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2021-12-30霍梅妮
南方金融 2021年5期
关键词:经营者
霍梅妮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一”行为是指经营者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在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选择一位进行交易或者合作。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涉嫌实施“二选一”的行为频繁上演,例如2010年的“3Q大战”、2017年美团要求入网经营者“二选一”、2018年腾讯和今日头条为争夺流量的“二选一”之争。
阿里巴巴作为拥有中国最大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巨头,自2015年起就被曝出逼迫商户“二选一”,尤其是在“双十一”、“618”等重要促销节日里,不允许商家在其他平台搞活动、上架商品。因此“二选一”已成为大众都不陌生的网络热词,每逢大促购物活动,就会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2020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此次事件以前,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虽然频繁曝出,但是一直没有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行政案例或司法案例,故该案将会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重大性反垄断案件的第一案,标志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执法进入了强反垄断、强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以后的市场监管执法和司法诉讼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案件的后续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阿里巴巴案件再次将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推上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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