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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注册地理标志的存在逻辑与法律保护

2021-12-28胡常峰

理论月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产品

□ 胡常峰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1;2.甘肃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1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等要求。2021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出总动员,“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也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地理标志保护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乡村振兴”两项战略的重要交叉,在促进农村产业振兴,促进农民生活富裕,实现农村社会文化的繁荣与稳定中具有重要意义[1(]p23-52)。由此,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就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应关注已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应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予以适当关照。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发轫于保护未注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①一般而言,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但前者的注册要求比后者更加严格。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在同一水平上对两者进行保护,它们的分野已并不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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