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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共同体及其治理理由的历史逻辑

2021-12-27包大为

理论探讨 2021年4期

◎包大为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杭州310058

“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209,生命是一切自然物的存在基础、存在样态和存在目的。无论处于何种历史阶段,生命是一切价值、道德和理想的前提。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这既是由人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属性所决定的,也是任何社会属性或意识形态都无法否定的真理。在创造文明的历史中,不同形态的共同体勾勒出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但是个体的生命权利始终是一切共同体治理理由的原初起点,因此一切共同体的本真含义就是生命的聚合与合作,抑或生命共同体。迄今为止的一切共同体,不论其拥有的生产力、技术等人造外观如何远离自然属性,都必须以每个人的生命为底线治理理由。当代社会和生态危机正在向人类昭示社会主义和人类命运之间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系,为了实现对生命的占有和存续,就必须反思虚假共同体对人类和自然界生命的压制,揭露虚假共同体治理理由的悖谬。

一、古代共同体的生命指向

生命的存续以及趋利避害的基本生命意识,在个体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人类理性最原始的目标和内容。这是自然属性驱动下最初产生的主观能动性。为了实现自我保存,人类不断超越自然所赋予的极为有限的动物本能,以群居构成了社会性的协作,让个体生命不再孤独和赤裸地暴露于自然界;以劳动的开展和工具的掌握,突破了单纯靠肢体和本能所能获取的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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