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的概念误区、理论明鉴及空间重塑
2021-12-28□郑妮
理论月刊 2021年6期
□郑 妮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四川 成都610071)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人工智能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逐渐应用于算法框架、智能政府、智能驾驶、智能医疗、智能环保、智能硬件、人才储备、城市治理、社会治安等诸多领域,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1](p11()又名“智能革命”)的加速器,已然成为全球热点讨论的话题之一。在2020年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人工智能被运用到健康码、CT影像、全基因测序、智能医疗等抗疫一线领域,极大提升了我国防疫抗疫的工作能力与效率。然而,人工智能也是一把双刃剑,在赋能社会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与挑战,新一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中涉及的安全、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不容小觑。法治的前行需要运用不断革新的人工智能技术,而人工智能的发展则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
在国外,关于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方兴未艾,早在1970年,美国学者布坎南和黑德里克就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一些考察》[2](p42)一文,该文被认为是人工智能与法律领域的第一篇专业论文。而同样来自美国的凯文∙D.阿什利则是当今世界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执牛耳者,早在1985年他就在该领域发表了《通过类比推理:人工智能研究对法律专家系统影响的一些调查》一文,后来他关于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高达一百余篇,在2017年形成了集大成之作《人工智能与法律解析——数字时代法律实践的新工具》[3](p4)。……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