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对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的挑战及因应*
2021-12-30贺雪喆陈斌彬
南方金融 2021年1期
贺雪喆,陈斌彬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一、引言
2020 年7 月17 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分别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以及华夏人寿、天安人寿等9 家金融机构开启为期一年的接管,充分暴露了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大量的威胁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2020 年8 月6 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包商银行将依法申请破产,这充分表明了我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市场化、司法化的决心。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与准入门槛的降低,我国存在着商业银行风险频发以及违约债规模增长的隐患。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国家不再为其经营失败买单已成为社会共识(李曙光,2020)。
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引发了金融业商业模式和风险形态的创新和变化,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之间、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边界愈发模糊,混业经营成为趋势。我国存在大量的非银行、类银行、准银行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但是2007 年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存在缺乏对金融机构及其破产之特殊性的考量、与其他法律之间协调性不足、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权力划分不明晰等问题。从整体上看,现行《企业破产法》已无法较好地指导实践并满足我国金融机构有序破产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有必要立足国情,对金融机构破产予以再回应,以推动我国金融业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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