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
2021-12-29蒋军堂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多元化
蒋军堂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1 我国证券纠纷类型化分析
1.1 概述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证券纠纷”又可细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其中主要是围绕证券交易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如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给付之诉如证券返还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等.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工具,截至2020年7月23日,以“证券纠纷”为大案由的裁判文书共有44 392份,自最早年份1995年的1份,到2019年的14 223份,我国证券纠纷的年增量巨大.尤其是2016年以来,证券纠纷裁判文书量从3 576份发展到2019年的14 223份,其中2016—2017年的证券纠纷增长率甚至超过100%.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调解结案的有3 174份,占比超7%; 原告起诉后撤诉的有6 188份,占比近14%.在管辖法院的地域上,江苏、广东、四川三个省份合计16 309件,是证券纠纷发生的“大省”; 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共有719件,其中598 件为再审案件.在上网的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方面,主要适用《证券法》(2014修订)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即主要围绕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是否依法披露信息,是否虚假陈述,以及虚假陈述与投资人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基本规范展开.在案件当事人方面,4家公司的案件数量合计逾万件,这体现了证券纠纷爆发式、集中性的特点. 自证券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2016年以来,证券纠纷赔偿数额的判定引入更强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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