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下交付贩毒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类型构造为分析路径
2021-12-31张若琪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3期
郭 洁 张若琪
贩卖毒品案中的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机关在发现毒品或可疑物后,对其流转路径进行密切监视,为查明参与人员与犯罪事实,全面收集证据所采取的侦查措施。作为侦破涉毒案件的重要手段,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涉毒犯罪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且“久治不愈”,我国一贯采用从严治理的刑事政策。然而,僵化贯彻这一政策,忽视个案正义,将贩毒案中控制下交付行为一律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区分不同情形下的控制下交付行为,对贩卖毒品罪犯罪停止形态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一、问题的提出:贩毒案中控制下交付行为的认定困境
随着媒体对于“线人(特情人员)贩毒,民警被判刑”(1)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首例,线人(特情人员)贩毒,民警被判刑!——民警放任线人(特情人员)贩毒近200克构成何罪?》,载http://www.lxlvshi.com/article/1709.html?from=timeline,2021年4月7日访问。案件的报道,控制下交付再次成为近年来公众热议的话题。该案中公安民警周某某,为与涉毒人员接触,在对特情人员管理期间,违反管理规定,致使特情人员何某利用特情人员身份作掩护,多次购买及贩卖毒品,造成大量毒品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控制下交付作为现代重要的刑事技术侦查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涉毒案件,这与此类案件自身危害性大、作案隐蔽、证据收集困难密切相关。诚然,控制下交付对涉毒案件的破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尤其在贩毒案中控制下交付行为是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司法实践的做法迥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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