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导向的刑法实质解释论
2021-12-27季书贤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范
季书贤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9)
近年来,关于刑法解释立场的问题,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一直争论不休,双方在刑法机能、形式与实质判断顺序、刑法规范解释限度等方面秉持着对立的观点。实质解释论者认为形式解释论者在认定犯罪时过于强调形式判断,忽略了实质合理性,并认为这是一种法条主义或机械主义立场[1];形式解释论者认为,通过实质判定将缺乏形式规定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入罪,会使得罪行法定原则遭受践踏[2]。跳出具体的争论点,可以看出双方的争论其实是存在一定误读和错位的,并且未能突破传统法教义学解释的范畴。实质解释论者否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入罪,形式解释论者也并非完全抛弃实质法治和价值衡量;前者观点的出发点是微观刑法解释技术,后者观点的出发点是宏观刑法适用观念。更重要的是,双方未能给予司法实践足够的重视和回应,并从方法论层面上给出一条切实可行的具体解释路径。
通过梳理两者的观点可以发现,实质解释论者提出的观点更加具有优势。从理论价值来看,实质解释论者所提倡的司法能动主义和实质法治能够更好地兼顾个案正义和一般正义,其认为司法者在适用刑法规范时,不能局限于一种形而上的思维方式,要将目光往返于社会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并且反对司法者对法条的机械适用,提倡在规范分析时加入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打破规范分析的封闭性,适当借鉴和吸纳法外因素,不再拘泥于逻辑和规范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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