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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评注

2021-12-28尚连杰

关键词:报告

尚连杰

(南京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3)

一、规范意旨

(一)规范史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章标题为“居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编“合同”第26章改采“中介合同”这一表述。相较于《合同法》第425条,除了将“居间”“损害赔偿责任”分别改为“中介”“赔偿责任”之外,《民法典》第962条的其他内容仍维持原貌。(1)经检索,笔者未发现与本条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有1个相关案例。另考虑到《合同法》使用的是“居间合同”的表述,笔者使用关键词“居间人”“如实报告”在“北大法宝”数据库“司法案例”项下进行全文检索,共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案例3个,高级人民法院案例93个,排除重复案例和无实质关联的案例(如争议焦点为中介人的报酬或当事人提及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但法院未对此予以展开等),共获得有效案例58个。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案例均来自“北大法宝”数据库。另需说明的是,为了在行文表述上与《民法典》第962条的“中介合同”相一致,在援引文献中的观点时,除非必要,均将“居间”替换为“中介”。《民法典》第962条规定:“(1)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回顾立法史可以发现,在《合同法(试拟稿)》(1995年1月)中,第382条曾规定:“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相对人的真实情况,并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约定的其他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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