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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若干趋势及应对

2021-12-29曹燕子宋春晓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农户高质量农民

张 颖,曹燕子,宋春晓,张 旭

(1. 河南农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2.洛阳师范学院 商学院 三农研究中心,河南 洛阳 471934)

1 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1.1 合作社数量增速减缓,步入提质转型的新阶段

农民合作社是农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之一. 农民合作社在以法律为制度核心、“一号文件”为重点政策支撑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扶持引导下蓬勃发展. 据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7.3万家,较2007年的2.64万家增长了81.31倍,入社农户数量超过了1亿户[1]. 从增速来看,2016年至2018年这三年合作社总数的增长率分别为26.29%、22.3%和7.73%. 从合作社数量的增长趋势来看,虽然数量一直在增加,但是增速在减缓. 尤其是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社进入到提质转型的新阶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论断,农民合作社作为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也步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2-4]. 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对我国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1.2 种养业合作社占比大,粮食类合作社增幅更为显著

农民合作社产业分布广泛,涉及种养、加工和服务业,其中种植业所占比例最大,且数量处于稳步增长状态. 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种植业、畜牧业、服务业、林业、渔业合作社数量均有增长,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分别为54.7%、22.6%、7.7% 、6.0%、3.2%,种养业合作社占比近八成. 从2011年到2018年,种植类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在持续上升,畜牧业数量和比例排名第二. 与种植业合作社不同的是,畜牧业合作社所占比例逐年下降. 总体来说,在所有产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中,种植类合作社数量最大,发展最快,其中粮食类合作社增幅更为显著. 2016年至2018年这三年粮食类合作社数量的平均增速为14.01%,这与政府对粮食生产的大力扶持有关.

1.3 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服务型合作社增速明显

农民合作社逐步由提供单一类型服务向提供综合性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发展. 从2011到2018年农民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方式的变化趋势来看,纵向一体化发展态势明显. 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有101.1万家,占合作社总数的46.53%,较2017年增长8.6%. 而提供其他服务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虽然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有下降趋势. 例如,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和以运销服务为主的合作社所占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增速明显.

1.4 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农民合作社在农业规范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的表现使其逐渐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从2011至2018年,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能力逐渐增强,规范化生产与品牌化经营水平逐渐提升,这与农业有关部门逐步提高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有关.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合作社的合作内容、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各地不仅涌现出以农户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社区股份合作社,还涌现出了用水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等. 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以精准扶贫为追求、财政扶持资金为支撑的扶贫合作社,土地流转后农村富余劳动力组建的劳务合作社. 另外,为了解决村内劳动力短缺问题、就业问题和养老问题应运而生的妇女合作社、养老合作社等在部分地区也得到探索和实践. 这些农民合作社都是在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多元化的要素合作,是广大农民创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牢固纽带.

2 高质量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发展趋势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将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与支持下,继续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并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发展趋势.

2.1 规范化

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已经进入由数量扩张向规范发展、质量提升的关键时期. 然而,在合作社繁荣发展的数据背后,“空假合作社”的问题备受关注. 部分地区合作社在发展初期采取了“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理念,出现了大量因经营不善造成的“有名无实”的“空壳社”(也称僵尸社),或因内在治理机制设计不规范等原因产生的“假合作社”. 大量“空”“假”合作社并没有发挥服务成员、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背离了合作社的经营宗旨,影响合作社的形象与公信力,违背了政府引导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初衷[5]. 因此,近年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多部门对“空壳社”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

各级政府部门也印发了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整县推进试点工作. 截至2019年底,全国县级以上的示范社数量达15.7万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数量达8 000家.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农民合作社需“发展与规范”并重. 在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进程中,需要坚守农民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其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合作社的异化与泛化.

2.2 规模化

随着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单个合作社的规模偏小、产业单一、服务领域狭窄、经济协作难以开展、维权势单力薄的弊端逐渐暴露,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再联合与再合作成为迫切需求. 同时,在合作社数量、辐射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业务拓展与规范化发展的双重要求可能造成部分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分化.

第一,单体规模持续扩大. 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08年至2018年间,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和出资规模持续扩大,成员人数百人以上规模的农民合作社由0.2万家增加到6.8万家,占比从1.8%上升到3.8%. 出资百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社从2.11万家增加到102.60万家,占比从19.0%上升到57.2%[6]. 虽然从增速上看,近年农民合作社总数的增速开始放缓,但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扩张,服务范围拓展仍是普遍现象.

第二,合作社的联合与合并. 农业农村部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注册的联合社数量达1万多家. 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等方式依法自愿组建的联合社,平均带动12个成员社,经营收入是单一合作社的数倍以上[7]. 可以预见,提供同类服务的合作社或不同经营类型的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将持续出现,合作组织的辐射范围不断扩大带动能力不断提升,未来将会出现一批生产规模大、加工能力强、品牌效益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分化.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业务拓展与规范化发展的双重要求可能造成合作社内部成员身份的分化. 合作社规范化运作强调对社内民主管理、利润分配相关原则的遵守,过大的成员规模会带来巨额的管理成本和集体行动困境. 因此,部分合作社选择了停止或有限制地吸收新成员,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成员进行分类. 例如,河南省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将仅购买服务不出资的农户和出资农户区分开,前者等同于合作社辐射带动的农户,一般不具有表决权,不对其进行二次盈余返还; 后者为共同持有合作社股份的成员,享有民主管理和盈余返还的权利.

农民合作社规模化降低了成员的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了生产经营效益,市场竞争力也显著增强,这正是农民组建或参与合作社的动因之一.

2.3 纵向一体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经营出现了以产业上下游主体间的合作为表现形式的纵向一体化发展趋势. 纵向一体化既可以是单个合作社产业链的延长,农民合作社自己创办该产业的上下游实体,实现合作社内部的纵向一体化发展,如生猪养殖合作社自己创办饲料加工厂和肉制品深加工企业; 也可以是产业链上多个农民合作社之间或者合作社与企业等其他供应链组织之间的合作,实现“外部”纵向一体化发展,如合作社与现有的生产资料供应商和营销商合作,形成类似“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 农民合作社纵向一体化发展有利于降低各环节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民合作社并不具备纵向深化的条件. 合作社建立示范基地、兴办加工厂、配套相关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等目标的实现还面临着资金、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问题. 但是,合作社必须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趋势,紧随市场环境变化,对自身组织结构及经营机制进行及时而深刻的变革.

实践中,还出现了合作社产业融合发展趋势. 例如,大城市郊区出现了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等新型业态. 部分地区合作社发展起高端增值农业,如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直销地、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 浙江创建的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合作社,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倡导.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社从单一功能向多种功能拓展的趋势明显,出现了专业规模经济与多元经济双轮驱动的融合发展模式. 融合发展的合作社让入社农民的不同诉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覆盖面更广,在联结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如何确保农户参与分享产业链延伸带来的效益,完善产业链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核心问题.

2.4 企业化

农民合作社是成员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实现自助的一种特殊企业形态,与资本所有制的企业相比,合作社属于“社会目标”与“企业化运作”并存的混合型组织. 随着农民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合作经营管理展现出较强的“企业化”倾向.

从实践来看,合作社企业化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企业化”运作. 随着合作社规模与辐射范围的不断扩大,非成员业务逐渐增加,成员异质性加强. 农民合作社逐渐由成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组织结构日益趋于精英管理与成员民主控制并重,合作社企业化管理运作趋势日益明显[8]. 第二,企业领办合作社. 企业领办合作社采用“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该模式是对传统“企业+农户”模式的升级,降低了企业与农户的交易成本,企业在获得可靠的资源要素供给的同时,农民的收入也稳定增长,达到了企业与农户的互利共赢. 例如,漯河市陈仓区惠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依托于国人菌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采取“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和“企业管两头,农户坐中间”的联合经营方式,合作社在企业的技术指导与监督下组织成员进行标准化生产. 第三,“合作社+企业+农户”的模式. 随着经营规模和带动能力的不断提升,部分合作社开始走“合作社+企业+农户”的道路,即合作社通过向价值链的上下游提升,自己创办上下游企业,在保障农户自身利益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收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长远来看,从“企业+合作社+农户”逐步走向“合作社+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能够使农户获取更多的农产品附加值,是符合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需求的路径之一.

合作社企业化意味着品牌和竞争力,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有创办企业的基础和条件,同时也要警惕企业化所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 如何使企业与农户在合作社的框架下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理论界和实践界需要考虑和突破的问题.

2.5 价值多元化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其所在的农村社区息息相关. 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背景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然需要立足于和融入村社的发展中. 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行动指引下,农民合作社将进一步在促进乡村社区产业兴旺、促进社区文化建设、参与乡村治理、实现社区生态宜居、带动社区贫困户脱贫致富中发挥作用,充分融入社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充当农户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桥梁,实现文化嵌入和政治嵌入的同时,也能够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背景下,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开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部分农民合作社在提供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仓储,农技推广等服务的同时,开始提供农村农业生产性、生活性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等公共物品. 例如出资修建基础设施,添置娱乐健身设备,举办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为贫困户、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等,充分发挥了社会功能. “合作社+贫困户”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并且成果显著. 例如,各地鼓励农民合作社吸收贫困户以土地形式入社,把合作社参与的国家财政项目资金、产业扶贫资金等量化配股,贫困农户通过长期持股,每年不仅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农产品销售收入,盈余返还,还能获得财政资金的量化配股分红,增强了其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2.6 数字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历史交汇期. 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多次提到信息技术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应用,对数字乡村的建设重视程度逐年提高. 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数字乡村建设发展是农民合作社面临的重大发展趋势之一[9].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了新型的电子商务平台. 可以预见,在农业生产、农业信息采集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为载体,广大农户参与的新型农村电子商务模式将得到普遍应用.

在生产方面,数字化农产品基地直采将成为趋势,这对农产品品质的提升带来新的要求. 阿里、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对农产品数字化供应链前端直采热情高涨,不仅对高品质标准化农业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将促发一批以“数字车间” “智慧农业”等类型的全智能化农业生产基地.

在信息采集与销售方面,借助大数据信息平台,合作社可以在农资采购、农业服务环节的外包、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加强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对成员的生产进行精准指导,进一步缓解市场、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有效地降低沟通成本. 自媒体平台直播带货、电商平台“吃货助农”等销售模式将生产端和消费端对接,社区团购和社群消费日渐兴盛,如何把控农产品质量,做好运输、售后服务是维持电商、自媒体和社区销售中人际信任和持续消费的关键所在. 当然,数字化合作社的打造离不开政府的有序指导,同时也给由小农户组成的农民合作社在人才、技术、管理、资金方面带来极大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有效提升合作社的内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合作社进行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重点任务.

3 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民合作社已从数量增长进入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阶段. 当前正是农民合作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的背后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此,需要认真研判形势,及时做出制度调整,克服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应对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

3.1 坚守质性规定,谨防合作社泛化与异化

无论合作社对经典原则进行怎样的创新,都必须坚守以农民成员为主体、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防止合作社异化为资本所有制企业.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组织都可以纳入农民合作社的范畴中. 合作社是一种合作工具,是连接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途径,但是并不是唯一途径. 对于不适宜以合作社形式开展的业务可以选择外包、与企业合作或者合作社创办公司等方式,防止合作社的泛化.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国内外许多合作社的表决权由绝对的“一人一票”向“一人多票”发生转化,这种转化是合作社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而进行的变通. 同时为了防止合作社发生异化,这种变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如果对“一股一票”不加限制,同时放松对盈余返还制度的坚守,那么合作社就失去了其社会属性,很快会异化为“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因此,笔者认为,规范合作社的发展,要严格控制个人的表决附加权,防止个别成员拥有绝对控制权,避免使农民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形同虚设. 与此同时,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按惠顾额为主,股金为辅的原则分配盈余也是合作社必须恪守的质性规定[10].

3.2 以法律为准绳,着力引导合作社规范化管理

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应加强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建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管理,指导合作社建立完善的成员账户登记簿、成员出资登记簿、公积金量化登记簿、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登记簿及成员花名册等. 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依法建社、依法治社、依法兴社,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不能轻易妥协和放弃. 规范合作社年报制度,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中. 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 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加强信息披露,挤压失信者的生存空间.

3.3 提高组织化程度,拓宽合作领域

强化合作社纵向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社牵头成立联合社,提高规模效益. 除了加强专业大户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还应拓展贫困农户、低收入农户、老人和妇女等不同类型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方式和途径,全面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拓展新的合作领域,鼓励农民合作社突破传统的生产、销售领域的合作,向加工、休闲旅游、劳务、健康养老、关注(留守)儿童、绿色环保和生活消费领域延伸,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竞争力. 组织电商营销企业对接合作社,打造合作社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拓展合作社产品销售途径,提升经济效益. 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引导合作社参与品牌提升行动,参加各类商标、品牌、认证等系列活动.

3.4 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合作社发展道路

2020 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四平市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合作社时指出:“要鼓励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探索更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子来.” 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应在坚持“姓农属农为农”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国情、村情和社情的合作社发展道路,创新农民合作社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资源禀赋条件下多种要素的合作模式. 例如,探索合作社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的合作模式,探索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实施村社共建工程,鼓励村两委领办合作社,以集体资源、土地和基础设施参股合作社,积极培育贫困地区的合作社.

3.5 强化政府支持引导作用

在政府方面,第一,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培育一批产业竞争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总结、推广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第二,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环境,加强农民合作社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引导合作社依法办社、依法经营、依法退出. 第三,完善财政扶持、金融扶持等政策,进一步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例如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四,加强产销对接、产加对接、银社对接,引导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链接,支持合作社参办或入股产业化经营. 第五,优化人才培育,实施优秀辅导员、智慧理事长“双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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