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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并存互补

2021-12-31王淑蕊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监督

王淑蕊

(浙江理工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1]经过多年努力,可以说,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不同主体组成的监督系统相对独立,共同发挥着监督制约公共权力、防止权力腐败与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我国现有的监督系统从监督主体及权力来源的角度区分,可分为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两种基本类型。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虽然性质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一致的,二者之间是并存、衔接、互补的关系。

一 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在空间上并存

在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既有表现为审批、报备、复议等形式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也有以行政诉讼、审判监督为形式的司法机关的监督,还有来自公民、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民主党派的社会监督,以及党的纪检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开展的专门监督。

以公民、群团组织、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为主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的,可称为权利监督。以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或组织,如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主体,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监督职权的,可称为权力监督。

许多涉及权力行使的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中,都有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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