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构建个人破产机制的规范研究:问题、规制与进路*
2021-12-30张晓冉文学国
南方金融 2021年1期
张晓冉,文学国
(1.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4;2.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清算其财产以偿还债务,并对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的一项法律制度(章艺霞,2009)。个人破产机制既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也涵盖配套的实施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建立健全个人破产机制,将对一国的创业活动水平、自营就业率、贷款违约率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Armour 和 Cumming,2008)。2020 年9 月,深圳在国内率先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拟于2021 年3 月起正式施行。本文通过审视他国施行个人破产制度后产生的风险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剖析国内构建个人破产机制的先决条件以及规避关键性问题的路径,使个人破产机制能够与国内的经济发展、司法体制、信用体系相适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实行个人破产机制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视:美国个人破产制度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破产率不断攀升
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偿还能力,但拒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二是缺乏偿还当前债务的现金流,导致暂时无法偿还债务;三是负债多于资产。美国1898 年破产法只涉及第三类人。由于美国最初将个人破产的“门槛”设定较低,导致战后美国个人破产率急剧上升。有数据表明,美国1978 年破产改革法案实施后,个人破产的人数增加了一倍多,1980—1984 年间平均有40 多万消费者通过破产法院要求解除债务(Shepard,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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