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探讨——以某仲裁裁决执行问题为视角

2021-12-27吴永科杨荣斌

吴永科,杨荣斌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121000)

仲裁裁决书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必须具有明确性、可执行性。然而,实践中仲裁裁决书的文意表述不明确,裁决内容表达不清楚、不具体等现象却客观存在,给法院执行带来诸多困难,甚至引发信访、上访等社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仲裁裁决中不明确的事项进行执行解释,从而使仲裁裁决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鉴于此,笔者试图从司法实务的视角对执行解释能否作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进行探讨,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缘起:仲裁裁决不明确引发的执行问题

2011年5月,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预订协议书,后因某房地产公司违约,袁某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组成三人仲裁庭,对案件做出仲裁裁决:一是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预订协议书;二是被申请人(房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申请人(袁某)购房预定金,支付违约金(仲裁书中并未明确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仲裁庭出具的收取仲裁费用明细单中载明违约金为146085.00元)。

仲裁裁决做出后,房地产公司依据仲裁裁决及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违约金具体数额自行将购房预定金、违约金146085.00元和仲裁费给付袁某。袁某对违约金数额计算有异议,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按照司法计算标准计算出违约金数额应为190181.59元,认为房地产公司尚欠袁某违约金44096.59元,遂向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