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的威慑预防作用
2021-12-29易晓明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易晓明
(上海交通大学 1.凯原法学院;2.心理咨询中心,上海 200030)
威慑表达了以强力为后盾迫使对方接受之意,利用惩罚的威慑作用预防违法犯罪是社会治理的常用手段之一.本研究先对与惩罚威慑预防有关的思想成果进行系统回顾,然后就如何有效发挥惩罚的威慑作用进行简单论述.此前已有学者做过此类的综述,但其重点在于揭示惩罚威慑效应的研究进展与探索未来的研究方向[1],而本研究的核心旨趣则在于通过对古典思想和现当代研究的系统回顾提炼出共识性的结论并用来指导惩罚实践.
1 刑事古典学派对惩罚威慑作用的论述
迄今为止,对惩罚威慑作用的系统性探索最早可以追溯到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论述.其主要观点有:犯罪行为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都是为了避苦趋乐;从犯罪中得到好处是个人犯罪的推动力,刑罚之所以能够减少犯罪乃是因为它所带来的痛苦增大了犯罪的成本;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震慑犯罪——防止已犯者再犯并以儆效尤,让他人引以为戒;刑罚应该与犯罪相配,在惩罚强度上既能给犯罪带来足够的威慑,又要力争以最小的牺牲换取最大幸福;惩罚的及时程度、确定程度和严厉程度是影响处罚效果的三种因素.其中,惩罚确定性的震慑效果比严厉性更强,犯罪和惩罚相隔的时间越短越有利于人们在犯罪和惩罚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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