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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2021-12-31王政勋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3期
关键词:银行

王政勋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包括四种类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普通诈骗罪是一般法,信用卡诈骗罪是特别法,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也应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即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得到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损害对方的财产权利的行为。

在信用卡诈骗的四种类型中,后两种情形最为常见。理论界对信用卡诈骗罪特别是对后两种类型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相较而言,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构成要件要素如“恶意”“透支”“催收”等的理解上,对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则着力研究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于刑法对该类行为的实行行为仅表述为“冒用”,而实践中冒用的情况又异常复杂,无论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解远未统一。本文拟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权威判例,并密切结合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对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难题、疑点进行解析。

一、“冒用”的意义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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