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制度实现刑罚目的可能性之探讨
2021-12-31涂欣筠
涂欣筠
在通过古典与现代的刑罚和量刑理论的镜头考察之后,终身监禁成为公民社会一种规范且必要的惩罚。(1)Melissa Hamilton, Some Facts about Life: The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of Life Sentences, Lewis & Clark Law Review, Vol.20 (3), 2016, p.816.然而,终身监禁制度作为一项刑罚制度,是对罪犯终身自由权的一种剥夺。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存在于各国立法与司法中,都不可避免需回答它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即提供较小或无释放机会否能在道德、法律和矫治上正当化。刑罚制度的设立需能够实现一定的刑罚目的,而对刑罚目的不同理解与认识,又直接影响对特定刑罚制度正当性与否的判断。终身监禁作为一项刑罚制度也不例外,其存在的正当性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关于刑罚目的理论的对立观点
随着刑罚权由私人向公共的转移,原本的一些不法行为被定义为犯罪,所假设的惩罚给罪犯带来的有目的性的影响开始流行。(2)See Edwin H. Sutherland & Donald R. Cressey, 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 (7th edition), Philadelphia: Lippincott, 1966, p.311.不同于古代刑罚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近现代意义上的刑罚目的更多体现为刑罚的正当性。刑罚的正当性既在于其公正性也在于其功利性,刑罚既以报应为其正当根据,又以预防犯罪为其正当目的。(3)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第二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第86页。启蒙思想家对刑罚目的的看法虽然有所不同,但他们却承认刑罚具有一定的目的。(4)马克昌、莫洪宪:《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他们反对中世纪的报应刑,而主张刑罚具有“恢复法律秩序”“威慑”“改造”等具体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