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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反腐研究

2021-12-31袁丽霞杨娅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御史监察皇帝

袁丽霞杨娅

(1.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2.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062)

言官作为封建专制政体中的监察群体,受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持续关注。明清之际,顾炎武、王夫之等人在总结明朝的教训和经验时,就曾注意过明代言官群体在反腐监察方面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本文试图通过探究明代言官的相关政策,对明代言官反腐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探讨这一时期言官在反腐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总结反腐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国家建设现代化监督体系提供借鉴。

一、明代言官选任与言官机构组成

(一)明代言官选任与考绩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皇帝普遍重视言官的选任,这是由其特殊性所决定的。言官作为治理官员,言路畅通有利于巩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使百姓更为信服。

明代对于言官的选任制定了严格的标准。首选品行端正,是忠义之人。因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治理国家都必须要保证官员的忠诚度,防止他们谋朝篡位。其次是官员自身的素质需要过硬。言官们不仅要勇谏皇帝的过失,还要监察文武大臣的违法违规现象,他们的监督涉及到行政、司法、经济、文化等方面。因此言官必须具备过硬的综合素质,知识必须要丰富,能力必须要出众,还要通晓本朝的法律法规。

在明代言官的考核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明朝考核分为两种,一种是“考满”,另一种是“考察”。“考满”是常见的考察官员绩效的方法,它要求对所有的官员考核、评定成绩之后根据成绩的等级决定是升迁还是罢免,一般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明史》卷七一《选举三》载:“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1]。而“考察”主要是京察和外察,明代考察有“八法”。①(1)①《明史》卷七一《选举三》:(考察之法)“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此即为八法。(清)张廷玉《明史》卷七一《选举三》,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150页。由此可以看出明朝时期对监察官员是十分严格的,只要考核成绩不合格,就会直接被罢免。这样一来,职业的规定使得人人自危,言官们要尽职尽责,不敢心生邪念。同时,朝廷针对言官职业还制定了一则《宪纲条例》,②(2)②《宪纲条例》是明朝的监察法,它对监察机关及监察官的职权、地位、保障机制、官员的选任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明太祖实录》卷六十记载:洪武四年正月,“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太祖朱元璋)览之,亲加删定,诏刊行颁给”。此即为《宪纲条例》。参见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黄彰健校:《明实录》卷六十,洪武四年正月己亥条,中华书局,2016年,第1176页。针对失职的言谏官员会加重他们的处罚,针对巡按官员在地方处理政务时也会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有利于约束言官的言行举止,对贪污枉法的官员加以严惩。

(二)明代言官机构的组成

明代言官机构主要由六科给事中、都察院、通政使司组成,三个部门各自分工、相互作用共同促成明代言官反腐工作的开展。

六科给事中是明代重要的反腐监察力量之一。六科即代表吏、户、礼、兵、刑、工,是掌管不同类别的各科政务部门的简称。明洪武六年(1372年),朱元璋设立给事中管理六科事务,于是有了六科给事中的名称。每科设立给事中两人来协助处理政务,履行谏言、监察等职责,官员等级定为正七品。洪武六年六月又将给事中品级进行升级,改为从六品。到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太祖又重新划分了各科官员的品级,每科都给事中设一人,但是等级变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变成从八品,各设一人,他们各司其职、相互独立。公元1399年,建文帝改革官制,把六科的都给事中升为正七品,给事中为从七品,左右给事中废止,改设拾遗、补阙,品秩和给事中的等级一样。明成祖即位初期,又废除了拾遗、补阙这两个职位改为原来的左右给事中,从七品。明成祖之后迁都北京,南京保留六科,各科设给事中一人。此后,六科给事中的人数、品级基本确定下来,一直到明朝末年几乎未做过大的变动。

朱元璋在建国初期,按照唐代的监察制度设立御史台,在御史台设立御史大夫、御史中垂以及侍御史等职位。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御史台改名都察院,此后都察院逐渐成为明代最高的监察机关。御史隶属于都察院,“掌赞书而授法令”[2]。都察院设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官员等级为正二品,同时设立正三品的左、右副都御史和正四品的左右佥都御史及正七品的十二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分监十二个地方,同时又在地方上设立几个御史负责监察百官和事务的处理,这十二个地区当时称之为道。到了永乐年间,数量发生变化,宣德年间时最终确立为十三道,掌管这十三地区的监察御史统称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此后趋于稳定。景泰年间,由皇帝派遣到地方的总督、巡抚等官员,都会增加宪衔,他们都属于都察院这一系统。总督、巡抚、都御史、副都御史等官员实际上都没有固定的人员限制,全凭当时实际情况派遣。明代地方监察御史是正七品官级,但位低权重,实际操作过程官员直接听命皇帝,对皇帝负责。

从中央的都察院御史长官到十三道御史,他们是明代言官反腐的重要成员,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明代言谏官员的监督检查和封驳审议的范围之内,这让明代的政府监察体系深刻地打上了言官的烙印,也使得政府和官员反腐方面具有一定成效。

在明代,通政使司是中央官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明代设立通政使司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现实需求。明代初期,朝廷刚刚结束战争,统治者想要休养生息,因此一开始只是在继承元朝制度的基础上稍作改动,在内阁创立前皇帝更倾向于重用中书省,这使得中书省在政权和权力的分配过程中更加重要。但中书省得到重用的同时,权力的扩大对皇权造成了威胁,因此朱元璋废丞相,之后又罢免了中书省同时升级六部,设立五军都督府和都察院科道监察,从而瓦解明初三个部门权力过大的局面。在破除旧制度的同时,朱元璋为了巩固皇朝的统治,有效实现长治久安,进行了新的改革,通政使司便在这一现实需求下诞生。

洪武年间,明太祖一开始在朝廷设立察言司作为明朝的言官劝谏机关,洪武三年,设司令两人,掌管来自全国各地的旨令章奏。在运行一段时间以后,朱元璋裁撤察言司,同时设置通政使司作为言谏机构。1377年,朱元璋该部门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做出规定,并制定官员的等级官阶,设立正三品通政司官职,由一人担任,下设左、右通政各一人,设立正四品誉黄右通政一人,正五品的左右参议两人。在通政使司的下属机构经历司,设经历一人,品级为正七品,同时还设正八品的知事,共同组成通政使司。

二、明代言官的反腐职权和运作机制

明朝言官反腐的能力来源于它的制度设计,归结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同级和下级的监督、弹劾;二是在司法活动中参与审判监督;三是对上级即通过对君主的劝谏达到限制皇帝权力的目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里,言官的职责主要是商议国家大事或劝谏君主,指出君主过失,纠正错误。言官通过自身职权的行使和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发挥良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君主的权力,遏制文武百官贪污腐败,使作奸犯科的人受到制裁。随着后期君主专制的加强,言官的职权受到相应的遏制,言谏制度开始走向衰落。虽然言官劝谏君主的职权有所减退,但对于同级和下级的监督作用却有所提高,他们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言官的反腐职权

1.封驳奏章、纠察百官

封驳审议奏章是明朝言官一项重要的职责。“封驳”有两层含义:“封”是针对皇帝,指的是退还皇帝的诏令,“驳”是针对文武百官,指改正大臣的奏折。“明代赋予给事中封驳之权,目的在于匡正君主失误,维护诏令权威”[3]。据明代史官记载,在封驳审议朝廷奏章上,通政使司和六科给事中的职权是各有分工的,内廷旨意的下达先由内阁起草诏令,再交给通政司仔细审核,如果内阁的票拟有不恰当的地方,可以驳回让内阁重新起草,之后转给通政使司审查,通过后交给皇帝阅览,皇帝阅览后交由六部执行,如果这时六科给事中觉得有不恰当的地方还是可以交还回去重新起草。因此,明朝时的封驳主要是针对内容上的重大错误,关于文字格式只是需要指出即可。

据史料记载,六科给事中分工稽查各部门的行政工作,考察官员处理政务的工作情况以及和审查他们有关的文件和文卷、检查他们是否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是否依法办事,如果发现政务有所延误就进行参奏,追究各部门责任,同时六科给事中负责注销本部的文章卷宗。如果说“封驳”是为了改正六部在执行政令的过程中的不当之处,那么“注销”是为了纠察六部在办事过程中的稽延迟压情况,他们两者相互照应,互相补充。这样的工作模式在推行国家政策和朝廷科考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明代的部院中央机关单位是由都察院各个道的监察御史以及六科给事中共同监察,监察御史除了监察本地区的事务外,同时也监察在京的各衙门,这就对六部造成制约,使他们不能滥用权力。明朝监察御史稽查中央办事机构的一项权力是“刷卷”,就是纠察首都衙门的文章卷宗,会根据实际判断是否具有违法的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的责任越大。六科注销文卷是日常工作,而“刷卷”只是每年例行的抽查。六科在稽查六部的工作中监察能力不断加强,他们和御史相互合作促进了都察院的合并。明朝对于注销文卷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政府官员的办事效率,是适应改革的一项制度,遏制了敷衍了事,互相推诿的官僚作风。

2.参与司法审判

洪武三十年(1397年),六科给事中有权力参加三司会审。刑科给事中在清朝时期发展成为复核死刑等重大案件的部门,凡是三法司判决的死刑案件但是还没有执行的,到了每年秋天的时候刑科给事中进行再次审核,防止冤假错案和官员从中作梗,漏判、错判案件,最后上奏皇帝。

明朝的法典规定了六科给事中权力,在司法活动中具有监狱诉讼权,凡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按照皇帝的旨意在中午前鞫问犯罪嫌疑人,掌印给事中也得跟随。同时他们也可以对冤假错案提起诉讼。明朝还设有登闻鼓制度,凡是有人敲登闻鼓,必须有人受理,每天登闻鼓楼都要各科官员轮流值班,如果有喊冤之人申诉并告知重要的秘密或知道重要的线索,则要接受诉状,老弱残疾的诉状人优先。如果处决罪犯时有人诉说冤情,受理状纸后则需要批准校对,手传指令停止处决等候旨意。

除了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明代言官还被派遣到地方各省体察民情,都御史、监察御史、给事中都有被派遣可能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巡抚。“言官巡抚时,除了自身固有的监察职权外,更重要的是行使皇帝特别任命的行政职权”[4]。他们以监察为主,往往权力很大,在出使各地的时候负责视察各地的行政情况,监察地方官员的工作,一旦发现地方官员贪污腐败,可以立即罢免再上报朝廷。“巡历的言官职责全而细,达到了无所不问的程度,他们以京城为中心呈放射状遍布全国各个角落,成了皇帝直接掌握社会动态、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是朝廷监督、控制地方的神经末梢。”[3]“巡历”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朝廷的纯洁性和官员的廉洁性,而巡按官员也要以身作则,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不能收取地方官员的礼物,所到之处不能讲排场,过度消费,更不能帮助亲朋好友谋求利益,当任职期限到了之后,回京还要经过仔细的审查。

3.监督君主决策

言官反腐监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向君主劝谏,规范皇帝的礼仪规范、监督言行举止,让皇帝多做利于百姓的事,起到约束皇帝权力的作用。言官即使在冒犯君主绝对权威的情况下,也必须指出皇帝自身的错误并加以纠正,“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5]。如果国家治理的某一方面出现弊端,言官们要谏言君主,以提醒皇帝如果发生“主德阙违”[6],言官就有责任规谏。若皇帝受到奸臣的蒙蔽而不反省自己,言官们就要冒死进谏。设置言谏官员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规劝皇帝的言行举止、监督皇帝的决策正误。

随着古代君主专制封建制度逐步成熟,皇权的不断加强,事实上言官对于皇帝的劝谏所展现的效果也日渐衰落,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明朝即使在皇帝绝对权威的统治下,也有敢于进谏,指出皇帝错误的官员。明朝仁宣治世时期,李时勉曾上书明仁宗朱高炽,主张皇帝节省民力修养生息,勤勉政事,认真学习,同时还指出皇帝行为和礼仪上的错误,皇帝因此很是生气。李时勉死后,明宣宗认为其是忠勇之臣,使他摆脱了罪臣的名衔而为后世所称赞。

这些敢于直谏的言官遵守职责,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使百姓的生活在封建压迫下得到一定喘息,同时勇于劝谏统治者,为防止皇帝过度腐败做出了一定贡献。虽然这些言官的进谏往往收效甚微,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让皇帝有所忌惮。

(二)言官的运作机制

明朝的言官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得到统治者的支持。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以农民起家,知道大明江山得来不易,因此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鼓励直言,通过言官巩固王朝的统治。

明初,朱元璋就对御史刘真说:“台宪之官,不事于纠察,朝廷政事或有遗阙,皆得言之。人君日理万机,听断之际,岂能一一尽善?若臣下阿意顺旨,不肯匡正,则贻患无穷。今擢卿为侍御史,居朝廷之上,当怀蹇谔之风,以为百官表率。至于激浊扬清,使奸邪屏迹,善人汇进,则御史之职兼尽矣。”[7]明初统治者都鼓励言官直言,朝廷广开言路,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大臣均不拘泥于官职高低,皆可谏言。明仁宗因为百官进言者少,便敕谕曰:“卿等皆受国家股肱心膂之寄,无以直言而虑后谴,君臣同体,相与至诚,必有嘉谋嘉犹,辅朕不逮,庶副倚重贤人君子之意。”[8]在封建专制下,即使是朱元璋也会激愤杀言官,到了明朝中后期统治者也对言官开始厌烦,但是为了留下一个明君的形象,有时不得不做出一副公平公正、选贤任能、虚心纳谏的态度。

皇帝对言官态度上的支持,使得明朝言官虽然品级不高但与其他官员相比仕途顺遂、升迁很快,很多七品的官员擢升到朝中高官,同时他们还享有破格录取的照顾。除了正常的奖赏和升职加薪之外,言官们即使被打压后也会得到抚恤。明朝的言官虽然大部分是七品官阶,但位低权重,办起事情来不会畏手畏脚,他们与皇帝来往密切,是皇帝的近臣,通常处于权力中心。在明代统治者的支持下,言官们形成了士人好辩论、热衷于立言的特点,言官直接劝谏皇帝,往往使得“帝不能堪”“帝滋不能堪”[9]的现象出现,以至“以君父之喜,自必以为荣,君父之怒,自必以为为辱。”[10]因而逐渐形成了言官敢于直谏的气节。

除此之外,明朝在言官的选任考核上注重选贤任能,从而保障了言官自身的廉洁性和处理事务的效率。选任的言官首先要具有很高的品质,即儒家文化影响下的士大夫精神,以便保证其规谏皇帝、监察百官、参与司法审判时能刚正不阿、保持公平公正。首先,言官要做到清正廉明,刚正不阿,勇于直谏。古代言官的选任“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11]。言官既要劝谏皇帝也要纠察百官,往往会得罪许多人,轻则罚俸降职重则抄家灭门,因此只有坚持气节、不惧生死的人,才能胜任。言官还要做到视金钱为粪土,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觉悟。其次,自身也要学富五车,有办事能力和实战经验,这样才能劝谏皇帝、纠劾百官。同时言官品秩较低,以便确保官员奋发向上,敢于直谏弹劾。朝廷还会制定一系列考核标准,定期考核这些官员并且评定等级,以便对言官起到监督激励作用。

三、对明代言官反腐的评价

(一)明代言官反腐的效果和作用

明朝初期,统治者注重休养生息,巩固边防,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吏治的措施。统治者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通常鼓励大臣们广开言路,支持言官监察官,惩治贪污腐败。洪武年间,明太祖下旨让朝廷中央和地方的官员积极谏言,不拘泥于职务,即使是身在草野,出身微贱,也能陈奏陛下。在这种气氛下,言官的反腐工作能够较为顺利的进行。言官“他们以国家社稷为己任,克己奉公,直言进谏,努力践行儒家士大夫精神,是专制政体中一支积极的力量。”[4]

言官反腐使得国家的政治清明,保证了国家管理队伍的纯洁性和官员的廉洁性。而吏治清明也是提高官员的办事效率,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重要保证。明朝初期皇帝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统治者用严厉的手段惩治贪官污吏的同时让言官负责监督文武百官,兴利去害,如果遇到大事就上奏朝廷,小事自行决断,同时支持鼓励良善之辈入朝为官,罢免贪污腐败的官员,赋予言官纠邪百官、劝谏君主、纠正法纪等职权。在统治者和言官两者的相互配合下,明初国家吏治清明,广开言路,贪官污吏无处躲藏。

(二)明代言官反腐的局限和借鉴

明朝作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皇帝是绝对的统治者,所以就无法避免贪污腐败、裙带关系、权贵遮天、法纪废弛、风气糜烂等封建官场政治的常见病症。明中后期,皇帝对朝政开始懈怠,言官们在劝谏君主方面也有所缺失,上奏弹劾也常常受到阻碍。言官们被拉入党派之争中,由“去污剂”变成了“腐蚀剂”,造成反腐之路困难重重。皇帝和言官无法相互配合,党派之争使得官员无心国家正事,争夺权力,导致社会的矛盾激化,国家政权开始动摇最后走向灭亡。

明朝灭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就和言官群体后期反腐工作无法开展有关。言官反腐职能未能很好的履行有许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皇权至上的社会,言官们赋予的反腐职权来源于皇帝,他们虽然可以监督皇帝和文武百官,但只是皇权的附属品,言官们对朝廷官员的监察和朝中政事的议论以及自身的职权都受到皇帝掌控。统治者对言官的进谏和弹劾有最后决定权,皇帝的喜恶和个人意志决定的反腐是否有效,言官们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动的地位,言官在行使自身职责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只是依靠皇帝意志生存。对于皇帝、大臣、宦官的反腐作用也因为这样的体制而处处碰壁。皇帝的率性而为、主观随意性使得明朝初期的言官反腐效果显著的现象转瞬即逝,这是言官制度的必然结果。

其次,言官自身贪污腐败、渎职懈怠,攀附权贵。明朝中后期,整个官场风气堕落腐化,拥有较大权力的言官在这样的风气也开始腐朽。万历年间,贪腐的言官更多,御史沈汝梁巡视下江时,命令当地官员收取罪犯的罚金和赎金送到自己的府邸,由此可见言官们利用手中的职权从中获利在当时十分普遍。言官在举荐官员时,往往从中收取被举荐官员的金钱或者许下一定的好处,他日入朝为官为其提供方便。言官的腐败对吏治造成破坏,“言官是治官之官,负责监察别人,但当言官自身变得腐败时,是难以指望其能给明朝带来朗朗乾坤的。言官这个明代最富气节的官僚群体的沦丧,昭示了明朝灭亡的不可避免”[12]。

四、结语

在明朝存在的近三百多年中,言官在反腐工作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期,为了巩固统治设置了较为完备的监察制度,言官们上能监督皇帝下能弹劾百官,并且建立了一系列针对言官职业风险所制定的保障机制,这些机制为明代反腐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在明朝近三百年间,国家的政治制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言官反腐工作又是明代政治生活中的重中之重。作为反腐主要群体的言官,在维护明王朝的统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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