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领域轴辐协议的反垄断:国际经验、理论证成与路径建构*
2021-12-31程威
南方金融 2021年9期
关键词:经营者
程 威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2021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其中第8条规定的“轴辐协议”旨在回应平台经济体内新型垄断行为。轴辐协议反映的是不同市场层级之间经营者合谋限制竞争的情形,近年来已成为反垄断规范焦点①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件包括娄底保险业垄断协议案、上海日进诉松下电器等垄断案、武汉新兴精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湖北联兴民爆垄断案和浙江新赛科和天津汉德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其表现为位于某一层级市场的经营者与位于另一层级的多个经营者之间分别签定纵向协议,由于各单独的协议内容存在雷同或牵连性,使得后一层级的经营者存在行为上的事实一致性,进而涉嫌横向合谋(张晨颖,2018)。由于现行法对此类“第三种协议”缺乏明确的认识,致使执法实践中对其定性不统一,与其他垄断行为相混淆,造成规制主体缺漏、处罚评价失衡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较为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轴辐协议的类型识别与风险界定
(一)轴辐协议的类型识别
根据实践样态与学界讨论,目前轴辐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以轴辐协议产生的限制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限制供应层竞争的轴辐协议、限制零售层的轴辐协议和双层合并限制的轴辐协议(Rutten和Buts,2019)。假定存在供应商M1、M2和零售商D1、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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