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思考
2021-12-31郑庆宇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农村
郑庆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组织形式,我国《民法典》明确其为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特别法人,其既肩负着维护集体所有制的政治使命,也承载着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功能。相较于其他法人,其特别性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营利性,通过对外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创收,增加集体收入。据统计,2019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为5683.39亿元,其中经营性收入为1770.61亿元,占比31.2%。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据统计,2019年全国农村集体收益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1424.40亿元,村级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216.80亿元。如天津市西青区付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物业租赁、商业用房租赁、金地项目合作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2020年,村集体总收入为6900万元,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支出为1942万元,占比28.3%。其中,村民养老、福利发放、医疗保险和医疗报销等公益性支出合计1806万元;公共设施支出136万元。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通过集体资产收益分红增加成员的财产性收入。据统计,2019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共为成员分红571.2亿元。
二、财产的不可分割性
农民集体财产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制度安排。《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些财产具有专属性,不能根据成员或集体的意志任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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