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教育定义的思考
——以中美比较为视角
2021-12-31周颖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3期
周 颖
引 言
我国的专门学校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在80年代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快速发展期后,以90年代后期开始步入了漫长的调整期,2020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构机遇。近年来,无论是有关校园暴力惩治无力的责难,还是有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争论,其核心都是围绕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教育矫正问题。此次有关专门学校条文的修订也是一次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学校被人们寄予厚望,俨然被定位成为一个替代收容教养制度的“保护处分”机构。然而,现实中专门教育自身的现状并不乐观,能否顺利改革进行制度重构,实现未来的期待,仍然有待各方的努力。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难题,美国替代性学校与我国专门学校之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厘清两者的异同,汲取替代性学校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为专门教育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我国专门教育的定义
从工读教育发展到专门教育,已经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专门教育的定义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我们需要以历史的视角和发展的视角,对专门教育的定义进行全面的梳理。由于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这种梳理需要包括法律层面上的定义和现实层面的定义两个方面。
2020年,修订了两部重要法律,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学校的内容不再出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而是作为预防犯罪的主要内容,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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