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
2021-12-30李娅郭立梅冯艳响
南方论刊 2021年3期
李娅 郭立梅 冯艳响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0)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知悉案件情节的自然人应法院传唤在案件审理时当庭作出陈述以查明当事人有罪与否的制度。
纵观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几乎都有法律来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义务,这逐渐成为了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更是逐渐演变成判断一个国家整体的法律水平的重要标准。
而我国虽有法条明确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难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呈现出出庭难、出庭作证率低或拒绝出庭的现状,这严重阻碍了案件的审理,严重影响着诉讼价值的体现,更有甚者,将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有序进行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健全。故此,找出症结,客观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寻出对策,制定方案,着力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
二、法律原因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法”的看重可见一斑。其中,“有法可依”是其他所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故而,对于法制建设的相关问题的思考,我们便可以先从立法层面加以思考。同理,证人出庭难问题亦可由此方面展开。
1.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较宽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 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都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73 条却另规定了几种可以免于出庭作证的情形,因健康原因、交通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在获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后,可以通过提供视听资料或其他方式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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