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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突破路径

2021-12-29原新利张雪琴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原新利,张雪琴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50)

一、宪法理论上遗产税开征的实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

(一)遗产税的宪法正当性——基本权利的内外限制理论

目前,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财产权“能不能”限制的问题,进入讨论限制的理由和方式的合宪性问题。德国基本权利限制理论认为,基本权利的限制存在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两个方面[1]96。“内在限制理论”是从权利的内容进行认定,认为权利的限制来自“自力”,权利本身包含权利的限制。“外在限制理论”则认为权利的限制只是来自“他力”——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国家利益。“内部限制理论”是基于权利本身的内容上的边界的认定,此时基本权利与其限制是融合于权利自身即权利的限制与保护内生于权利的规范。权利如何表达,其本身既表明了权利的保障内容又宣誓了权利的边界。因此保障与限制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而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换言之,如果权利构成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则不属于该权利保障的范围。但是这种理论不可避免地将某些权利在解释的时候人为地排除出权利的构成,使得权利保障的范围限缩。“外部限制理论”将权利内容与限制相分离,成立两个问题:权利规范内容本身相当于权利的“初步”保障范围,如果权利要受到限制,则是出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理由。“权利的外部限制真正框定了权利保障范围,所以限制后的权利才是一种确定的权利”[2]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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