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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竞争法中消费者利益的角色反思与认定完善

2021-12-29陈耿华

兰州学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陈耿华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首次从立法层面确认消费者利益在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重要作用,(1)既是该法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识,也是实现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转型性跨越。然而,研读1999—2019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虽出现一些以消费者利益定性涉诉行为的例证,但总体而言,“经营者中心主义”的势能仍过于浓厚,消费者利益功能未受应有重视。究其根本,或许缘于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角色的定位存在偏差。事实上,互联网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定位消费者利益是探讨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逻辑起点,也是构筑消费者利益保护体系的基石。此外,梳理判决书发现,如何从经验层面准确界定、识别消费者利益亦存在诸多难题,是否以比例原则认定消费者利益抗辩、衡量多重冲突利益尚面临较多争议。即便个案尝试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其论证环节也极不完整。某种意义而言,立法层面对消费者利益功能之确证仅是引领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第一步,而如何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之贯彻,或许更值关切。鉴此,本文首先还原司法实践消费者利益的适用现状,反思消费者利益未获重视的根本缘由,证成在互联网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重新定位消费者利益,在此基础上检视消费者利益具体认定中存在的难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以完善消费者利益的竞争法保护体系。

一、实证揭示: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利益未获应有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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