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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诉前保全与区块链技术非全贴合性的伪应用样态

2021-12-27高志明乔栗方

高志明,乔栗方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引言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由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区块链取证平台初试运行;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由华为提供技术支持的“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系统运行;同年,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个运用“天平链”证据的判决也对外公开。为规范互联网法院电子数据认证规则,2018年9月实施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收集取证作为证据流程的初始环节,至结案存证环节形成了证据体系的闭环路,其中取证存证环节的技术工具革新都应置于环路中做系统量定,不能因存在工具理性便进行技术嫁接而导致一种割裂性评价。为实现电子数据诉前保全标准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搭建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将区块链技术优势引入证据保全环节,在路径上可以为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司法审判能力电子化赋能,但也面临着导致诉前保全与证据体系全闭路环节脱节、多流程的形式性贴合衔接及“技术-应用”过分梳离等待决问题,徒具技术客观中立性的外观,最终使法院取证保全联盟链映现出区块链技术的“伪应用”样态。

一、法院传统电子数据诉前保全运行环节所遇技术壁垒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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