体。陈泉生认为,环境权的客体包括环境要素、行为和防治对象,以此涵盖环境问题的各个环节。[27]谷德近则认为环境权的客体包括环境要素与行为,作为环境权客体的行为主要是国家行为,如国家立法行为、执法行为等。[28]

学界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基础,进而讨论环境权的具体内容。总的来说,主要分为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主要体现为环境权主体享有一定质量水平的环境并于其中生存、繁衍以及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具体化为与人类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的采光权、安静权、通风权等权利类项以及与环境公共性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开发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历史环境权等权利类项 。[29]程序性内容,主要表现为公民对国家环境决策的参与,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等权利类项。[30]

(四)环境权的保护

随着中国环境法学理论不断丰富、立法工作不断深化,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雖然在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中并未对环境权作明文规定,但是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已有清晰的环境权益保护模式。

1.环境权的司法保护

由于环境权概念并未在全国性法律中被承认,中国司法力量是以间接的方式对环境权进行保护。从现实层面来看,环境诉讼是最为主要的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方式。传统的环境诉讼程序有三种类别,即环境刑事诉讼程序、环境民事诉讼程序以及环境行政诉讼程序。环境刑事诉讼程序是通过对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对环境犯罪人加以威慑,达成对环境权益的刑事救济目的。环境民事诉讼程序是通过对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对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受到侵害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进行民事救济。环境行政诉讼程序是通过对环境行政行为加以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然而,传统的环境诉讼程序在面对繁多、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时难免出现掣肘。尤其是传统环境诉讼程序具有诉讼目的的私益性、诉讼救济的事后性、起诉资格的严厉性等特点,使其对环境权益的保护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传统环境诉讼程序的局限性使得中国学者愈发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以期对环境公共利益加以更全面的保护。

相较于传统的环境诉讼程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诉讼目的的公益性、诉讼救济的事前性、起诉资格的宽泛性等特点。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来说,吕忠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诉讼模式的特别诉讼。[31]就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选择来说,出于环境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考量,检察机关不应当成为原告。李挚萍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多元化,应当建立配套的法律程序让最合适的主体提起诉讼。[32]肖建国与黄忠顺则是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管辖制度、举证与证明规则等均予以细致的探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由污染发生地或污染结果地、采取污染预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权力机关所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采取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标准,环保组织与自然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建议以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被告的过错。[33]

2.环境权的行政保护

环境权的行政保护同样是以间接的方式进行,主要有环境规划与行政管理两种途径。环境规划指对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及措施所做出的规定,强调事前性。[34]行政管理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产生和排放的方式及量级进行规范,并对生产或消费过程提出要求。[35]中国环境权的政府保护主要体现为行政部门以行政管理手段对环境问题、环境利益冲突的控制与协调。中国保护环境权益的行政管理手段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

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为实现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的而依法制定的各种技术标准。在环境标准的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主要是以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标准为研究对象。袁建新等从实际出发,对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现存问题予以探究,并对该标准中的污染物一、二级指标的确立及监测提出意见。[36]高怀友等对中国农产品产地的环境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革现行的标准管理模式、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标准、培育专业技术队伍等对策措施。[37]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析并制定相应对策与措施的制度。随着国家环境法治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更加凸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着法律强制力,能够通过对环境污染主体提出要求,让其实施积极应对措施的方式,避免环境的进一步被破坏,保障环境主体的环境权益。[38]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环境民主原则设立的,以信息公开的方式保障公众对环境有关部门及企业有关环境信息的知情权,从而使公众能够参与环境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自身的环境权益。陈志诚等对英国、美国、加拿大及德国的公众参与的背景进行了深入地探析,并分析了中国公众参与研究的不足之处,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公众参与生长模式。[39]李永胜以“理论探讨—现实分析—对策建议”为论证逻辑,就水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系统研究。[40]

(五)环境权的立法省思

环境权概念仅在上海、深圳、海南等地方性环境保护条例中有着明确规定,并未在全国性法律中加以确认。在诸多支持环境权肯定论的学者看来,环境权的缺失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处缺陷。可见,讨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充实环境权的实在内容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确,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学界对于环境权的建立主要有两种立法路径。

1.环境权入宪论

中国宪法中虽然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但仅涉及环境权的某些内容,并未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在许多学者看来,为环境权赋予宪法属性并加以确认是符合时代发展与法治进程的。环境权入宪,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还能以权利保障为核心推动立法对环境的关注。[41]论及宪法中环境权的具体生成方式,学界主要有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两种进路。通过宪法修改来确认环境权,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工作上都有著极大的难度。但是“人权入宪”证明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构建已然成为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理性进路。由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增设一个环境权条款具有相当正面的意义。[42]学者对于以宪法解释的方式生成环境权有着不同的认识。谭倩与戴芳是以环境权的宪法解释原则作为研究路径,探究环境权宪法解释的边界。[43]张薇薇认为应当以《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解释依据推导出环境权,其主要理由是该条款与美国的人权概括条款在性质上具有同一性。[44]林来梵认为应当借鉴德国宪法关于人格权的解释,从中国《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推导出公民环境权。[45]

2.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环境权

学界对于宪法体系外的环境权生成探索较少。原因在于中国宪法还并未明确确认环境权,其他部门法律为维护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故未有专门的立法举措。然而,在地方性立法层面有所不同。吉林市于1987年便在《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从2002年起,福建、海南、广东等省份均在其环境保护条例中对环境权予以确认。这体现出环境权的确立有自下而上的生成趋势。由此,有学者认为当前应当以地方性法规作为环境权落实的主要方式。郭延军认为可以将地方性实在法作为对环境权的配置依据,既有利于维护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又能满足对环境权益保护的必要需求 。[46]古丽阿扎提·吐尔逊认为应当在地方立法层面,构建并完善少数民族的环境权利保护机制,这有利于对少数民族聚集区域内公众的环境权益加以充分保护。[47]

三、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的省思与前瞻

(一)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环境权研究的相关文献数量与日俱增,研究力量愈发充实,整体研究内容也丰富全面。然而,学界中宛若战国争雄般的理论纷争及低水平重复般的原地踏步,也证明中国当前的环境权研究存在诸多困难与不足。[48]

1.环境权意涵的整体模糊

自蔡守秋提出环境权概念以来的近40年间,学界仍未就环境权理论的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总体来看,中国环境权理论主要是以环境权的不同主体作为划分依据,大致分为人类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等。然而,随着环境权研究的发展,有学者提出人类以外的其他自然体的环境权益也应当是环境权的内涵之一,即自然体环境权。有学者不仅在权利主体的维度超越环境权的意涵边界,甚至将环境权视为所有与环境有关的权利集合,这不仅模糊了环境权自身的权利边界,甚至将环境权的内涵过度延伸,使得环境权的法律确认更加困难。环境权理论的最核心问题都难以确定,环境权的责任类型、实现方式更无从谈起。诚然,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令环境权的概念与内涵较为抽象。但是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具有明显的异质性,这也应当成为环境权证成与深化的逻辑起点。由此,学者应当对环境权的历史渊源重新检视,回归环境权的创立初心与实在价值,明晰环境权的内涵边界。

2.域外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研究失衡

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掀起一股环境权“入宪”热潮,使得环境权超越了理论的边界,向实践前进了一大步,也成为中国环境权肯定说和环境权入宪论的有力佐证。随着环境权入宪的热潮在发达国家的热度逐渐冷却,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环境权发展的主力军,环境权理论研究也随之蓬勃发展。中国学界主要是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作为研究对象,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理论进展与实践做法仅仅只在环境权的引介中一带而过。基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与环境法治的现实发展态势,对同处于环境法治与环境治理关键期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理论与实践进行细致地梳理和探究是极为重要的。域外环境权研究失衡只会使得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难以对国际理论与实践的整体态势做出清晰的、正确的判断。

3.研究方法单一

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主要是以规范研究为主。CNKI数据库的6 139篇环境权研究文献中,实证类文章仅为47篇,仅占文献总量的0.76%。可以看出,中国学者主要关注环境权的概念、属性等基本价值问题。关于环境权的立法与实践效果的整体概况,少有学者进行全面且系统地分析。研究方法的单一不利于学者窥见环境权的全貌,也会导致出现研究低效、重复。

(二)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前瞻

中国环境权研究要突破当前的理论瓶颈,应当就上述的不足之处予以省思,并有针对性地做出路径转变。

1.意涵重构:环境权子权利的类型化研究

环境权是一个宏观概念,各项子权利间虽本质相同,但仍有着不同的内在机制与表现形式。相较于宏观的环境权,学者们显然更容易确定其子权利的基本内容并进行逻辑思辨。基于环境权子权利研究的类型化思维,有助于将庞杂模糊的环境权理论进行有序整备。对不同子权利意涵的探究,有助于以由内而外的方式重新构建起环境权理论体系,这也是对环境权模糊论与环境权泛化倾向的有力应对,“未来的环境权研究应当立足于具体的子权利而展开,进而再上升到环境权的法理层面”[49]。

2.动态衔接: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

在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整个阶段,中国学者十分重视对美国、日本等率先提出环境权的发达国家的环境权理论及相应制度的引介;然而,出于客观看待环境权理论与制度的目的,学者还应当对在宪法层面确认环境权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经验有所检视。同时,学者还应当结合国外环境权立法所处具体社会背景与时代背景,对环境权法律确认的后续效果进行细致考察,并追踪国际法层面的环境权研究的最新进展。在引介国外环境权理论与法律经验时,还应当关注域外经验在中国的实际可行性,换而言之,在讨论环境权的法律确认问题时,不能照搬国外的环境权模式,应当立足于中国的法治传统与实际环境需要,保证在中国权利体系法理逻辑一致的前提下,促进环境权的生成。

3.多维展开:研究方法的多元设想

学者对环境权进行纯粹理论演绎层面的规范研究,虽然有利于对环境权的概念、属性等基本价值问题进行细致探讨,但对于国内外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一般規律以及国外环境权法律实践效果的整体概况,难以做到全面且系统地分析。因此,学者们应当丰富研究方法,在不同的研究视域中制定不同的研究方案,以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促进环境权理论的多维展开。具体来说,在对环境权的概念、性质、权利类型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对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进行文献计量分析;然后通过梳理环境权理论的整体研究框架,在全面比较各种论点学说后,再给出相应问题的答案。在对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方面进行研究时,可以搜寻相关司法判决进行定量分析;在对案件进行定量研究后,根据具体因素之间的相关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对策。

4.视域拓展:环境权和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由于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国内外的学者大多将环境权置于人权语境中进行解读。如果在法律层面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由于法律体系的连通性,环境权必然要与其他部门法律间相互融通,反映在实践中,便可能会出现环境权与其他权利、利益的竞合与冲突。由此,环境权理论研究并非决然与其他法学门类相互独立,学者们在讨论环境权的法律生成时,需要对环境权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中的应用路径进行探索。在环境权研究中加入与其他法学门类的交叉议题,将成为未来环境权研究的必然选择。

5.议题转换:环境权确认的司法逻辑

学界对环境权的确认主要是以宪法与其他法律为具体进路。结合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权理论水平与环境法治发展实际,司法裁判中的环境权生成可能有着更大的效益。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裁判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指导案例中的原理和方法对理论研究与后续的裁判结果有着极强的指引价值。引入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案例,使得司法机关就环境权的认定达成一致,此种司法默契将成为型塑环境权的另一种生成路径。最终,“司法解释、指导案例—部门法规—基本法律—宪法”的生成逻辑,将助力环境权立法层面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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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春华、康雷闪

Abstract: Environmental right is a new kind of right arising with the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past 40 years, great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rights theory. Scholars have made in-depth research on the existence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the theoretical class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the element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the legislative refle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previous research, such as vague meaning, single research method, and imbalance between foreig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The follow-up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rights should be promoted and deepened with diversified research methods, focusing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sub right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other rights, the dynamic convergence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 confirmation path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based on judicial logic.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rights; CiteSpace;  knowledge map; bibliometric methods

199450170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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