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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制度研究

2021-12-28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金融

翟 艳

(湖北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自2011年起,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实质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但由于市场监管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也带来各种社会和法律问题。[1]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相继出台法规,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野蛮生长期转入监管规制整合期。《指导意见》中要求“从业机构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这也引发我国学者对是否在互联网金融中设置投资者准入制度的讨论,且多数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普惠金融,并不应该设置投资门槛。[2]互联网金融改变传统金融的交易模式和市场结构,其所涉产品与传统金融实质并无区别。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传统金融销售的相关高风险产品时,就涉及传统金融领域监管规则的适用。投资者准入制度是传统金融领域为保护投资者,防止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过度冒进投资而进入其无法承担的高风险金融市场的一项制度。此项制度在互联网金融是否应该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与外延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外延在理论界曾存在争议,如谢平、邹传伟[3]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科技在金融模式上的一种创新,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其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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