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上财产利益的保护与利用
2021-12-27聂含秋
理论界 2021年9期
聂含秋
一、引言
根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应当促进数据流通,减少数据冗余,提高数据质量。个人信息是大数据的数据构成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参与数据共享,对个人信息进行有序有效利用,是顺应时代的要求。但同时,如果不能提供完备的法治保障,自然人的隐私权利明显有受侵犯之虞,出于不信任感,用户会通过填写虚假个人信息等方式保护隐私,影响数据真实性与利用效能。因此,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上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不仅要构建通畅的流通交易机制,还要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
个人信息并含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经济利益)。此处财产利益并非指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自然人因就此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是指个人信息本身所体现的财产价值,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可就其信息做商业化使用的经济价值。有观点认为,单条数据并不具有经济价值,只有经过集中收集、处理的大数据才具有经济价值,但实际上,进行个人信息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早已不是个例,如Datacoup、Handshake、Datarepublic等公司提供了个人信息交易服务的市场,荷兰人Shawn Buckles以350欧元的价格拍卖了自己的个人数据等。〔1〕虽然企业对发掘个人信息上的财产价值付出了诸多成本,但就其所获收益而言,其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并不能称得上公平。正如目前所普遍担忧的,以同意原则为中心的传统交易惯例并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即使这些消费者表面上表示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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