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条款的思考与重构——以“苏宁”商标转让案为视角
2021-12-27卢昭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卢昭宇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一、引言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具有财产的属性,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商标转让体现了转让双方对最大利益的追求,而且商标转让也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1]。商标本身负载着一定的价值传扬、社会导向、文化传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职责和使命,既彰显了商标深层次的品质保证功能,也表明了商标与社会利益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所以,有关商标转让的法律条款既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也体现了知识产权的社会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2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的规定,商标权人在转让商标时,要将与之“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下文将该条款简称为“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条款”)。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条款是对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权的限制,目的是防止商标转让导致发生不良社会后果。
2016年7月18日,苏宁云商公司(现更名为苏宁易购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2)参见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1728号。法宝引证码:CLI.C.111879851。下文中有关上述判决书内容的引用不再一一标明。,受让方为苏宁置业公司。转让的商标为第14199931号“SUNINGGalaxyPropert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夜间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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